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福案与国际人权标准的距离
【当今特约】
反贪会在赵明福案发生16年后向赵家道歉,并献议提供“慰问金”。这样的道歉是否符合正义?国际人权标准为我们提供了判断的基础。
联合国《明尼苏达规程》和《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基本原则和导则》分别规范国家如何调查扣留期间死亡案件和如何补偿严重人权侵害。政府在赵明福案的处理与这两项国际标准存在严重落差。
道歉和金钱补偿不等同问责
《补救和赔偿原则》指出,赔偿(reparation)不止于金钱补偿,也应包括公开披露真相、公开道歉(包括承认事实和承担责任)、追究涉案者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及采取措施保证不再重犯等。如果政府不查清真相、追究责任,仅进行表面道歉和支付“慰问金”,这无法被视为真正的问责。
部分舆论质疑,赵家当年接受了政府的民事和解赔偿就不应继续追责,也有人称时隔多年已无证据可查。此说法在国际人权标准下根本站不住脚。
联合国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蒂德博尔宾兹(Morris Tidball-Binz)在其《非法杀害行为受害者家属的权利》报告明确指出,“获得补救措施,包括赔偿,不应以撤回投诉为条件”。《明尼苏达规程》第23条文则说明,即便时隔久远,国家仍有义务开展调查。
由此可见,调查真相是政府不可推卸的义务,不能因为民事和解或长期拖延而免除。
调查过程不符合国际标准
《明尼苏达规程》亦列出调查非法致死的四项基本原则,惟在赵明福案中无一达标。
一、迅速。调查不得有无理的延误。政府在前后耗时逾15年后才宣布“无进一步行动”(NFA),完全不符“迅速”的要求。
二、有效和彻底。调查应努力确认所有直接与间接责任人,包括未能防止死亡的失职官员。尽管上诉庭在2014年已裁定赵明福遭非法行为致死,政府未有就此有效展开调查。
三、独立和公正。调查必须真正独立,让公众信服其不受干预,及客观分析所有证据。警方无视上诉庭裁决,仍以“错误囚禁”方向调查案件,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严重质疑。
四、透明。调查必须透明,包括接受公众和受害者家属审查。警方的调查过程与结果缺乏透明,家属与公众无从得知详情。
国际人权标准强调受害者家属在调查过程中的权利。《明尼苏达规程》第35条文详细说明,国家必须确保近亲能有效参与调查,并及时向他们提供调查进展资讯。然而,赵家多年来未被充分告知调查进展和结果,及后来案件被列为NFA的详细原因。
讽刺的是,政府6月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就任意处决问题申明,“受害者家属必须能够行使参与调查的权利,及时获得关于杀害事件的可靠信息”,在国内却言行不一,把家属排除在调查程序之外。
制度问题未解,拒绝作出国际承诺
反贪会在道歉声明指出,其已推行多项改革措施,包括设立影像录供室、使用随身摄录仪、升级闭路电视系统、改善讯问模式等。这些固然是正面举措,但是否足以防止更多死亡案和加强问责?
根据《补救与赔偿导则》第23条文,国家应通过制度改革保证不再重犯,包括检讨和改革现有法律、加强司法独立、对执法人员进行人权培训等。但是,政府未见推动独立监督所有执法机构的机制,也未有实质措施加强司法独立,制度性保障仍明显不足。
另外,大马至今仍未批准《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与《禁止酷刑公约》(CAT),是全球少数尚未加入该两项条约的国家。在2024年的普遍定期审议(UPR)中,多国再次敦促大马批准公约,但政府仅以“同意考虑”回应。
这种回避态度反映出政府在基本的人权保障仍不愿作出实际承诺,也无意推动本地法律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导致制度改革停滞不前。
赵家的坚持应得到社会支持
国际人权机制提供了明确依据,维护受害者家属获得真相和正义的权利。赵家拒绝接受道歉和慰问金并非无理取闹,而是站在人权法理之上,坚持追寻应有的真相与问责。
在这样的坚持面前,社会应当继续给予支持,拒绝让国家暴力被遗忘。
李忠伦,人权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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