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审判了陆庭谕?
白雲山刊载: Dec 30, 2008 6:37 PM | 更新: Dec 30, 2008 6:38 PM
随着教总前副主席陆庭谕作出公开道歉和宣布隐退后,他所涉嫌的 “性骚扰”风波似乎已云淡风清、告一段落。
然而,风过留痕,不仅华教斗士形象留疤、举报者心中留疤,我对一些长期宣扬法治精神、理性思考、民主人权等,俨如启蒙先锋的评论人之观感,亦同样留疤。
有关评论人包括唐南发、欧阳文风和赖昭光于各自撰写的文章─《陆老事件的契机》、《从神父性骚谈陆庭谕事件》和《陆庭谕是人不是神!造神厂应引以为鉴!》,皆一致裁定陆庭谕性骚扰有罪,而后者公布的道歉声明,更是顺理成章地被引用为他们的判决依据(ground of judgment)。
这些评论人作出的 “裁决”皆在他们的文里穿梭。例如在《陆老事件的契机》的一文中,作者提到 “尽管陆老性骚扰女性的行为早有所闻……”、 “此时此刻证据累累,有智慧的人都会选择沉默以对……”;在《从神父性骚谈陆庭谕事件》文内,作者说 “我不相信之前没有一个被性骚扰的女子不曾向任何一名华教工作者提及她们的经验……”;在《陆庭谕是人不是神!造神厂应引以为鉴!》文中,作者指出 “尝过咸猪手的女性勇敢揭发受辱的经历,是要很大勇气的……”,这些文字无不一致、直接了当地裁定陆庭谕性骚扰罪名成立。那是因为他们完全站在保护举报人的立场看待问题。我当然可以理解他们在正义感和同情心驱使下声援弱势的作法,却无法苟同他们武断。
到底他们是凭甚么作出有关裁决?举报人的口供,再加上被举报者的道歉声明,便足以定罪?法治精神就是如此简单吗? 我所了解的法治最基本条件是需要严格的执法、严谨的搜证与侦讯,以及公正的审讯与裁决。即使被告俯首认罪,也应该有求情(mitigation)这个程序,好让法官了解被告犯罪的真正动机、生理和心理状态等,甚至必要时谕令相关专业机构提呈被告的心理和精神评估报告,以便依法酌情作出判决。诚然,未经审判已被定罪的陆先生,无法享有这项权利,而举报者更面对一些人对其证词的可靠性、举报动机的质疑,精神可能再度蒙受打击。
究其因,在这起事件中,法治精神与科学精神皆双双缺席,虽然上述评论人都不约而同对 “造神”这个长期困扰我国社会之迷信权威的人治现象进行了批判,却未进一步延伸至法治、科学层面,结果立论失之偏颇、自相矛盾。
事到如今,我无权贸然、草率地对陆庭谕作出 “性骚扰”的判决,尽管我认同他的肢体语言如亲吻和拥抱,的确会对人们的身心构成某种程度的扰骚。至于有关行为是否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的成份,抑或他是否视所扰骚的对像为 “性对像”(sex object),我想这必须交由心理学家去评估和鉴定。
假如心理学家或精神分析专家的报告显示,有关行为偏差并非出于性变态(sex perversion),而是由于某种非性变态的心理障碍所致,这是否有助被骚扰者走出 “性骚扰”的阴影?假如有关行为确实构成性骚扰,那么受害者可能就有必要接受适当的心理辅导消除阴影,并考虑提出法律控诉。至于涉案者,前者的报告可以洗脱其 “性骚扰”的罪名,而后者则可致使他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或是遭受舆论的谴责。
“性犯罪心理”在性骚扰案件中应是关键词之一,我们需要更多相关专家的评论与分析,但至今付之厥如。我认为这是媒体报导此事件的不足之处。这方面的学者及专家们的专业分析可以提供读者和公众不同的视角探究问题,毕竟时事评论人也有力所不逮之处,他们的盲点甚至会混淆视听、误导读者。
对于陆庭谕涉嫌性骚扰,我坚持认为陆先生依然停留在涉嫌阶段,除非其声明坦告自身行为具有性意图,或经过公正审讯被法庭裁定有罪,否则任何舆论私自对他作出的判决,不管对他或对有关举报者而言,都失之公道,我们的社会蒙眛依旧!
