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15人起诉MYAirline联合创办人兼大股东吴焕华及4家公司,因为对方据称未能按照他们投资超过800万令吉的金额,支付每月回酬。

不过,吴焕华和这4家公司已申请撤销有关传讯令状(writ of summons),理由是诉讼可耻、轻佻、无理取闹且滥用司法程序。

4家公司分别是i-Serve Online Mall私人有限公司(ISOM)、Bright Moon Venture PLT(BMV)、QA Smart Partnership PLT(QAS)和Trillion Cove Holdings Berhad(TCH)。

根据这15名投资者的诉状,答辩人吴焕华和4家公司违反了受托责任,而应该对投资者蒙受的损失负责。

起诉人的年龄介于58至74岁。他们声称,吴焕华曾在跟他们的电话会议中,针对ISOM持续面临的问题及其是否影响投资者的每月回报一事,做出交涉。

称属扣押款项而禁兴讼

根据起诉人,国家银行于2021年11月11日突袭搜查ISOM、TCH和其他公司,并据称对这些公司发出了冻结令。

他们提到,吴焕华去年1月在吉隆坡高庭提出另一项司法审核,申请撤销国行的冻结令,足以证明这一点。

他们要求答辩方归还800万令吉的认购价、偿还仍拖欠的回酬数额、获判金额的5%利息,以及其他补偿。

另一方面,吴焕华去年9月6日在申请撤销诉讼的宣誓书中指出,法律禁止提出该诉讼,因此不该全面审讯。

他辩称,这是因为诉讼中寻求的资金,是在《2001年反洗钱、 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下遭到扣押的资金一部分。

“AMLA第54(3)条文的规定将使此诉讼无效,及形如滥用司法程序,因此应直接驳回。”

否认是签订合同当事人

66岁的吴焕华声称,这项法律诉讼可耻、轻佻和无理取闹,因为他既不是BMV、QAS和TCH跟起诉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知情者。

他指出,所谓的违约完全归因于国行颁布的冻结令和检察官发出的扣押令。

他声称,起诉人的行为不一致且自相矛盾,并因没有实质的细节作为支持,而站不住脚及不可持续。

“起诉人知晓有关查封令,因此想必知道《2001年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54(3)条文所禁止的做法。”

“然而,起诉人仍然无视法律,在未获得检察官的书面批准下入禀这项诉讼。”

法庭10月31日聆听申请

5个答辩方已在去年提交答辩书。

吉隆坡高庭则择定10月31日,聆听答辩人撤销诉讼的申请。

Raj & Sach律师事务所代表所有15名起诉人。

吴焕华由Mathews Hun Lachimanan律师事务所代表,而Chetan Jethwani & Company的律师代表ISOM和TCH。

D’Cruz & Sia律师事务所代表BMV和QAS。

i-Serve集团被罚5千万

今年9月1日,国行通过多份声明指出,已对i-Serve集团处以5000万令吉的罚款,原因是该集团无执照接受存款。

国行表示,根据《2013年金通服务法令》第137(1)条文和《2001年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条文,它对i-Serve集团的7家公司处以罚款,并提出洗钱控罪。

根据国行,他们在展开调查后采取了一项联合执法行动,最终在获得检察官书面批准下,于去年10月19日处于罚款。

调查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发生在2018年6月至2021年9月之间。

这7家公司分别是i-Serve Online Mall Sdn Bhd(1250万令吉),i-Serve Technology and Vacations Sdn Bhd(1250万令吉),QA Smart Partnership PLT,QA Elite Partnership PLT,QA Premium Partnership PLT,MM2217 PLT和Valuewise PLT(每家500万令吉)。

国行当时补充,这些公司已于11月16日支付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