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之力

在上一篇文章《在遗址上续建论述》,我为大家概述了马华理念在当代的处境。我首先整理了马华理念的四大信条,分别是积极公民观、个体与集体权利、柔性世俗主义和普遍与本土的融合,并指出了该理念在不同程度遭遇当代文化左派、离散论述、天下理论、伊斯兰论述等的挑战。这篇文章会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具体讨论。

我们会先讨论积极公民观。由于问题复杂,我们需要分成几篇文,抽丝剥茧,逐一分析。这篇文会先讨论什么是积极公民观?有了初步的理解后,以后有机会我们再进入马华的历史,考察华人社会对“公民”的立场和看法,最后再进一步处理在跨国离散时代下,积极公民观所引发的问题。

简要来说,公民是指一个国家之内,一个人在符合特定资格后,而被颁布或继承的一种现代政治身份。虽然也有世界公民一说,但在缺乏更实质的机构、制度与法令支持下,目前还只是个理想。因此,当我们谈到公民,往往是指民族国家内部的成员。一个人拥有了公民权,即表示这人在这国家中除了享有权利,也负有应尽之义务。故此,公民是由“权利”和“义务”两个关键词所组构而成。

公民的权利,按照该领域的奠基之作,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的《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的分类法,分别有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这些基本上都跟《国际人权宪章》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和“经济与社会权利”一致。

公民权利由个人自由所必备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私有财产权、司法权等,与其相关的机构是法庭。政治权利则指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与其对应的机构是国会与地方会议。至于社会权利则是指经济福利、教育等,与其相关的是教育体制与社会公共服务(见前揭书,页7-8)。

无论如何,本文的讨论重点不在于公民权利,而是公民的义务,或者,与此直接攸关的公民德性。

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观

对于公民的德性或义务,一般来说有两种不同的主张。自由主义者主张消极公民观,公民只要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就足矣。公民享有个人的自由,去选择自己所向往的生活方式。一个人可以基于各种原因而去参与公共的政治生活,也可以基于个人意愿而把私人的社会生活摆放在优先于政治生活的位置。因此,政治冷感只是一种选择,而非道德瑕疵。

自由主义者为其提供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权利优先于善。所谓“善”指的是符合道德想象的生活或美好的理想生活;而权利则是指每个个体所应享有的基本保障,包括自由的抉择权利、言论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的权利等与自由相关的权利。之所以要让“权利”优先于“善”,因为人们对什么样的生活才谓之好、谓之有道德,持有不同看法。一些人可能认为,好的生活、理想的生活应该是指事业有成,住豪宅、开房车;另一些人可能更重视宗教生活,而视世间成就如浮云。在一个自由的社会,每个人应该享有自由的权利,去选择与追求自己向往的美好生活。

对自由主义者来说,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不过是各种善的一种,不是所有人都接受与认同。也因此,基于对人们的自由权利的尊重,自由主义不干涉个人选择,不强迫人们参与政治生活,也不反对人们把关心公共事务视为一种负担与牺牲然后逃避承担。然而,基于一个自由社会必须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对其公民的德性提出最低限度要求,也就是,只要不侵犯他人权益,一切都可自由行事,公权力乃至他人无权置喙。这就是消极公民观。

消极公民观固然保障了人的选择自由,却可能对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比如,如果大家都对公共事务事不关己,对政治感到冷感,谁来监督政府运作?谁来推动民主化运动?一个自扫门前雪的社会,是否就是理想的社会?

共和主义与社群主义的观点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在《人的条件》中提到,虽然在古典希腊时期一些哲学家提倡沉思生活(vita contemplativa),把思考视为永恒不朽的精神世界活动,因此其重要性高于积极生活(vita activa)。然而,对她来说,积极生活,包含了劳动(维持人的生命)、工作(创造持久的人造世界)和行动(透过语言与行动与他人沟通,参与政治生活),却是比沉思生活更重要。尤其是行动,它代表着人与人共同合作创造历史,揭示了人与动物的区别,以及人的自由本质。对汉娜阿伦特来说,“行动”本身就具有内在价值。

汉娜阿伦特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巨大,包括晚近各国的进步公民社会所倡导的审议民主,或多或少得益于此。比如,约翰卓策克(John Dryzek)在《谈论式民主》中就主张回归汉娜的古典政治学,即一种奠基于古典希腊的社群主义思想。相对于投票箱民主,审议民主更强调公民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与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而要提高公民对民主的参与,就必须强调公共关怀的重要性,以及参与公共事务的各种基本规矩,而这就涉及对公民德性的讨论。如果不强调公民德性的培育,人们就可能从公民社会退场,回归私人生活。如此一来,审议民主就走不下去。

对公民共和主义或社群主义者来说,政治生活本来就具有内在价值,而其重要性高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故必须优先于后者。而这就是积极公民观。

积极公民观面对的理论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该如何论证“每个人都有关心政治的义务,而且这种关心具有不可否定的、远比其他价值更为重要的内在价值”?