然而,风过留痕,不仅华教斗士形象留疤、举报者心中留疤,我对一些长期宣扬法治精神、理性思考、民主人权等,俨如启蒙先锋的评论人之观感,亦同样留疤。
有关评论人包括唐南发、欧阳文风和赖昭光于各自撰写的文章─《陆老事件的契机》、《从神父性骚谈陆庭谕事件》和《陆庭谕是人不是神!造神厂应引以为鉴!》,皆一致裁定陆庭谕性骚扰有罪,而后者公布的道歉声明,更是顺理成章地被引用为他们的判决依据(ground of judgment)。
这些评论人作出的 “裁决”皆在他们的文里穿梭。例如在《陆老事件的契机》的一文中,作者提到 “尽管陆老性骚扰女性的行为早有所闻……”、 “此时此刻证据累累,有智慧的人都会选择沉默以对……”;在《从神父性骚谈陆庭谕事件》文内,作者说 “我不相信之前没有一个被性骚扰的女子不曾向任何一名华教工作者提及她们的经验……”;在《陆庭谕是人不是神!造神厂应引以为鉴!》文中,作者指出 “尝过咸猪手的女性勇敢揭发受辱的经历,是要很大勇气的……”,这些文字无不一致、直接了当地裁定陆庭谕性骚扰罪名成立。那是因为他们完全站在保护举报人的立场看待问题。我当然可以理解他们在正义感和同情心驱使下声援弱势的作法,却无法苟同他们武断。
到底他们是凭甚么作出有关裁决?举报人的口供,再加上被举报者的道歉声明,便足以定罪?法治精神就是如此简单吗? 我所了解的法治最基本条件是需要严格的执法、严谨的搜证与侦讯,以及公正的审讯与裁决。即使被告俯首认罪,也应该有求情(mitigation)这个程序,好让法官了解被告犯罪的真正动机、生理和心理状态等,甚至必要时谕令相关专业机构提呈被告的心理和精神评估报告,以便依法酌情作出判决。诚然,未经审判已被定罪的陆先生,无法享有这项权利,而举报者更面对一些人对其证词的可靠性、举报动机的质疑,精神可能再度蒙受打击。
究其因,在这起事件中,法治精神与科学精神皆双双缺席,虽然上述评论人都不约而同对 “造神”这个长期困扰我国社会之迷信权威的人治现象进行了批判,却未进一步延伸至法治、科学层面,结果立论失之偏颇、自相矛盾。
事到如今,我无权贸然、草率地对陆庭谕作出 “性骚扰”的判决,尽管我认同他的肢体语言如亲吻和拥抱,的确会对人们的身心构成某种程度的扰骚。至于有关行为是否含有性挑逗、性暗示的成份,抑或他是否视所扰骚的对像为 “性对像”(sex object),我想这必须交由心理学家去评估和鉴定。
假如心理学家或精神分析专家的报告显示,有关行为偏差并非出于性变态(sex perversion),而是由于某种非性变态的心理障碍所致,这是否有助被骚扰者走出 “性骚扰”的阴影?假如有关行为确实构成性骚扰,那么受害者可能就有必要接受适当的心理辅导消除阴影,并考虑提出法律控诉。至于涉案者,前者的报告可以洗脱其 “性骚扰”的罪名,而后者则可致使他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或是遭受舆论的谴责。
“性犯罪心理”在性骚扰案件中应是关键词之一,我们需要更多相关专家的评论与分析,但至今付之厥如。我认为这是媒体报导此事件的不足之处。这方面的学者及专家们的专业分析可以提供读者和公众不同的视角探究问题,毕竟时事评论人也有力所不逮之处,他们的盲点甚至会混淆视听、误导读者。
对于陆庭谕涉嫌性骚扰,我坚持认为陆先生依然停留在涉嫌阶段,除非其声明坦告自身行为具有性意图,或经过公正审讯被法庭裁定有罪,否则任何舆论私自对他作出的判决,不管对他或对有关举报者而言,都失之公道,我们的社会蒙眛依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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