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黑皮华人朋友——关于种族分类的哲学
【一瞥惊鸿】
明明都是白人,为何却是发展出不同的语言、价值观和生活作息?再者,白人的自然发色不尽相同,怎么全都纳为“白人”,难道在种族分类中,肤色比发色更具意义吗?
大马英殖民时期,不同籍贯者甚少交流甚至互相厮杀,说福建话的、说广东话的、说潮州话的,怎么突然之间都变成华人了?以前存在过“华人”这个种族吗?“籍贯”与“华人”又是什么关系?
自诩多元种族的国家,我们对深植于日常生活,甚至主导社会变化的“种族”的理解又是为何?
我们似乎习惯了三大/五大种族的群体形象出现在旅游局的宣传海报上,而后昌明政府团结部努力让外界看到其他存在于大马的种族;中小学被教育肤色、语言、文化是区分种族的基本标准。到了大学。才可能因着学科知识的关系,能够对“种族”有着更多理解——要不就是生物学上的人种划分理论,要不就是社会建构理论。
也就是说,在学术之外,一般人对“种族”的理解恐怕是相当模糊的。然而,缘于方法论的问题,针对“种族”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而这些看似相互冲突的理解,又各自对“种族”预设了什么样的性质?
大马普遍对“种族”缺乏清晰的理解,我希望通过梳理和介绍Kal H. Kalewold所著《Metaphysics of Race》针对“种族”的哲学导论,来补足本地这方面的知识缺陷。
受篇幅所限,且该导论专业性较强,我尽量在不误读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删减,以利于知识转介。
生物学上的种族观念
Michael O. Hardimon(2003)指出,大众的一般认知中,好些人认为“种族”这一概念是实际存在的,能够成为人类这个生命物种、广泛经验现象提供解释的分类系统知识。
关于“种族”的定义或理解,所暗含的前提基本可归纳为三点:
种族是不同人类群体之间的区分方式,是通过生物学上(重在肉眼可见)的特征为标准;
种族是某种代代相传的特性,这些特性可以追溯到创始群体,而创始群体之间可以通过生物学上的特征进行区分;
不同种族群体有着不同的地理起源,且考虑到地球的大陆规模和相对孤立性,这促使不同种族之间是地理隔离的,进而导致生殖上的孤立,促使了差异化的种族特征的出现。
相信种族是一种生物学的形而上学实体的人眼中,以及科学史早期的种族概念,主要都是以生物学术语来定义,并判断种族的内涵与外延。因此,种族相关的理论,早先是以种族本质主义(Race Essentialism)为主流,认为种族是人类自然的、固定的、不可改变的部分:
人类可通过种族被细分;
来自不同种族的个体之间的差异,比同一种族的个体之间的差异更大;
不同种族之间的差异,解释了行为、文化、心理特征、智力、身体状况、活力上的差异。
种族本质主义理论相当依赖科学知识的进程。
19世纪的科学种族主义在诠释上述第三点时,逐渐引入“等级”的概念,使其成为种族理论的延申部分,为后来的种族歧视、殖民历史埋下根基;由于不断被新的经验证据与推理方式推翻,外加二战的死伤惨烈、纳粹德国的大屠杀与普世伦理观念的崛起,种族本质主义被许多科学家和哲学家唾弃。
不过,科学的进展让一些新理论再度将种族与生物学知识扯在一起。
新理论承认种族具备生物学意义,体现种族性质的方式可以是非单一的生物学实体(比如基因、系统发育学、生态类型等)。然而,与种族本质主义不同,新理论不认为种族在人类行为和认知特征上存在多重差异、不认为种族性质是永恒不变的等核心观念,这类理论被统称为“生物学种族实在论”(Biological Racial Realism)。
尽管如此,生物学种族实在论依然分别面临许多问题:一些理论与种族定义前提脱节(比如无法肉眼看出可区分特征),抑或难以在生物学上提供可靠解释性或预测性等。
制造出来的“种族”
社会科学和历史经验让人们注意到“种族”的非生物学面向。
由于社会控制的需要,“种族”在不同社会,乃至同个社会不同时期的运用,皆不一致。在一个国家里,若是社会情况发生改变,对种族的划分也可能随着改变;不同国家对种族的划分判准不尽相同,也不完全共享相关知识框架。甚至,有些种族划分判准,是基于政治需要。
英殖民时期的大马,与独立后的大马,在“马来人”的种族判准是完全不同的。英殖民时期的大马社会,没有人会以如今大马社会的种族观念来定位自己的身份认同,当时不同身份认同群体间的互相搏斗、厮杀,放到现在来看可能都是种族内斗。
这一系列理论统称为“种族社会构建主义”(Social constructionism about race,更常见的词汇是Racial Constructivism)。这类主张认为,种族主要基于社会因素(如文化、制度和政治等)而划分,其中又可大致细分为政治构建主义和文化构建主义。
对政治构建主义者来说,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是种族现实存在的根本;而对文化构建主义者来说,即便种族主义终将消失,种族依然会存在。两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是什么维系着“种族”存在于社会:是政治权力、社会治理需要下的种族知识分类导致某个种族被识别/被制造,还是在一系列(通常是不人道的)社会行动期间或结束后,那些被识别为特定种族的人,仍然会自我认同为这个种族,但赋予这个种族更积极的意义?
