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党不仅要修355法令,更要“调和”普通与伊斯兰法
伊斯兰党说明,它的斗争远远不仅止于修订355号法令,即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而是最终“调和”普通法和伊斯兰法。
伊党宣传主任卡玛鲁查曼(Kamaruzaman Mohamad)表示,一如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阿末玛祖克(Ahmad Marzuk Shaary)所说,强化伊斯兰法的框架涵盖各个方面,如结构、权力范围和执行。
伊斯兰党说明,它的斗争远远不仅止于修订355号法令,即1965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而是最终“调和”普通法和伊斯兰法。
伊党宣传主任卡玛鲁查曼(Kamaruzaman Mohamad)表示,一如掌管宗教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阿末玛祖克(Ahmad Marzuk Shaary)所说,强化伊斯兰法的框架涵盖各个方面,如结构、权力范围和执行。
他指出,除了强化伊斯兰法庭特委会之外,政府也设立了另一个委员会,设法调和(mengharmonikan)普通法和伊斯兰法。
“这是因为大马的法律基础,理应是伊斯兰,毕竟联邦的官方宗教是伊斯兰。所以为何需要不同的法律系统?”
“宪法本身的基础其实已经是伊斯兰,只是我们要如何调和英国殖民者带来的法律,以及英国人到来之前就有的法律。”
“我们需要调和它们。意思是,伊党的斗争其实不仅止于355号法令,而是为了更宏大的目标,调和普通法庭和伊斯兰法庭。”
“人民必须从更大的脉络来看待事情,而不是355号法令的脉络。”
卡玛鲁查曼是今天在接受网站《独立之声》(Suara Merdeka)访问,受询及某些人批评国盟政府无法阻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以及实现修改355法令时,发表上述的回应。
政府已上诉吉尔案裁决
针对“阿拉”字眼的课题,他解释,基于行政和司法分离原则,以及依循正确管道来处理问题,政府正在上诉高庭就吉尔案的裁决。
3月10日,吉隆坡高庭针对砂拉越马兰诺基督教徒吉尔艾琳挑起的司法审核案裁决,内政部于1986年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是错误的做法。
高庭法官诺比阿里芬(Nor Bee Ariffin)也裁决,砂拉越马兰诺(Melanau)基督教徒有权在宗教和教育课题上使用“阿拉”(Allah)字眼。
这次裁决引起穆斯林社群的不满,包括柔州和雪州苏丹,而政府于3月15日向上诉庭入禀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