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必须重建三权分立
Mahati B. B.刊载: Aug 29, 2008 3:54 AM | 更新: Aug 29, 2008 3:55 AM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启蒙学者孟德斯提出的分权学说,“即不受限制的权力必定产生权力的滥用,导致专制”,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内政部长赛哈密通过 DNA 法案来对付安华,由此可见马来西亚的立法权都由行政权控制,司法权就更加不用说了,林甘的司法短片相信大家都看过或听过,大马的司法都被那些无耻的当权者控制。更可耻的是林甘说“那个人像我,声音像我。可是不是我”。从此以后不了了之。这样的司法制度,还真的是“Malaysia Boleh”。希望安华的 916 变天计划以后能将民主三权分立,让马来西亚成为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
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内政部长赛哈密通过 DNA 法案来对付安华,由此可见马来西亚的立法权都由行政权控制,司法权就更加不用说了,林甘的司法短片相信大家都看过或听过,大马的司法都被那些无耻的当权者控制。更可耻的是林甘说“那个人像我,声音像我。可是不是我”。从此以后不了了之。这样的司法制度,还真的是“Malaysia Boleh”。希望安华的 916 变天计划以后能将民主三权分立,让马来西亚成为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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