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隧索贿案:林冠英申请移交高庭审理
前槟州首长林冠英的槟城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索贿案,原定下周二在吉隆坡地庭开审。如今,林冠英已申请将此案转至吉隆坡高庭审理。
《马新社》报道,林冠英是通过哥宾星与伙伴律师事务所入禀申请通知书。他也要求暂缓地庭所有庭审,直到他所的移交申请结果出炉为止。
高庭法官莫哈末嘉米尔将在下周一聆听这项申请。
前槟州首长林冠英的槟城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索贿案,原定下周二在吉隆坡地庭开审。如今,林冠英已申请将此案转至吉隆坡高庭审理。
《马新社》报道,林冠英是通过哥宾星与伙伴律师事务所入禀申请通知书。他也要求暂缓地庭所有庭审,直到他所的移交申请结果出炉为止。
高庭法官莫哈末嘉米尔将在下周一聆听这项申请。
不过,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Wan Shaharuddin Wan Ladin)向《当今大马》表示,控方将反对申请。
根据《马新社》报道,控方已为下周二的庭审作好准备,并将传召数名来自槟城的证人上庭,但辩方临时最后一分钟才入禀移交申请。
可上诉至联邦法庭
根据媒体所得的解说文件(cause papers),林冠英寻求暂缓地庭索贿案的审讯,直至他的移交申请结果出炉为止。
林冠英认为,索贿案应该交由高庭审理,以便未来有需要时,可针对某些法律问题,一路上诉至联邦法庭。
在马来西亚刑事司法系统下,地庭审理的刑事案只能够上诉到上诉庭,而由高庭处理的刑事案,则可一路上诉至联邦法庭。
林冠英强调,此索贿案涉及数项法律问题,未来若需上诉时,较时候由联邦法庭审理,因此现在应该转至高庭。
这些法律问题包括:被告是否需要依据《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向检方出示抗辩书;控方证人书面证词是否是特权文件,还是会在审讯前或期间与辩方分享。
他所指的文件是指海隧计划发展商查鲁(Zarul Ahmad Mohd Zulkifli)的书面证词。他主张,证人证词不是特权文件,因此其代表律师已向控方申请证词副本。
面控四条索贿罪
2020年8月,在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索贿案下,林冠英一共面控4条罪,惟他否认有罪。所有案件将在吉隆坡地庭审理。
根据修改后的第一项控状,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利用职权向商人查鲁所拥有的公司索贿330万令吉,以协助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
他被控于2011年1月及2017年8月,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一旦罪成,可在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下判刑,最高刑罚是20年监禁及罚款不少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根据修改后的第2项控状,林冠英被控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向查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相同工程合约的酬劳。
他被控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犯下上述罪行,在反贪会第16条文下,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最高20年及罚款不超过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林冠英今年9月在北海地庭面对两项控状,涉嫌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海底隧道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不少过6个月和不超过5年,另加鞭笞和罚款。
他涉嫌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7年3月22日,在位于光大21楼的槟州土地及矿务局办公室,犯下上述两项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403条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