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联邦直辖区部长东姑安南受贿案今日续审。前吉隆坡市长莫哈末阿敏供称,尽管市长有权拒绝遵从部长下令批准发展商的请求,但不等于有勇气做决定。

根据莫哈末阿敏(Mohd Amin Nordin Abd Aziz)念出的书面证词,在任期间曾收到东姑安南转寄出来的两封信。

这两封信是由Aset Kayamas私人有限公司署名,内容涉及向吉隆坡市政局购买两个地段。买卖交易进行时,莫哈末阿敏还没当上吉隆坡市长。

第一封信志期2015年8月26日。信函指出,Aset Kayamas公司向东姑安南请求,延迟支付两个地段的10%首期付款,约为235万6000令吉。

此外,信函也要求给予折扣。

后来,东姑安南把这封信转寄给莫哈末阿敏,同时附上一张手写的会议便条,上面写着“市长,请展延10%付款三个月。”

于是,莫哈末阿敏下令吉隆坡市政局经济规划总监沙林曼梳(Ab Salim Mansor),根据东姑安南批准展延付款的指示,撰写一封回函,并由哈末阿敏本人亲自署名。

2016年2月3日,Aset Kayamas公司寄出第二封信,再度要求展延付款,同时请求把已提高20%的土地售价,降低10%。

这一次,东姑安南又附上一张会议便条,写着“市长,同意土地价值+10%,和延迟付款至2016年4月1日。”

同样的,莫哈末阿敏下令沙林曼梳跟进处理。

 

部长可以提出建议

莫哈末阿敏说,经过谨慎考虑后,吉隆坡市政局依据东姑安南的指令,批准Aset Kayamas公司的请求。

在交叉盘问时,莫哈末阿敏同意辩方代表律师陈福泉(Tan Hock Chuan)的说法,即东姑安南当时手写的便条只是“建议”而已。

依此,陈福泉表示,根据法令,一名部长可以针对吉隆坡市政局土地买卖交易提供建议或批准,惟最终决定权在市政局手中。

莫哈末阿敏回应称,“权力的确在市长手中,不过,市长没有勇气做决定。”

语毕,顿时引起庭内哄堂大笑。陈福泉形容,这是“公允的说法”。

发展商开出好条件

期间,莫哈末阿敏也同意,东姑安南和吉隆坡市政局批准Aset Kayamas公司的请求,是因为该发展商提出很好的条件。

发展商献议在购买的地段上,为吉隆坡市政局训练机构建造宿舍。

此外,它也答应保留120个经济屋单位,转售给吉隆坡市政局的职员。

昨天,检方以两个地段的买卖,证明东姑安南涉嫌与Aset Kayamas公司做密切交易。

根据检方,Aset Kayamas公司第一次献议购买地段,是在2015年1月,惟遭到时任吉隆坡市长阿末费沙(Ahmad Phesal Talib)拒绝。

检方续指,该公司积极接触东姑安南,而东姑安南扮演积极的角色,使这项交易最终获准。

随后,东姑安南向Aset Kayamas私人有限公司老板蔡景康(Chai Kin Kong)索要500至600万令吉,以充作补选基金用途。后来,蔡景康发出200万令吉支票。

东姑安南是于去年11月被控以公务人员身份,收取Aset Kayamas私人有限公司老板蔡景康(Chai Kin Kong)所发出的200万令吉支票,以批准6家公司的多发展计划,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底下,一旦罪成,被告将面对高达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方昨天指控,东姑安南要求下,Aset Kayamas私人有限公司老板蔡景康(Chai Kin Kong)给东姑安南所控制的Tadmansori控股发出一张金额200万令吉的支票,而相关资金最后用作大港与江沙双补选的银弹。

法庭明天将继续交叉盘问莫哈末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