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伊刑法从属地位,五宗教理会赞联邦法院裁决
大马联邦法院上周裁定雪伊刑法惩处非自然性行为条文违宪后,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赞许法院,清楚界定了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今日发文告称,该理事会在2014年已发布题为“固刑法将破坏联邦宪法”(Hudud Law would undermine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的文告,阐明伊斯兰法立法须遵循宪法的立场。
大马联邦法院上周裁定雪伊刑法惩处非自然性行为条文违宪后,马来西亚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赞许法院,清楚界定了联邦与州的立法权限。
五大宗教咨询理事会(MCCBCHST)今日发文告称,该理事会在2014年已发布题为“固刑法将破坏联邦宪法”(Hudud Law would undermine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的文告,阐明伊斯兰法立法须遵循宪法的立场。
“五大宗教咨询委理事会欢迎联邦法院的裁决,因为这有力地解释了,联邦宪法在联邦与州立法权限分界问题上的立场。”
州立法低于联邦立法

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9列表中的“州列表”第一项阐明,除了纳入“联邦列表”的事物,各州政府有权制定违反伊斯兰戒律的惩处条文。
文告接着强调,这项条文的文字说明,州宗教立法低于联邦立法的从属位置。
“条文中‘除了联邦列表中的事物’这句话是个前前提条款(preconclusion clause),清楚显示州的伊斯兰法权限,级别低于联邦的权力,且它是余下(residual)以及非固有的。”
这份文告是由五大宗教咨询委理事会主席兼基督教联合会主席廖炳坚(Julian Leow)总主教、理事会署理主席沙达(Sardar Jagir Singh,锡克教)、副主席陈和章(道教)、胜勤法师(佛教)和莫汉(RS Mohan Shan,兴都教)联合发出。
2月25日,联邦法院9司裁定“非自然性行为”归属《联邦宪法》的联邦立法范畴,因此州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相关法条。因此,联邦法院裁定《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非自然性行为”因而违宪且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