对于许多种族社会构建主义者来说,理论图景不仅是为了准确描述种族的本质,更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规范性目的,如如实现社会正义。也正因如此,他们对种族的形而上学论述,在某种程度上是基于这些规范性目标的。此外,种族社会构建主义论述推延到最后,往往会抵制、重改种族定义暗含的前提,即生物属性的必要性。
不过,种族社会构建主义的解释也存在缺陷。比如,文化构建主义中的“文化”过于流动、模糊、多样,难以用来为“种族”提供坚实的基础。此外,由于种族社会构建主义易与生物学种族实在论、种族反实在论(下文将提及)这两大种族本质论兼容,这使得将种族判定为纯粹的社会现象变得不可能。尽管如此,“种族”依然在社会科学中存在有效的解释力。
种族反实在论(Racial anti-Realism,也称“种族怀疑论”)认为,“种族”未能在世界上挑出任何真实存在的东西,没有一套连贯的信念体系与种族相对应,也不存在稳定的指称对象。
尽管种族反实在论与种族社会构建主义都反对种族是生物学实体的观点,但种族社会构建主义仍然主张,由于社会体系的存在,种族作为社会性实体仍然是真实的。
对此,种族反实在论反驳道,尽管一个群体受到社会行动而被种族化(racialization),但这并不如生物学般的性质固定,种族化是偶然的行动结果。这会导致一个问题:一旦这些社会行动结束,那些曾经存在的“种族”也会随之消亡,社会体系的存在并不会对一个种族的存在有任何稳固的作用。
这里的意思是,哪怕那些种族仍然自我标榜(无论是自豪还是自卑地)为某个种族,但一旦相关社会背景消失,这些自我标榜就失去了基础。就好比一个人自我分类为“外星人”,但若那个社会没有“外星人”这个分类的知识体系、社会观念,抑或这些知识体系、社会观念已成历史,不再被视为重要的事情,自我标榜为“外星人”就会显得很奇怪,毫无意义。
种族反实在论点出,其它种族理论对种族的理解极度依赖我们对该概念暗含假设:种族群体的分类数量,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规模,而非数量极多或极少,即规模约束(size constraint);种族群体的区分应该是可以辨识、易于辨识的,即明显性约束(visibility constraint)。
种族本质主义虽然最贴近种族概念的初始定义与假设,其内容与解释在科学实证上却是错误的;生物学种族实在论的解释则要么违背规模约束,要么违背明显性约束,甚至同时违背两者;种族社会构建主义所主张的“种族化群体”完全依赖于社会认知上的承认,而这种承认并不稳固,随时可能违背两种约束。
绝大部分种族理论都认可种族定义暗含的前提与假设,却都无法符合定义的需求,那么,“种族”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不存在的——毋宁说,这个概念从一开始就是虚幻的,根本就好像“巫术”这个词一样,是被发明出来的词汇,却被我们当作重要的概念,用在实践各种错误的举动。
我是华人,只是黑而已
关于“种族”的讨论当然远不止于此,自我认同与他者承认的经验在种族课题上同样值得关注。
我就有个朋友A,是领养自马来家庭的孩子,而领养他的是华人家庭,从小也只说华语与福建话。哪怕知道自己是领养的,他的自我认同,从以前到现在都是华人。由于肤色的关系,他总是打趣,“sorry bro,我是华人,只是黑而已”。
如果我们认同种族是一种生物学实体,而A却自认是和他生物种族不同的种族,那我们该怎么看待这种种族错位的情况呢?另一方面,A对种族认同的选择,却又不受到社会行动的影响,是他个人的选择,我们似乎也无法判定A自认为华人的语境,指涉的是社会性实体的种族。
这里就要谈到《想象的共同体》作者,人类学家安德森。他在《语言与权力》谈及自己1963年9月从吉隆坡返回印尼,在回家路上撞见当时纵火英国驻印尼大使馆、不满马来西亚联邦成立的抗议者们的经历。当时的安德森自认“有点同化了”,他身穿印尼传统服装,幸灾乐祸看着英国大使馆被烧。此时,纵火者的一个头目告诉他不用担心自己的安全,而安德森却是“我从未想过自己会有危险”。
作为白人,安德森的“同化”,指的是他有点成了印尼人的样子。这里的“印尼人”当然不是一个种族——印尼可是万岛之国,境内种族群体复杂多样,彼此差距甚大。成为印尼人,是成为一个“民族/族群”(后以“民族”概括)或民族国家的一员。
安德森关注的是“民族”,一个常常与“种族”混淆的概念。民族指的一般是在文化、生活方式、语言等方面彼此共同认可的一群人,在概念定义的条件方面不涉及生物属性,而且与种族社会构建主义的断言相比,是比较能认定为纯粹的社会性实体的存在。
