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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安华与美国总统川普昨日签署《互惠贸易协定》(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并形容这份协议是两国关系的历史性进展,将马美关系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CSP)。

然而,这份协定或会限制马来西亚未来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其长期最大贸易伙伴中国——的经贸及政治往来。

部分政治领袖批评,协议中的若干条款削弱大马的国家自主权,使大马在全球经济与地缘政治格局中面临更高风险。

本文将协助读者快速了解这些具争议的条款及其潜在影响。

1. 同步美国限制中国?

争议最大的部分是第5节(经济与国家安全),其中第5.1条款规定,马来西亚须与美国在针对第三国的限制措施上保持一致。

条款指出,若美国基于自身经济或国家安全考量,对第三国商品或服务施加关税、配额、禁令、费用或其他进口限制,马来西亚在接获通知后“必须”(shall)采取或维持具“同等限制效果”(equivalent restrictive effect)的措施,或同意一份双方认可的执行时间表,以应对共同关切。

此外,条款也要求马来西亚在符合本国法律与法规的前提下,与美国合作限制其国民与被美方列入制裁或管制名单的个人及机构进行交易。

换言之,一旦美国对某国实施高关税或进口禁令,马来西亚便有义务采取类似的同步措施。这将大幅限制大马在对待他国(包括中国)时的贸易政策自主权。

前经济部长兼国盟总秘书阿兹敏形容,第5.1条款最具破坏性,剥夺马来西亚对市场的掌控权,因为它要求大马复制美国对第三国实施的任何贸易限制与制裁。

比如,若美国禁止从中国或俄罗斯进口商品,马来西亚也必须跟进执行,迫使大马在国际冲突中“选边站”,削弱长期奉行的中立优势,并可能吓退投资者。

2. 监管在马的中国企业

协定也要求马来西亚依据本国法律与条例,采取措施打击外国国有或受控企业在马来西亚从事以下四种“不公平做法”:

a. 向美国出口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

b. 增加对美国此类商品的出口;

c. 减少美国对马来西亚的出口;

d. 减少美国对第三国市场的出口。

条款进一步规定,马来西亚“必须”通过国内监管程序,采取与美国类似且具相当限制效果的措施,以鼓励市场经济国家的造船与航运业。

双方将就这些措施的结构与影响进行磋商,并承认彼此在造船与航运领域应对经济与安全关切的共同承诺。

3. 打破稀土原料出口禁令

自2024年1月1日起,马来西亚实施全国禁令,禁止出口未经加工的稀土原料,以鼓励企业在本地发展加工及下游产业,从而提升附加值、创造就业机会并推动技术转移。

上周,投资、贸易及工业部长东姑扎夫鲁指出,马来西亚拥有约160万吨稀土储量,欢迎外国企业与本地公司合作成立联营企业,共同开发国内稀土资源。

他当时透露,国库控股正与中国公司接洽,探讨稀土下游产业的合作。

然而,根据马美两国昨日发表的联合声明,大马政府承诺不会禁止或限制向美国出口关键矿物或稀土元素。

同时,大马政府也承诺与美国企业合作,加速发展关键矿物与稀土产业,包括延长相关企业的营运执照期限,并提供更明确的政策方向以提升产能。

4. 或挡中国投资本地稀土业

《互惠贸易协定》第5.2条款规定,马来西亚须通过现有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规范涉及国家安全敏感的技术与货品贸易,并与美国的单边出口管制保持一致。

虽未直接提及稀土,但条款指出,马来西亚须探讨建立一套外资审查机制,用于评估入境投资是否存在国家安全风险,涵盖关键矿产及基础设施领域。

条文指出:“该机制应符合国际公认的最佳做法,并与美国在投资安全事务上展开合作。”

此举被视为可能将稀土优先投资权让渡予美国及其伙伴,为未来限制中国等国在马稀土产业的投资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第6.1条款也说明,大马政府应依据法律与法规,促进美国在关键矿产、能源、发电、电信、交通及基础设施服务等领域的投资。

5. 限制大马对外数码贸易

第3.3条款规定,若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新数码贸易协议可能“危及美国基本利益”,马来西亚必须事先咨询美国。

目前尚不清楚,这是否等同于赋予美国否决权。

而第5.3条第3项更说明,若马来西亚与第三国签署新的双边自由贸易或优惠经济协定,危及美国重要利益,美国可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终止《互惠贸易协定》,并重新实施2025年4月2日第14257号行政命令中规定的关税税率。

这些条款加深了马美在经济,尤其是数码与关键矿物领域的相互绑定,并为马来西亚与其他国家签署重大贸易协定设置障碍。

美国总统川普在今年4月2日的所谓“解放日”,宣布向全球实施“对等关税”时,针对大马出口商品提出了24%税率

不过,他较后发给个别国家的一批公函中宣布,美国将从8月1日开始对大马实施25%的关税,之后又签署命令,把美关税率降低至19%

6. 阻绝“洗产地”行为

“洗产地”(origin washing)指企业通过更改产品原产地资讯,以规避贸易限制、关税或其他法律要求的行为。

随着美国提高对中国商品的关税,经济学家担忧,中国企业可能加剧利用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作为“洗产地”,不仅威胁本地企业竞争力,也损害国家经济诚信与长期发展潜力。

《互惠贸易协定》第4节与第5节均回应此议题。

第4节(原产地规则)指出,若协议利益大量流向第三国或第三国国民,任何一方可制定必要的原产地规则,以确保协议利益主要归属于双方。

第5节的第5.3条款则进一步明确,马来西亚应依国内法规采取并有效执行措施,以打击转运及其他规避美国关税的行为,并与美国签订一项关税规避合作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