下午1点40分更新

前首相夫人罗斯玛试图撤销砂校电供案的努力再度遇挫,联邦法院三司今天一致驳回她的上诉。

如此一来,高庭得以根据原订的7月7日下判。

这次的联邦法院三司以莫哈末查华威(Mohd Zawawi Salleh)为首,其他承审法官是王南吉(Vernon Ong Lam Kiat)和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

罗斯玛之前以主控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的委任有问题为由,要求法庭判她的砂校电供案无效。

不过,罗斯玛于去年9月和12月,分别在高庭和上诉庭败诉。

检方于11月15日向联邦法院提出初步反对,哥巴斯里南当时主张,刑事法院无权撤销罗斯玛的贪腐案。

认同上诉庭裁决

今午案件公开审讯时,查华威裁定,联邦法院三司认同上诉庭针对初步反对书(Preliminary Objection)的看法。

他说,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Courts of Judicature Act)、《2012年法庭条规》(Rules of Court 2012)以及《1950年特定辅助法令》(Specific Relief Act),民事法庭才有救济程序。

“刑事程序法典是针对刑事审讯的完整法律。”

“因此,刑事法庭是否有权救济的问题并不存在。”

联邦法院也驳回罗斯玛的另外两个上诉申请。

第一个上诉申请是哥巴斯里南受委为此案检控官是否有问题,其次是申请暂缓审理其洗钱案,以先处理她的上诉申请。

驳“时间不够”论调

罗斯玛的律师阿克贝丁(Akberdin Abdul Kader)在庭上质疑,控方针对初步通知书给的通知期太短,因此联邦法院理应批准罗斯玛的上诉申请,让她可以在上诉庭陈述她的上诉理据。

无论如何,斯里南反驳,控方在去年11月15日就在审讯时提到初步反对书,很早就通知辩方。

斯里南说,辩方当时没有反对,并且有充足的时间,在12月6日的上诉庭审讯前,准备对初步反对书的反驳。

“(检方)有给予他们充分的机会去反驳。”

去年2月18日,法官再尼宣判,罗斯玛在砂校电供计划弊案中,三项受贿罪的表面罪名全部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罗斯玛的三项控罪包括在2016和2017年间,向日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赛迪阿邦索贿1亿8750万令吉和分别收贿150万令吉及500万令吉,以帮助后者取得价值12亿5000万令吉的砂拉越乡区学校太阳能混合电供计划。

一旦罪名成立,罗斯玛可能获判最高监禁20年,或5倍贿金的罚款。罗斯玛一度申请撤案,但以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