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青副团长凯里(左图)日前要求各界,包括选委会主席阿都拉昔闭嘴,勿再揣测大选日期,因为那属首相阿都拉特权的言论,已引起广泛回响。结果一名专门研究选举的学者,就列举宪法条文,来证明凯里的说法深具误导性,反促请这名被视为当前最有权势的巫统领袖,向最高元首、首相与国民道歉。

英国艾塞克斯大学(Essex University)比较民主化博士候选人黄进发指出,联邦宪法条文与凯里的说法恰好相反。宪法规定唯有选委会主席,才有权决定明确的选举日期,首相只能决定选举日期的范围。

黄氏的回应已刊登在《当今大马》的专栏及本身的部落格上,题为“首相的女婿应闭嘴!”。

首相只决定选举日期范围

目前也是国民大学马来西亚与国际研究所(IKMAS)副研究员的黄进发指出,宪法第113(1)条文规定国州选举都必须由选委会进行,而宪法第55(4)条文则规定选举必须在国会解散后的60天内举行,下届国会也必须在解散后的120天内召开会议。

他表示,当国会宣布解散后,《1981年选举(选举行为)条规》第3(1)条文进一步规定,选委会必须在宪报上公布提名日,而提名日必须定在宪报公布后的至少4天后;投票日则必须定在提名日的至少7天后。

综合上述几项条文,黄进发(右图)指出,整个选举过程最快能够在国会解散后的14天内完成,即1天宪报公布;中间相隔4天;1天提名;中间相隔7天;以及1天投票。最迟则是宪法规定的60天。

“有鉴于此,若首相能够决定国会解散的日期,那么他的确能够决定提名日的范围(国会解散后的第6至52天),以及投票日的范围(第14至60天)。”

解散国会还须获元首批准

不过,黄进发指出,解散国会并非完全是首相的特权,因为宪法第40A(2)条文同时赋权最高元首拒绝首相解散国会的要求。

“这项条文解释了为什么5万名大马人在去年11月10日走上街头向最高元首呈交选举改革备忘录,最高元首的确有权力在选举过程仍旧肮脏的情况下,拒绝解散国会。”

若身在泰国早被控冒犯君主

黄进发也毫不客气地奚落身为首相女婿的凯里说,他应该先读过宪法后再向选委会主席说教,并促请他“闭嘴”。

“凯里错在两个方面。第一,他不应把君主同意解散国会视为理所当然,如果凯里是泰国的女婿,他早已被控以冒犯君主罪。”

“虽然个人的言论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但是女婿应该向最高元首、首相和大马人道歉,因为他错误诠释、无知与藐视宪法的言论,等于把君主的权力割让给首相,这已经误导公众。”

促拉昔挺身捍卫选委会尊严


“第二,他完全没有资格向选委会主席说教。根据宪法,最高元首决定解散国会的日期后,选委会将决定提名和投票日期。因此,就算首相获得元首的信任,他也只能决定日期的范围,确实的选举日期仍由选委会所决定。”

“若首相把属意的国会解散日期告知选委会主席,难道阿都拉昔不知道什么时候应该进行选举吗?”

黄进发促请阿都拉昔挺身捍卫选委会的尊严,公告所有巫统与国阵的政治人物,选委会主席才是掌握选举决定权的真正人选,而不是首相阿都拉,“也肯定不是连宪法和法律都不愿去读的女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