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法律足以禁单方面改教,政府不重修婚姻法
国会报道 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刘伟强表示,由于现有的法令已足以禁止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因此政府不会重提前朝政府搁置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修正案。
刘伟强表示,根据联邦法院在英迪拉争子案的裁决,孩子要改教需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而这裁决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已足以解决单方面改教的争议。
国会报道 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刘伟强表示,由于现有的法令已足以禁止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因此政府不会重提前朝政府搁置的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修正案。
刘伟强表示,根据联邦法院在英迪拉争子案的裁决,孩子要改教需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而这裁决对相关法律的诠释,已足以解决单方面改教的争议。
“因此,已不再需要为1976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法令增加第88A条文。”
刘伟强是在国会以书面回答前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Azalina Othman Said)的提问。
在国阵执政时,阿莎丽娜即是负责掌管法律事务的部长。她提问政府是否将重提1976法律改革(婚姻与离婚)修正案第88A条文。
英迪拉裁决为先例
刘伟强在书面回答中表示,根据联邦法院2008年的苏巴希妮(R Subashini)对垒莎玛拉(Shamala)案及上诉庭英迪拉争子案的裁决,已有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决先例。
“在最近的英迪拉对垒霹雳伊斯兰事务局的案件中,法庭已诠释联邦宪法第12(4)条文中的‘parent(父母)’为父母双方。”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阐明,18岁以下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须由“parent”或监护人决定。
近年爆发多宗改教争子案后,法律界曾热烈讨论所谓的“parent”是指一对父母,或父母亲中的一人。
稀释版婚姻法修案
前朝国阵政府是在2016年提出修改3项相关法令,并于6月提呈国会,以解决配偶改教,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配的问题。
前首相署部长南茜当时指出,这3项法令是《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令》、《1993年伊斯兰教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令》,以及《1984年伊斯兰教家庭法律(联邦直辖区)法令》。
不过,国阵政府在2017年8月撤回《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修正案,之后提呈一个新版本的修正案。
新版本的法案,删除了其中一条处理家长单方面为孩子改教的关键条文,即新增的88A条文。新版本的修正案之后已经获得国会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