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强奸和罗密欧与朱丽叶法
【合理怀疑】
警方高层近日针对法定强奸案件提出建议,认为未成年少女若是属于合意性交,则应当考虑也对她们提起控诉。
此言一出,立刻引发了轩然大波。许多公民组织和专业人士强调,在法定强奸案件中,未成年少女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受害者,而不是罪犯。
这场争议,让公众得以重新审视“法定强奸”:究竟法律应当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和尊重青春恋爱之间取得平衡?
什么是法定强奸?
在一般的刑法里,强奸的定义是“违背意愿的性行为”。但是,法定强奸(statutory rape)的特殊之处,即是即便少女同意,只要她未满16岁,性行为仍然构成强奸。
换句话说,在法律眼中,16岁以下的少女没有能力作出有效同意。立法者的考量很清楚,即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容易被成年人操纵,因此必须受到绝对保护。
在马来西亚,《刑事法典》第375(g) 条文明确规定这一点,而第376条文则设定刑罚,最高可达20年监禁和鞭刑。
少女该不该被提控?
警方的建议之所以引发反弹,是因为它与法定强奸相关法律的设计初衷背道而驰。法定强奸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少女被剥削,而不是惩罚她们。
如果少女也要被提控,问题就出现了:
1. 她们是否还会愿意报案?
2. 犯罪者是否会利用“如果你报警你也会坐牢”来恐吓她们?
3. 少女是否会遭遇二次伤害?
这些问题凸显出,把少女当成罪犯,不但无助于打击犯罪,还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保护功能。
罗密欧与朱丽叶法:可否借鉴?
在美国部分州份,有一种被称为“罗密欧与朱丽叶法”(Romeo and Juliet Law)的机制。它允许在以下情况中,避免青少年之间的恋爱被定为强奸:
1. 双方年龄相近(例如相差不超过2至3岁);
2. 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或一方刚满成年;
3. 没有胁迫、交易或权力不对等的关系。
举例来说,15岁的少女与17岁的男友发生关系,在这类制度下不会被定罪为强奸。法律的重点仍然放在打击成年人与未成年之间的剥削关系,而不是惩罚青春期的恋爱。
然而,罗密欧与朱丽叶法并非完美,也有潜在坏处:
1. 可能被成年掠夺者滥用
若法律只看年龄差,而没有仔细考虑心理成熟度和权力关系,就可能让一些接近成年的成年人(如19岁)利用制度,与未成年少女发生关系却逃避责任。
2. 难以执法与取证
在现实案件里,往往很难精确界定“双方是否自愿”,执法机关与法庭可能陷入灰色地带,反而增加争议。
3. 社会文化因素
在西方社会,青少年恋爱与性教育较为普及,罗密欧与朱丽叶法的风险相对较低。但在马来西亚,保守的社会环境与教育不足,若轻易引入,可能造成青少年提早发生性行为的比例增加。
4. 保护机制可能被削弱
若没有配套的性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公众可能误以为未成年人恋爱性行为没问题,忽视了早婚早孕、心理创伤和学业中断等严重后果。
因此,若马来西亚未来要考虑引入类似机制,必须谨慎设计:设定严格的年龄差、强调没有胁迫、并确保社会教育与辅导措施到位。否则,罗密欧与朱丽叶法可能会从保护青少年的制度,变成纵容风险的漏洞。
马来西亚的抉择
如果维持现状,任何16岁以下的性行为都属违法,优点是绝对保护,但缺点是可能连青春期的恋爱也被刑事化。
如果引入“罗密欧与朱丽叶法”,则可避免过度惩罚,但必须严格设定条件,以防成年男子借此逃避责任。
无论如何,有一点必须明确:未成年少女不应被提控。她们是法律要保护的对象。任何改革,重点都应放在如何惩治掠夺者、如何教育青少年、如何预防风险,而不是让受害者背负罪名。
法定强奸制度的精神,是要守护未成年少女的安全与尊严,它不该被扭曲成惩罚受害者的工具。
马来西亚如今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保护与现实之间找到平衡。或许未来,我们可以从罗密欧与朱丽叶法中借鉴经验,但必须结合本地文化、教育与社会支持,谨慎推进。
在此之前,有一条底线必须坚守:未成年少女不是罪犯,她们需要保护,而不是惩罚。
陈祖豪,现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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