在我看来,关于民族的理论与种族社会构建主义理论在研究的对象和论述上是有部分重叠的,要区分两者有一定难度。但,两者在理论目的是不同的:民族理论关注的,包括一个分散的群体如何、为何成立一个被称为“民族/民族国家”、具备政治主权意识、彼此平等的集体;种族社会构建主义理论则关注一个分散的群体如何、为何被识别成被称为“种族”的集体,至于这个集体为何争取政治主权、文化理念为何等,都不是研究的内容。也因此,民族理论更适合研究“多个种族群体认同一个国家”、“异类的民族/民族国家认同”(比如同情朝鲜的西班牙人德贝诺斯)的现象。
只是,民族国家也能被种族化,反之亦然。一些国家推行“一个种族社群,一个民族国家”的理念,实践排外政策,甚至对其他一样身为民族国家同胞的种族群体进行屠戮——纳粹德国的“雅利安人德国”理念正是最明显的例子。
我认为,A的情况比较适合放在“民族”的视角去看待。我们忽略种族反实在论的立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待A的语境,他都不是以任一种族实体的观念去谈论自我认同——哪怕是,恐怕也不合适。
发明马来人、发明华人
既然谈到民族与种族,我们应该谈回来马来西亚,因为我们从来没有好好厘清过“种族”在本国的日常生活和政府文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
英殖民时期的大马与独立后的大马,在“马来人”种族判定标准是完全不同的。独立前的种族人口普查,至少存在11个种族分类,甚至达到19个。这其中,除开马来人,还有爪哇(Jawa)、沙盖(Sakai)、班惹人(Banjarese)、波岩人(Boyanese)、占比(Jambi)、亚齐(Achinese)等,这其中好些种族是来自如今的印尼国土的岛屿。
但从大马独立那年开始,以往复杂的人口分类,仅剩下了马来人、华人、印度人、印尼人、尼格利陀人(Negrito)、贾昆人(Jakun)、闪迈人(Semai)、特米亚尔人(Temiar)、塞梅莱人(Semelai)等原住民。独立前的好些种族,在独立后被归纳至马来种族内(许德发,《在承认与平等之间: 思想视角下的“马华问题”》,184-185页)。
“马来人”在英殖民时期被发现、发明,并受到当时种族科学理论的影响,不断扩大或缩小马来人的内涵与外延,在独立前又因应英殖民者与非马来裔而产生民族共同体情节,争取、捍卫作为马来土地主人的政治地位。
后来,国家宪法费心思定义种族。《联邦宪法》第160条文诠释,“马来人”(Orang Melayu)是指信奉伊斯兰、习惯上使用马来语、遵守马来习俗,以及在国家独立前出生于、或父母出生于、或独立时已居住在联邦大马或新加坡的个体。以上的条件,只要符合,就为宪法所定义的马来人。
这个定义标准中,种族群体的识别,完全仅有的是生活模式(宗教与习俗)、语言,以及以国境为描述词的出生地,似乎不存在生物属性(比如肤色)、种族的地理起源等标准。明明是在定义“马来人”这个种族,却是以“民族”的方式进行界定,抑或定义者似乎没有去区分“种族”和“民族”,或是把两者当作等同之物。
简而言之,“马来人”先是政治建构主义的、科学种族主义的结果,但后期让自己以文化建构主义的方式自认为一个种族,并开始走向民族化——现在的“马来人”概念,是种族民族化的结果,“马来人”并没有什么恒古不变的性质。
有人就点出了“马来人”定义上的模糊,并提出质疑:假设一个华人,独立前出生大马,从小就在马来家庭下长大并信奉伊斯兰,不谙中华文化与中文、习惯上使用马来语、遵循马来习俗——宪法设下的条件他都具备,请问他是马来人吗?(吴亦朗,《“巫来由”的想象:谈我们的身份认同》)
这种质疑隐含了某种假设,即“华人”是个种族,但这一点并非不证自明的。
今日在大马,所谓“华人”,无论从种族还是民族概念的理论来看,都和“马来人”一样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当初从中国下南洋的不同籍贯者,被英殖民者分类为“华人”,才再细分“宗族”(clan,流传至今演变为“籍贯”),直到大马独立后,宗族/籍贯的次要分类不再采用,全部直接被统称“华人”。(许德发,《在承认与平等之间: 思想视角下的“马华问题”》,185页)
英殖民时期,不同籍贯者有利益冲突、文化隔阂。尽管也有多元籍贯(但人数不均)的帮派,彼此之间却从未存在过“华社”认同。这一切刚好体现在被我们今天描述为“雪兰莪内战”的历史中。当时的叶亚来所属的阵营海山会以客家人居多,支持东姑古丁;义兴帮多是广东台山人,支持拉惹马哈迪。他们各自加入支持阵营,并借此与其他帮派、籍贯者恶斗与厮杀。
“华人”与“马来人”一样,先是被种族化,后来又因回应马来主权问题而开始民族化,并且是构建某种文化认同(认同华语、认同儒家思潮)的产物——华人并非天生如此。
黄贤鸿,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本科毕业,关注政治哲学与认识论的研究。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