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等法庭今日择定在11月25日定夺,是否驳回目前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今日马来西亚》网主拉惹柏特拉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柏特拉是在9月12日被警方援引内安法令第73(1)条文扣捕长达10天,后来再遭内政部送往霹雳太平甘文丁扣留营延长扣留2年。

共入禀两项人身保护令


他共入禀法庭申请两项人身保护令,分别要求法庭宣判警方和内政部的扣捕行动不合法。

柏特拉是针对警方在9月12日援引内安法令第73(1)条文的逮捕行动,申请第一项人身保护令。在该条文底下,警方有权扣留长达60天,之后再决定是否延长扣留。

审讯前夕遭到延长扣留


内政部长赛哈密在该项保护令的审讯前夕,援引内安法令第8条文,延长扣留柏特拉两年。因此,柏特拉代表在9月30日入禀第二项人身保护令,以便挑战赛哈密所批准的延长扣留合法性。

在今日续审的第一项人身保护令申请案中,代表答辩人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的联邦高级律师阿都瓦哈(Abd Wahab Mohamed)要求法官撤销此案,因为柏特拉的申请已不再适用。

柏特拉的代表律师团,今天在主要律师阿索(Ashok Kandiah)的陈词下,针对阿都瓦哈指柏特拉的首项人身保护令已不适用的说法,作出反驳。

有权裁决扣留行动合法性


阿索表示,尽管第一项人身保护令对2年的延长扣留令没有任何作用,但是这不代表该项保护令的申请毫无意义。

他指出,就算法庭不能通过第一项人身保护令,谕令内政部释放柏特拉,但却具有权力裁定警方扣留柏特拉60天的行动,是否合法。

他接着引述2002年前公正党青年团长依占起诉总警长的案例,强调此案仍有继续审理的必要。

至于答辩人代表律师阿都瓦哈则重申,由于柏特拉已在内安法令第8条文,被扣留2年,与第73(1)条文无关,因此此案理应撤销。

法官苏拉雅在聆听了双方陈词后,最终择定在下月25日,决定是否通过答辩人提出的初步反对。这意味着,柏特拉申请的第一项人身保护令是否获得续审,将在当天才有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