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九司判,雪伊刑法无权管制非自然性行为
联邦法院九司今日一致裁决,“非自然性行为”的管制属于国会制法权限,因此宣判《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无效。
以联邦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m Tuan Mat)为首的联邦法院九司,今早审理一名男子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违宪的案件。
下午1点04分更新
联邦法院九司今日一致裁决,“非自然性行为”的管制属于国会制法权限,因此宣判《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无效。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m Tuan Mat)为首的法院九司,今早审理一名男子入禀联邦法院挑战《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违宪的案件。
东姑麦文念出判词时指出,雪州议会并没有合法有效地制订第28条文。
她说明,《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所涉及的“非自然性行为”事项,只有国会有权制订法令约束。
《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阐明,雪兰莪穆斯林进行“非自然性行为”乃是一种罪行。
除了东姑麦文,承审此案的法官还包括上诉庭主席罗哈娜(Rohana Yusuf)、马来亚大法官阿查哈(Azahar Mohamed)、东马大法官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联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扎瓦威(Mohamad Zawawi Salleh)、娜丽妮(Nallini Pathmanathan)、王南吉(Vernon Ong Lam Kiat)、扎巴丽雅(Zabariah Mohd Yusof)及哈斯娜(Hasnah Mohammed Hashim)。
不归州立法机关所管
东姑麦文指出,国会已经制定联邦宪法,即通过《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管制“违反自然性行为”。
目前,《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规定,任何将阳具插入肛门或嘴巴的性行为,皆属“违反自然性行为”,并且与性别无关。

东姑麦文(上图)今日裁决指出,州立法权受限于上述州列表的第一项条文,而非自然性行为已在联邦列表之中。换言之,州立法机关无权制定与“非自然性行为”有关的法条。
她提醒,即使违反自然性行为触犯伊斯兰戒律,州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的伊斯兰法时,仍然必须留意到上述提及的权限问题。
在马来西亚,制定伊斯兰法是个别州属的权限,并非国会。
第28条文与宪法不一致
东姑麦文强调,即使全马的州立法机关有权制定法令,管制违反伊斯兰戒律的行为,但是此立法权仍然受到联邦宪法的管制。
“重要的是,在核心与本质上,《1995年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是否归入联邦列表?在我们的判决中,它是。”
“根据前述讨论,我们可以假定,在考虑到(联邦宪法)州列表第1项的排除条款的情况下,当(联邦和州属)立法机关制定与刑事法有关的法律,以及两者所触及的对象相同时,则两者不能同时并存,即使那条法规是为了对付违反伊斯兰戒律的行为。”
“我们认为,雪州伊斯兰刑事法第28条文是在违反(联邦宪法)州列表第1项的情况下制定,而该州列表已阐明,州立法机关无权为那些已归入联邦列表的项目制定法律。”
“以此看来,《1995年雪州伊斯兰刑事法令》第28条文与联邦宪法不一致,因此无效。”
州只立法对付宗教罪行
事后,本案申请人的代表律师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发文告说,联邦法院今天的判决设下标杆,凸显联邦宪法的重要地位。
他解释,今日判决阐明州议会在立法管制违反伊斯兰戒律的行为之权限范围。
他说,这种排除原则不仅适用于国会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还包括国会有权制定但还没制定的法律。
他说,联邦宪法已厘清州立法机关只能制定“纯粹是宗教罪行”的法律,因为那是属于伊斯兰法庭管辖的范围。
“过去,一直存在着两套刑事法的制度平行,且拥有平等地位的认知。如今看来,联邦法院已厘清了这个错误认知。”
“法院已厘清有一套适用于所有人的一般刑事法,而另一套则是纯粹的宗教法律,只能够处理与宗教相关的罪行。”
“这将会确保法律运用不会出现歧视的情况。”
今日较早前,法官阿查哈在庭上解释,尽管法院今天作出上述判决,但州立法机关仍然有权立法管制其他与伊斯兰法戒律相关的行为,包括穆斯林喝酒和幽会(khalwat)的道德罪行。
这些事项都不在国会立法的范围内。雪伊斯兰法庭理应撤控
另一方面,本案申请人的另一代表律师苏仁德拉(Surendra Anand)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说,他需要与其当事人沟通后,才能决定下一步行动。
这包括雪州伊斯兰法庭正在审理其当事人被控违反自然性行为的案件。
“随着今日判决,最高法院已判决(雪州伊斯兰刑事法)第28条文无效,意味着这项条文不再存在,因此雪州伊斯兰法庭理应撤除指控。”
此案的答辩方为雪州政府和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雪州政府是由雪州政府法律顾问沙林苏益(Salim Soib)代表;而雪州伊斯兰理事会的代表律师则是哈林玛杜萨(Halimatunsa'diah Abu Ahmad)。
联邦法院今日审理此案时,人权委员会律师邱进福也通过线上会议软件Zoom,观察此案。
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在雪州伊斯兰高庭被控,于2018年11月在雪州某地与其他男子“企图发生”违反自然的性行为。
当时,雪州宗教局是以第28条文“非自然性行为”及第52条文“企图犯罪”,提控这名男子。
2020年5月,申请人入禀法庭申请挑战第28条文违宪,并获得准令审理。因此,他在伊斯兰法庭面对的审讯已随之暂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