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管回教事务的首相署部长阿末查希透露,除了槟城、沙巴、砂拉越和联邦直辖区之外,全国其他10个州属已经立法禁止非回教徒使用“阿拉”的字眼。

他在国会下议院内为国家元首施政御词总结时强调,禁用“阿拉”字眼的课题是无法通过举证来解决,因此不应该交由议会和法庭来作出裁决……。说了这几句话,这就算向全国人民交待了吗?

今天(8/2/2009),这禁令未经法庭听证的情况下,就在宪报上公布了。这是穆斯林该有的心胸与道德吗?暂且不论这是不是自私自大的行经,最重要的,巫统这么做,是否符合了古兰经的教导?作这样诠释的人肯定是基于自私的民族主义,而且不是所有懂得伊斯兰信仰的人会认同这项违反伊斯兰教义的诠释,至少伊斯兰信仰权威,回教党教士理事会主席,聂阿芝长老就不认同这禁令。

伊斯兰信仰与基督教信仰,都属于要传递出去给世人的信仰,使那未曾信仰上帝的,因听见他,讨论他,而渐渐得以认识他的属性,明白他的道,最后得以去信靠他,以致得救。

因此,若要让一个异教徒去归信安拉,就必须让异教徒去讲,去看,去写,去交流,才能从不认识到认识这位阿拉,以致可以归信。巫统诱导了马来西亚政府,接受自私的立场,禁止异教徒去使用“阿拉”这字,那么立这样法律的人,是不是把异教徒得救的机会也夺走了呢?请问要求立这法的巫统,岂不变成了信仰的强盗?

到了末日的审判日,马来西亚的异教徒岂不都要起来指控,他们不能得救是因为大马的巫统与某些自私的友族,作了恶事,因为立了违反古兰经的规矩,把讨论阿拉,传讲阿拉的机会,只归给一种人。请问安拉会高兴,还是厌恶干这事的巫统与某些自私的马来人呢(不是全部的马来人)?

从这也能体会,回教党在这立场上,是要比巫统来得更懂得尊重基本人权。

就如回教党长老聂阿芝所说,古兰经中确实有许多经文说明,阿拉就是全人类的上帝,阿拉也曾说他是基督徒,也是穆斯林的上帝。

值得幸慰的一点,今天在报章上,看见玻璃市拉惹端姑赛西拉鲁丁的谴责,要求利用“马来主权”利己者,不要否认我国身为多元种族国家的事实;端姑说:每个大马人,不管他们来自什么种族,社会地位,宗教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让我们每个人都为这样的事感到沮丧,这将有效的阻止这些利益份子要求主权及特权只给予某特定族群的要求。Bravo,端姑。

作为一个拥有古兰经书卷的可读的人,我对古兰经在这方面教导的认知,它的确是符合聂阿芝长老所说的:即,尊贵的穆罕默德在古兰经中见证,他所传讲的阿拉,就是摩西,就是耶稣基督所传讲的阿拉。

古兰经见证:阿拉是基督徒的上帝。
古兰经见证:过去的犹太教,基督教的先知,都接受了真神阿拉这正教的信仰;

古 42:13他已为你们制定正教,就是他所命令努哈的、他所启示你的、他命令易卜拉欣、穆撒(摩西)和尔撒(耶稣基督)的宗教。你们应当谨守正教,不要为正教而分门别类。以物配主的人们以为你所教导他们的事是难堪的。真主将他所意欲者招致於正教,将归依他者引导於真理。

古兰经见证,基督徒与穆斯林的神就是阿拉,巫统有什么权利说不是。

古兰经见证基督徒的真神就是阿拉,巫统与某些自私的马来人,凭什么禁止?

如果巫统认为基督徒所信的神不是安拉,因此禁止基督徙使用,那等于是禁止基督徒去理解阿拉的权利,阿拉什么时候,把这样的权利给子巫统?

