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的领海还回来——沙巴大陆架和领海权诉讼
【沙砂作响】
《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MA63)是“马来西亚人的马来西亚”的建国之本。恢复《MA63》不只是追求沙砂自主权,而是纠正我国长期浑然不觉,错把马来亚当成马来西亚的知行偏差。
回归《MA63》的道路,并没有随着2022年复邦修宪案的通过而结束。其中最关键的,包括三分之一国会议席诉求,沙巴40%净收入诉讼,以及油气主权诉讼。
油气主权的诉讼,可以再分成两大块:(一)国油是否独享沙砂境内油气的所有权和开采权,主要由砂拉越政府展开法律诉讼;(二)沙砂的领海权和大陆架权的定义。民间组织沙巴倡导权益行动团体(Sabar)在2023年9月就此正式起诉联邦政府,并获得沙巴州律政司的背书。
在我国,除非有一定的把握,否则民间组织不会贸然起诉联邦政府,尤其此案涉及《联邦宪法》,且金额过亿。
国际条约、联邦宪法、紧急状态
在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是国内的最高法律,基于联邦宪法的法令以及随之而生的行政命令,一般能够超越基于邦州宪法所产生的法令及行政命令。
这其中有个例外,就是国际条约针对地方政府的刻意赋权,特别是规范联邦宪法,以及作为立国之本的国际条约。在马来西亚的语境里,《MA63》和《跨政府委员会报告》(IGCR)就是权限超越《联邦宪法》的法律基础。
已经离世的《MA63》专家再纳阿查迈英(Zainnal Ajamain)认为,新加坡脱马后,联盟(后来的国阵)意识到,《MA63》和《IGCR》对马来亚的朋党不利,于是透过1969年因应513事件的紧急状态,冻结《MA63》和《IGCR》的行使权力。
在国会停摆的紧急状态期间,联邦政府无需通过国会,就能透过行政命令(而非法令)执行违反《MA63》等建国之本的条款,一直到政府撤销紧急状态宣言为止。
这也是为什么,纳吉在2011年宣布结束《紧急状态宣言》后,我们才看见针对《MA63》和《IGCR》的诉求,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大陆架主权和领海权
1966年,国会制定《大陆架法》(CSA 1966)和《石油开采法》(PMA 1966)。依循国际秩序,国会正式主张,岸外200海里大陆架的油气开采等的经济权益。受限于《MA63》,这两套法令当时无法把东马岸外200海里的经济主权,归为联邦政府(或国家元首)所有。
英殖民政府早已根据《1954 年北婆罗洲(边界变更)枢密院指令》(NBABO 1954)和《1954 年砂拉越(边界变更)枢密院指令》(SABO 1954)主张沙砂岸外的经济和领海权利。马来西亚成立后,沙巴和砂拉越政府得以延续岸外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和岸外12海里的领海权。
然而,联盟趁着国会停摆期间,于1969年11月发布了两项行政命令,把《CSA 1966》和《PMA 1966》拓展至东马。失去了大陆架主权,沙砂等邦州的领海边界也从岸外12海里缩减至岸外3海里,而3海里至12海里的领海则属于联邦政府所有。
换句话说,随后联邦政府支付给各产油邦州的开采税,只限制在3海里以内的油气产量。岸外3海里到200海里的油气产量,直接归联邦政府(或国油)所有,无需支付任何开采税。
紧急补上的领海法令
《紧急状态宣言》废除后,纳吉政府或许意识到《CSA 1966》和《PMA 1966》将在沙砂失去效力,赶紧在国会通过了备具争议的《2012年领海法令》(TSA 2012)。
这个法令正式定义了大马的领海为岸外12海里以内,而各邦州的领海为岸外3海里以内。
然而,根据《联邦宪法》第2(a),任何邦州边界的修改,除了需在国会通过,也需在统治者会议和邦州议会里立法通过。
但是,沙砂议会从来没有通过任何3海里的领海法令。因此,在沙砂政府、Sabar等民间组织的眼里,《TSA 2012》是违反宪法的。
沙砂的大陆架主权
《紧急状态宣言》正式在2012年6月废除后,联邦政府并没有针对沙砂岸外200海里的大陆架主权制定新的法令。
按照惯例,主权将回归1966年之前任何与之相关的法令。《MA63》和《联邦宪法》其实都保障了沙砂可沿用英殖民时期的任何法令——换句话说, 《NBABO 1954》和《SABO 1954》依然有效。
即使是在沙巴国阵执政期间,前首长慕沙阿曼也如此认为,他在2014年7月14日至16日议会辩论里回应,《CSA 1966》和《PMA 1966》在沙巴(和砂拉越)已经失去效力。
联邦政府百般阻扰
以上有关大陆架主权和领海权相互抵触的法律辩论,从未受到司法审核。因此,Sabar代表沙巴人民对联邦政府的诉讼,是极为关键的。
联邦政府一如往常般挑战Sabar没有提出诉讼的资格,然而这项质疑已被亚庇高庭驳回。与此同时,亚庇高庭也同样驳回了沙巴州律政司署作为此案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请求。
Sabar请求法庭:
宣告《CSA 1966》和《PMA 1966》在2012年6月19日之后在沙巴领土不适用、违宪、无效;
宣告2012年6月19日废除1969年《紧急状态宣言》后,沙巴领土涵盖《NBABO 1954》所规定的大陆架;
宣告1960年(北婆罗洲议会通过的)《采矿条例》在2012年6月19日之后在沙巴有效;
宣布《TSA 2012》第3(3)条文将沙巴领海限制为3海里,自2012年6月22 日起在沙巴不适用、违宪、无效;
宣布2012年6月19日废除1969年《紧急状态宣言》后,沙巴领海涵盖1958 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和(基于《NBABO 1954》立法的)1958年《北婆罗洲(边界定义)枢密令》规定的12海里海域。
和沙巴律师公会的40%净收入诉讼一样,Sabar的领海权和大陆架权诉讼同样影响着联邦政府过亿令吉的利益。按照法律常理,Sabar极有可能在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赢得这场诉讼。
Sabar的胜利,不仅会影响砂拉越,还会对吉兰丹及登嘉楼这些产油邦州带来极具重要的影响。
然而,若沙巴下一届政府由亲联邦的政府所主导,沙巴政府和州律政司可能不再配合提供关键物证或人证,或透过司法干预的方式,让这两场诉讼无限期地拖延,又或是选择和联邦政府以协商谈判的方式共享主权,不再进行法律追究。
就目前为止,沙巴希盟和沙巴国阵的各成员党,从未针对Sabar的诉讼表示支持。这是沙巴选民在投票前必须深思熟虑的。
吴佳翰,南洋理工大学环境工程学士,国立台湾大学人类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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