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阁86年未准用阿拉字眼,哈聂夫质疑法官错误诠释
高庭日前裁定基督徒可以使用“阿拉”字眼,联邦政府最终决定上诉裁决。律师哈聂夫认为,高庭在诠释1986年的内阁允许基督徒有条件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上有误。
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表示,他会在上诉庭的上诉审讯时指出这点。
高庭日前裁定基督徒可以使用“阿拉”字眼,联邦政府最终决定上诉裁决。律师哈聂夫认为,高庭在诠释1986年的内阁允许基督徒有条件使用阿拉字眼的决定上有误。
哈聂夫(Mohamed Haniff Khatri Abdulla)表示,他会在上诉庭的上诉审讯时指出这点。
在阿拉字眼案的司法复核中,哈聂夫是联邦直辖区伊斯兰理事会(MAIWP)与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MAIS)的代表律师。
针对高庭裁决的上诉申请,这两个宗教团体将作为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指的是某人并非官司的诉辩双方,不过他们将针对事件提供专业知识与见解,协助法庭审讯。
哈聂夫今天告诉《当今大马》,高庭法官针对1986年内阁决策的裁决,将是两个宗教团体会在上诉时主要提出的问题。
律师认为,法官在诠释时任副首相嘉化峇峇在1986年发出的通告时有误。
“恕我直言,我们会辩护,1986年内阁的政策立场是全面禁止,而非允许马来西亚基督徒有条件使用阿拉字眼。”
“就联邦直辖区伊斯兰理事会、雪兰莪伊斯兰宗教理事会以及政府而言,在上诉庭上诉时,我们主要会提呈(高庭法官)诺比阿里芬(Nor Bee Ariffin)的判词有误。”
通告不含阿拉字眼
嘉化峇峇的通告说明,马来文版基督教刊物或书本必须在封面注明“仅供基督教”(Untuk Agama Kristian)用途字眼。但哈聂夫辩称,这并非针对“Allah”(阿拉)以及“ Kaabah”(圣堂)、 “Baitullah”(真主之家)以及“Solat”(祷告)。
他辩称,通告所说明,基督徒能够有条件使用的是12个字眼,即“Al-Kitab”(马来圣经), “Firman”, “Rasul”(先知), “Syariat”(回教法), “Iman”(信条), “Ibadah”(功修), “Injil”(《圣经》), “Wahyu”(神托), “Nabi”(先知), “Syukur”, “Zikir”以及“Doa”。
这12个字眼并非吉尔艾琳(Jill Ireland)司法复核案的焦点所在。
“我们会向上诉庭陈词,指出1986年的政令与时任内阁的政策一致,也获得嘉化峇峇与(前首相)马哈迪支持。”
国盟政府提出上诉
今年3月10日,法官诺比阿里芬裁决政府于1986年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是错误的做法,而砂拉越马兰诺(Melanau)基督教徒有权在宗教和教育课题上使用“阿拉”字眼。
此案是由砂拉越马兰诺族人尔艾琳所提出的司法复核。吉尔艾琳在2008年11月5日从印尼雅加达乘搭飞机返国,抵达吉隆坡廉价机场终站时,海关没收其行李中的8张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教材光碟。
内政部较后解释,这些含有“阿拉”字眼光碟威胁国家安全、使用查禁的字眼,以及违反伊教发展局(JAKIM)指南,因此加以没收。吉尔艾琳遂在2010年兴讼,挑战政府的没收决定。
而国盟政府已在3月15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挑战有关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