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12点20分更新

吉隆坡高庭今天在宣判前首相纳吉一马案的判决时,裁定辩方提交的“阿拉伯捐款信函”是伪造文件。

主审法官柯林在宣读判词时指出,纳吉就有关资金为阿拉伯捐款的个人说法不合情理,而令人难以信服。

“所谓(有关资金是)阿拉伯捐款的叙事并无可取之处。阿拉伯捐款信函是伪造的,证据明确无误地显示,这些款项实际上源自一马资金。”

“本庭认定,阿拉伯捐款的辩护说法不可信,且未能推翻《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下有关受贿的推定。”

柯林之后批准休庭,并透露自己尚需约一个半小时来宣读判词。

他还谕令下午3点带纳吉回法庭继续庭审,因为对方需先在加影监狱进行星期五祈祷。

纳吉现年72岁,他在2018年就一马公司案被控4项滥权和21项洗黑钱罪名,审讯于次年开始。法官柯林于2024年10月30日裁定纳吉表罪成立,必须出庭自辩。

称对违法行径不知情

然而,纳吉在抗辩时坚称,自己对一马公司的违法行径毫不知情,所有侵吞资金行为皆是由在逃商人刘特佐与一马公司管理层所为。

他更坚称,汇入自身个人账户的资金,乃是沙地阿拉伯王室的捐款。

但检方主张,由反贪会与总检察署官员所组成,于2015年11月前往沙地阿拉伯首都利雅得的代表团,实际上未能核实据称承诺捐款给纳吉的四封沙地王室信函的真伪。

根据控状,纳吉涉嫌在2011年2月24日至2014年12月19日期间,利用职权在武吉锡兰拉惹朱兰路的Ambank伊斯兰银行的分行,收取源自一马公司的总额23亿令吉的贿赂,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

至于21项洗黑钱指控,则是他涉嫌在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在同一家银行犯下罪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

一旦纳吉被判滥权罪成立,纳吉将在并可在反贪会法令第24(1)条文下受惩,最高刑罚为20年监禁,以及贿款五倍或1万令吉罚款,视何者为高。

至于洗钱罪,一旦罪成,纳吉将面对的处分是,最高罚款500万令吉,监禁最高五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