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呈首相限任修宪案,具追溯效力
政府今天向国会提呈限制首相任期最多10年的修宪案,并建议该法案须具有追溯效力。
有关修宪案指出,任何人在该法律生效前担任首相职务的期间,都将被纳入计算。
不过,有关人士援引《联邦宪法》第55(2)条款解散国会后继续履行首相职务,即担任所谓“看守首相”的期间,则不会计入所规定的10年累计任期之内。
首相署(法律与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是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该修宪案一读。
中午12点51分更新
国会报道 政府今天向国会提呈限制首相任期最多10年的修宪案,并建议该法案须具有追溯效力。
有关修宪案指出,任何人在该法律生效前担任首相职务的期间,都将被纳入计算。
不过,有关人士援引《联邦宪法》第55(2)条款解散国会后继续履行首相职务,即担任所谓“看守首相”的期间,则不会计入所规定的10年累计任期之内。
首相署(法律与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是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该修宪案一读。
此修宪案针对《联邦宪法》第43条文(有关内阁的事项),做出数项修订。
首先是在第(2)条款之后加入新条款(2A),以便凡根据第(2)(a)条款受委为首相者,不得在任何时候担任首相职务累计超过10年,不论该任期是否连续。
然后是在第(4)条款之后加入以下新条款:
(4A)凡根据第(2)条款受委的首相,其担任首相职务的累计任期达到10年(无论是否连续),该首相即须停止担任该职。
(4B)若首相根据第(4A)条款停止任职,内阁成员亦须同时停止任职。
(4C)根据第(4A)条款停止担任首相者,以及根据第(4B)条款停止任职的内阁成员,须继续履行其职务,直至根据第(2)(a)条款的权力委任新任首相为止。
(4D)计算第(4A)条款所述累计10年任期的方式为:(a)该人在本条文生效前所担任首相的任何期间,均须计入;及(b)该人在国会根据第55条第(2)条款解散后履行首相职能的任何期间,不得计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