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9点半更新

前首相纳吉的辩护律师在法官宣判25项控罪成立后,提出一系列因素寻求减轻刑罚,包括重申纳吉未获得公平的审讯。

其中,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指出,特赦局此前在SRC国际案中削减纳吉的监禁刑期和罚款,足以证明纳吉从未获得公平审讯,并曾遭受“极大的压迫”。

“(纳吉在特赦申请中)提出的唯一理由,就是纳吉在直至联邦法院的最后上诉阶段,都未获得公平审讯。”

“事实上,我们已强调,他在联邦法院根本没获得任何聆讯。”

“我们要强调的重点是,他的监禁刑期被减至六年,罚款降至5000万令吉。”

“当提出这个理由,而国家元首接受,(意味)陛下考量了这个唯一的理由,就是纳吉在SRC案件中从未获得公平审讯。”

“这为何重要?我不希望控方说他之前已被定罪,而这是他的第二次犯罪。”

提纳吉贡献和配合调查

沙菲宜(上图)也援引纳吉长期为国家服务的纪录及其健康状况,作为吉隆坡高庭量刑时应考虑的因素。

他说,纳吉投身公共服务至少27年,且不可否认的是在纳吉担任首相期间,马来西亚经历了重大的经济改革和结构性发展。

他还声称,纳吉在一马公司丑闻的调查过程中,即使仍在掌权,也始终给予当局全面合作。

“……最重要的是,法官,有别于马来西亚过去一些曾干预针对自身调查的领袖,本案被告没有任何干预调查的指控。”

为决策负不成比例责任

此外,辩方也主张,纳吉被迫为集体决策承担不成比例的责任,而其他相关人士“至今仍未面对同等的问责”。

沙菲宜点名多名人士,包括在逃商人刘特佐及一马公司案中的证人,如该公司前执行长沙鲁(Shahrol Azral Ibrahim Halmi)与莫哈末哈金(Mohd Hazem Abdul Rahman)、前财务长阿兹米塔希(Azmi Tahir)、律师吕爱霜(Jasmine Loo)及纳吉前特别官员安哈里(Amhari Efendi Nazaruddin)。

他还声称,当局引渡刘特佐回国受审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并不多。

针对一马公司被挪用的资金,沙菲宜辩称,大部分款项(约6.2亿美元或24亿令吉)已被归还,而纳吉从未将这些款项作为个人用途。

“他只是使用了其中约3亿令吉,作为选举、福利及企业社会责任(CSR)用途。”

患胃血性溃疡和高血压

至于年龄与健康因素方面,沙菲宜指出,这名前北根国会议员患有多种健康问题,包括胃出血性溃疡及严重高血压等。

他说,纳吉的双膝也出现急性炎症,并在接受眼部手术后需要请医疗假。

较早前,法官柯林裁定纳吉面对的4项滥用职权及21项洗钱控罪成立。

大马史上最严重金融罪行

另外,控方今日促请高庭,对纳吉判处具强烈阻吓效果的刑罚,并形容此案是大马史上最严重的金融罪行之一。

主控官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陈词时指出,外国把这家主权财富基金爆发的丑闻形容为“最糟糕的盗贼统治”,涉及复杂的跨境交易,对大马造成巨额财务损失,以及深远且持久的经济与声誉伤害。

他强调,在量刑时,公共利益必须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因为有关罪行涉及挪用公共资金,并持续对政府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

他也引用2025年12月2日的国会记录,指首相安华披露,因一马公司而产生的总负债接近500亿令吉,其中政府偿还了约420亿令吉,包括本金与利息,尽管通过追讨收回290亿令吉,但仍有约130亿令吉尚未清偿。

他说,这些事实凸显有关罪行所造成的深远与持续伤害,因此,唯有反映罪行严重性并具强烈阻吓作用的刑罚,才能维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他还说,纳吉在相关时期身兼首相、财政部长及1MDB顾问局主席的身分,加剧了罪行的严重性,因为他利用自身权力影响1MDB董事局,促成多项异常交易,并以不当的急迫方式进行。

监禁不应跟SRC案并行

控方也援引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案件指出,高庭此前已重申法治至上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裁定无论政治权力或地位多高,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控方总结说,基于罪行的极端严重性、不法行为的规模与影响、对国家最高公职的滥用、被告此前涉及类似罪行的定罪记录,以及强烈的公共利益考量,均足以支持判处法律所允许范围内的最高刑罚。

在量刑方面,阿末阿克兰说,鉴于罪行的严重性,他建议本案的监禁刑期应在答辩人此前(SRC案件)所判刑期届满后,连续执行。

控方建议,4项援引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的控状,其监禁刑期可同时执行;而21项援引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条文的控状,其刑期亦可同时执行。

不过,控方主张,由于两项法令所涉罪行性质不同,反贪会法令与洗黑钱法令下的刑期应连续执行。

无法缴罚款则加10年监禁

控方形容此案前所未有,并指答辩人身为前首相,以及涉及数十亿令吉的金额,使此案成为“大马前所未见、也希望不再重现”的案件。

因此,就4项滥用职权控状,控方促请法庭对每项控状判处最高20年监禁,并合共罚款114亿令吉,或在无法缴付罚款下,每项控状另加判10年监禁。

至于21项洗黑钱控状,控方则要求最高5年监禁,并由法庭酌定罚款数额。

控方也促请法庭判处与罪行严重性相符的严厉监禁刑罚,并考量案件背景、答辩人的罪责程度及阻吓需要。

“我们也请求法庭裁定,本案刑期须与被告现有的监禁刑期连续执行,并拒绝任何在上诉期间暂缓执行刑罚的申请。”

他说,一旦在洗黑钱法令下罪成,法庭有权下令充公源自或与非法活动有关的财产;若有关财产已被处置或无法追查,则可判处相等价值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