举个例子,当公民社会举办大型游行集会抗议政府侵犯民权,我们是否可以谴责那些因为其他个人理由(陪伴家人、去旅游、有工作在身、想赖床、不感兴趣等)而缺席的公民?

自由主义的折中办法

金里卡(Will Kymlicka)在《当代政治哲学导论》中认为,支持积极公民观可区分两个不同的阵营。一个他称之为“亚里斯多德式的共和主义”,也就是上一节所讨论的那一种。按照他的说法,这一种公民共和主义认为,积极的公民生活是我们最高的、最好的、最善的生活方式,因为它具有内在价值,也因此参与政治或关心公共事务不应视为是一种负担,而是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

另一个阵营则是自由主义。金里卡认为,过去人们误解了自由主义,认为他们只接受消极公民观而反对积极公民观。事实上,自由主义中有一流派,他们之反对“亚里士多德式的共和主义”,不是为了反对积极公民观,而是反对其主张的“政治参与具有内在价值”一说。

其次,这一流派的自由主义者虽然主张人们背负参与政治生活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的要求是相对弱的。人们不需要在任何时刻都表现得那么积极,而只有在非常时期,也就是自由主义社会根基遭遇危机的时候,才会被这么要求。

如我们所见,自由主义的民主制和自由主义的正义以一个至关重要的、积极负责的参与底线为必须条件。然而,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之所以要捍卫和促进这些德性,只是因为它们具有维系正义制度的工具意义上的重要性,而不是因为它们对于参与者具有内在价值。(前揭书,页390;粗体为原文所有)

据此,公民的政治参与仅具有工具价值而非内在价值。金里卡接着又说,“自由主义的公民应该承认,自己有责任在正义制度尚不存在的地方去进行创造,在正义制度受到威胁的时候去进行捍卫。”(页391)而这种责任,不是永恒不变,而是随着时势的变化而改变。在自由民主制度秩序良好之时,公民可选择从公民社会中退场,回归私人生活,不问世事。

留给马华的选项

从以上的讨论可见,不论是自由主义、社群主义或公民共和主义,都不完全反对“积极公民”,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否应视此为具有内在价值或工具价值?以及,(二)是否该对“参与”提出最强的积极生活要求,或应设定条件,让人们可依不同局势而在消极和积极之间弹性选择?

做出“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即便是一个小小的理论原则,它已被嵌镶在理论体系之中,任何小小的更动,都可能牵一发动全身,导致理论大厦的坍塌。

比如说,如果接纳了“参与政治具有内在价值”一说,就表示必须接受这是一种受到自由主义公认的善生活,从而把其他的善生活排列在不甚重要的位置。据此,自由主义就必须否定国家中立论(国家在“什么是善”的课题上不干预插手),而要接受完善论(国家推举特定的善生活),最终导致“权利优先于善”的自由主义原则的瓦解。

然而,对于我们来说,这些都不过是理论的或原则的差异,从后果角度来看,可能是没有区别的。或者说,这种“内在价值”与“工具价值”的区别是没有太大意义的。除非你对理论感兴趣,否则不必纠结于内在价值或工具价值的争论。

至于第二个问题,即是否应对“参与”设限,应如何设限?对一个少数族群来说,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马华社会是马来西亚的少数族群,在公民观的立场上,它其实没有选择余地,只有积极公民观一途。

在马来西亚,一个少数族群若想要维护其生活方式,无可避免地,会被诠释为是一种政治行动。举个例子,华人学习华文,尽管主观上没有这个意愿,客观结果却可能带来政治效果。故此,学习华文算不算是积极公民观的体现?我的意思是,对少数族群来说,文化与政治往往无法区分,文化虽然可能是归属于私人的,但却往往不受控地超出此一领域,而进入政治的空间。

其次,对一个少数族群来说,若想要维持其文化,就必须积极关心政治。少数族群的文化之存续,相对于安稳的主流文化,时常处于朝不保夕的情况;即便一时处于盛世,也难免担心这会不会是昙花一现。换言之,它时刻都处于金里卡所言的“威胁”时刻。如果你是个自由主义者,想要选择私人生活,那么无可避免地,必须时刻关注公共事务,才能捍卫你得来不易的选择权利。

根据以上两点,在马华社会,不管你是自由主义者或社群主义者,其实都没有太多选择。留给我们的选项,唯有积极的公民生活。VITA ACTIVA!


吴小保,太平人,目前任职于华社研究中心。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