不论是上帝,阿拉,耶稣基督,穆罕默德,老子,孔子,等等,这些名称都属于人类共有的历史资产,在基本人权,良知的道德与公义的立场上,任何人都有权使用。除非某些人有私心,刻意的去羞辱别人所信仰的,那是另当别论。

基督徒有权拒绝巫统所宣布的:禁止基督徒使用阿拉的禁令。

拒绝与反对的理由如下:
1. 这项禁令违反国家宪法所给于,各族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与保护。巫统这样作,可说是违反联邦宪法的行为。

2. 作为一个多元种族国家的大马,巫统所推举的这项禁令,没有获得所有认识古兰经见证之人所认同,有不同于他们诠释的立场存在。包括回教党的信仰权威领袖。回教党学者理事会(Dewan Ulama PAS)主席的看法,显示这样巫统的诠释是不完全,具争议,错误的。

3. 作为一个明白古兰经确实作证:穆斯林的阿拉也是基督徒的阿拉;因此,巫统所诠释的含义,本身就不符合古兰经的字义启示。

4. 作为一个尊重国家宪法的人,巫统不愿意让这项禁令放在法庭上,去接受良心与理智的讨论,以考验它的真实性。此禁令可以被视为不成熟,单方面的,只属于某些伊斯兰派系中的某神学立场,不属于经过良心与理智判决的真理,基督徒可以不认同它。

5. 独立52年的马来西亚的政治,正处于两线政治的拉扯之间;从政治斗争的手段与运用来看,基督徒怀疑这项禁令是被自私的巫统政客所利用,以证明他们才是拥护“马来主权与回教信仰”的最大政党。以此向马来社群表达他们才是最好的马来政党。替阵与回教党绝不能替代它。或者这是巫统改选期间的政治内斗,想要拉谁下台,推谁上台……我们要说:这都不关宗教的事。

或许这就是玻璃市拉惹端姑赛希拉鲁丁所指责的:利用“马来主权”以逐私利者。大马的基督教徒,有权拒绝成为政客斗争的牺牲者。呼籲停止这类的宗教利用与逼迫。

6. 作为一个尊重国家宪法的人,异教徒顺从联邦法,不必顺从回教法,巫统的这项禁令,比较像是回教法的意见,但必须留意的事实是,整体的回教世界还没有这样的法规,它更不是联邦宪法。对非穆斯林是否实用,公平都还是具有争议的。

7. 阿拉即是创造天地的主,所有人类都出于他,本于他,归于他,巫统有什么理由规定只有回教徒,马来人,可以使用阿拉这称呼,而去禁止所有非穆斯林去使用这称呼?这岂不是强夺异教徒因讨论阿拉,以致得救的权利与机会。巫统有权利如此做吗,符合真理的运用吗?基督徒应当拒绝这样的禁令,以免巫统在阿拉面前陷为“信仰的强盗”。

8. 基于政府曾在宪报中正式回覆,基督徒可以使用阿拉一词,但要注明是基督徙的运用。一星期以后,又公布说完全不可以使用,这样变化无常的观点,说明巫统在这方面赖以诠释此项禁令的真理立场,不是建立稳固的真理上。

9. 全世界约有五十七个回教国,其中有绝大部份的回教国都没有这项的禁令。其中包括世界最多穆斯林的国家印尼,没有这样的禁令,就连伊斯兰圣地麦加所在地,阿拉伯,也没有这项禁令,当地的基督徒可以使用阿拉来称呼他们的神。在所有的伊斯兰神学院中,没有看见这样的教导与运用。请问巫统马马胡胡的,就制定这禁令的用意何在?

10. 基于以上的这些理由,显然巫统单方面所宣布的:“禁止使用阿拉一字”的禁令,是不符合古兰经的记载,是错误的,不合法的,不理智的,自私的,具争议的。它没有让全民的政治与社团代表讨论过,甚至没有让国阵成员党马华,国大党,民政等讨论。

所有的马来西亚人,应该有足够的理由,合法与有足够的权利,去质疑这项禁令的代表性,动机性,道德性,合法性与公正性。

最后,作为一个信仰独一真神的人,相信所有基督徒的立场,将不会认同巫统这项单方面的禁令。对于这样不合理,不符合古兰经,不符合道德与人性的禁令,基督徒是难以遵从的。按照全能的创造者阿拉所启示的经典引支勒(福音)基督徒只有一种回应:

徒4:19:“听从你们,不听从神,这在阿拉面前合理不合理,你们自己酌量吧!”

意思是说;当一个不合理的领袖,要禁止别人顺从阿拉的权利,在这前题上,选择顺从阿拉的真理,而不顺从人(巫统),是应当的。不顺从人(巫统)的理由是,因为那人(巫统)已违反真理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