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警钟】

律师之间流传着这样一个“传统”:几乎每封律师信的结尾,都会出现一句“本律师客户保留一切权利”。

这句话的地位,就像咖啡师手中那一抹漂亮的拿铁拉花,看似可有可无,却总让人觉得一杯咖啡少了它就不完整。写上它既然没坏处,又何乐而不为呢?

直到上诉庭近期在Esa Jurutera Perunding Sdn Bhd v Universiti Malaya [2025] MLJU 338一案作出裁决后,许多人才意识到这句看似形式化的结语,竟然能对案件起到决定性作用。

案件背景

原告委任被告为工程顾问,双方于2008年6月3日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在其中附上约聘条款及其附表。这三份文件构成双方完整的合同。

后来,双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尽管合同中明文载有仲裁条款,原告仍于2022年10月6日在高等法庭对被告提起诉讼。

被告于12月1日根据合同仲裁条款发出仲裁通知。次日,被告援引《2005年仲裁法令》第10(1)条文申请中止原告的法庭诉讼,以便双方的纠纷可以转交仲裁处理。

高庭最终驳回了被告申请,被告于是选择上诉至上诉庭。

《仲裁法令》第10(1)条文

《仲裁法令》第10(1)条文规定,只要被告尚未在法庭诉讼中采取“其他步骤”(other steps in the proceedings),法庭必须批准中止诉讼,让纠纷转入仲裁程序。

问题在于,什么算是“其他步骤”?

高庭认为,被告在高庭为其答辩申请了两次延期,又向原告索取特定文件,已明显表现出准备答辩的意图,因此视为已放弃其提出仲裁的权利。

然而,上诉庭推翻了高庭的裁决,批准被告中止诉讼的申请。

上诉庭指出,《仲裁法令》第10(1)条文的精神理应为尊重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法庭就应当维护这一约定,而不是让一方以通过发起法庭诉讼的方式来违约。

至于被告在诉讼中采取“其他步骤”视为放弃仲裁权利,其关键应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清楚地表达了其放弃仲裁权利的意图。

上诉庭引用了早前判例Airbus Helicopters Malaysia Sdn Bhd v Aerial Power Lines Sdn Bhd [2024] 2 MLJ 471重申,除非被告的行为清楚无误地显示出其不打算仰赖仲裁,否则法庭应倾向于维持双方的合同承诺,即依据仲裁条款发起仲裁。

本案中,上诉庭也同意新加坡上诉庭在Carona Holdings Pte Ltd & Ors v Go Go Delicacy Pte Ltd [2008] 4 SLR 460的观点,即被告在法庭中为答辩申请延长期限仅属程序上的准备步骤,并不构成在诉讼中采取“其他步骤”。

至于索取文件的行为,上诉庭特别注意到,被告在其用于索取文件的附函中注明,“与此同时,本律所客户保留一切权利。”

上诉庭认为,这虽只是笼统的表达,但足以显示被告在要求文件的同时,遂仍保留其仲裁权利。高庭在判决时未考虑这一点,构成法律错误。于是,上诉庭推翻高庭的裁决,并批准了被告中止诉讼的申请。

评析

有人也许会质疑,上诉庭的做法是否过度放宽了第10(1)条文的门槛,把除答辩以外的所有行为都当作“准备阶段”。

本案现已上诉至联邦法院,联邦法院将如何界定“采取其他步骤”的范畴,仍有待观察。

不论最终结果如何,这个案件给律师们上了宝贵的一课。那句看似例行公事的“本律所客户保留一切权利”,有时真能起到决定性作用。

毕竟,多打一行字,又有何妨呢?


本文是由律师楼RDSPartnership供稿,撰稿人为律师楼合伙人林雪婷(Lim Sheh Ting)、律师陈俊宇(Tan Jun Yu)。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