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访理念的遗址——《华团联合宣言》四十载
【一笔之力】
重访遗址的意义有几种:一种是缅怀过去,想像那美好的曾经,耽溺其中不能自拔;另一种,回望过去是为了开创未来,在这个意义下,重访就不仅仅是浪漫情怀的表现,也是一场理性探索旅程的开始。
这篇文章要带领大家重访80年代,在那惊心动魄的大时代,遗留下许多值得探索的遗址,其中包括《华团联合宣言》(下称《宣言》)这份历史文件。
1980年代是本地华团的大时代。华团不只是联谊或互助团体,更参与民族文化建设与国家民主化的浪潮。诚然,华团在独立建国时代已在争取公民权、捍卫华教运动做出重要贡献,而80年代其实是对此的延续与拓展。这场民族民主运动为后人留下几份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历史文件,其中包括《宣言》。
《宣言》发表至今已有四十载,今天回顾这份文件,有什么意义?对笔者来说,《宣言》承载的是大马华社——包括其他少数群体——在现代社会的理想主义,虽然有不少内容已经不合时宜,却仍有一些超越性的价值值得我们在今天继续追求与守护。因此,重访《宣言》的意义是,以此文件为立足点,全盘地重新思考马华理念。
民族与民权运动
《宣言》发表于民族民主运动蓬勃发展的时代,这是个二合为一的双重运动,它指的是民族文化运动与公民权利运动。时人常用的词汇是“民族醒觉运动”、“民族自强运动”、“民族自救运动”或“自强自救运动”。也有人以“民权运动”概括之,所谓“民权”泛指公民权利、基本人权、民主权利等等。
当时的知识分子与运动的主要倡导人更强调民权的面向,它所包含的对象不局限于“华人”,举凡政府侵犯民权的课题都在其关注范围,如侵占原住民习俗地、环境污染、打压言论自由等。而一般民众,以及部分倡导人,更着重的是民族面向,关心华人在政治、经济、文化与教育等领域的权益,故此“民权”被他们理解为“民族权利”而非更广义的“公民权利”。
尽管有此差异,却不妨碍彼此合作无间。对民权倡议者来说,民族权益是民权的一部分;对一般民众,民权首先被理解为民族权利,然后才是公民权利。故此,虽然整个运动存在认知分歧,但并没有引发矛盾。这些小小的差异因为“民权”与“民族”内在逻辑的适恰性而消解。另外,外部的政治局势也把各不同阶级、不同利益的华人团结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民间反对力量。
1980年代初,十五华团(各州大会堂、总商会以及董教总)成立全国华团文化工作委员会,于1985年发起成立华社资料研究中心,该中心首要任务是召集知识分子,开会商讨并草拟《宣言》。1986年,十五华团成立全国民权委员会,推动落实《宣言》的任务,在策略上他们倡导两线制,以制衡逐渐一党独大的巫统。
在当时,国内所有问题都被归咎于种族主义与威权主义,二者狼狈为奸,祸害百姓。解套方法只有一个,那就是促进政治的民主化,打开缺口后,当能迎来经济与文化的民主化。
于是两线制理想在那风风火火的年代由华团提出,争取朝野政党与民众的支持,以落实《宣言》的诉求,但却因时机不成熟,未能成功。尽管改朝换代未能在当时实现,却在二十余年后的今天完成——此时曾经朝气勃勃的华团早已垂垂老矣,它只是运动的啦啦队而非领头人。
理想是美好的,现实却很残酷。华团民权倡导者的构想并未全盘实现,政党轮替非但没能促成良性竞争,反而加剧两极社会的矛盾。而当年曾经为华社所推崇的《宣言》如今已为人们遗忘,成为一座悲壮的理念遗址。
以权利论述为架构的宣言
由华社资料研究中心召集草拟《宣言》,获得二十七个华团联名签署,朝野华基政党如马华公会、民政党、行动党,甚至包括伊斯兰党也表态支持。
《宣言》当然无法面面具到,杂音难免,但普遍上华社是给予十足肯定,而伊党基于选举考量也接受宣言的部分诉求,这表明这份宣言已冲出华社。事实上,《宣言》中倡导平权的精神在日后继续传承下去,透过董教总,该理念写进了1990年代公民社会签署发布的《马来西亚人权宪章》(第九章、第十一章)。
《宣言》开宗明义分析80年代大马困境,包括种族两极化、贫富悬殊、人权被侵犯等,并对国阵政府和华基政党感到失望。文件重申,他们所争取的合法权益,所依据的是“大马联邦宪法”、“国家原则”与“联合国人权宣言”。
全文诉求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语文教育”五项,仔细阅读,不少条款除了重申《联邦宪法》,也引入大马政府并没有签署的《国际人权宪章》的部分公约。例如,“社会事项”的3.2(1)、3.2(2)、3.2(4)项(关于工人权益),应该是依据《人权宪章》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第七条二项、第八条一项和第七条一项。“语文教育事项”的5.2项(关于母语教育)所依据的是《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三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三项。
因此,《宣言》并非站在原地,保守固有权利,而是非常进取,引入《人权宪章》,进一步扩大国家拒不承认的权益。
平等观的几个面向
整体上,《宣言》最突出的是对“平等”的诉求。首先,它主张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平等观,没有人能够因为语言、出身、宗教信仰或肤色而被差别对待;所有人都平等地享有基本人权与自由(结社、言论、出版、集会等),政府不可任意剥夺(见1.5(4)和1.5(5)项)。《宣言》更据此提出“选区划分,必须基于‘一人一票’的民主、公平原则”(1.5(3)项)的诉求。
另外,在经济与社会权利方面,虽则略可见新自由主义的影响痕迹,如2.7项主张支持政府在医疗保健服务及基本教育以外推行私营化,期许“将公共机构私营化以节省公共开支、增进效率”。但是,《宣言》并没有完全落入小政府的立场,而主张政府有责任在扶贫扶弱方面有所作为。
例如,2.1项主张“不分种族地消除贫穷,改善人民的生活”、3.1项“政府为消除贫穷和落后状态而推行的政策和计划必须一视同仁实施于所有族群的贫苦阶级”、3.2(3)项“推行社会福利制度,以照顾失业者、失去工作能力者、老年人以及其他不幸人士”、3.3项“当局有必要大量兴建廉价屋,不分种族公平分配予贫穷人士”等。
换言之,《宣言》支持与肯定了分配正义。在这世上,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良好教育或工作,这些人或个人因素或天灾人祸而不幸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对财富进行重新分配来摆脱困境。关怀经济上弱势的人,是在打造机会平等,创造平等社会。
就此而言,华社虽强烈反对马来土著主义政策,却不反对分配正义。新经济政策的财富重新分配有几个面向,其中一个最为人诟病的是“以族群为单位的再分配”,而这是80年代十五华团大力反对的,从《宣言》强调不分种族的扶贫扶弱来看,他们主张的是“以个体为单位的再分配”。
根据以上的分析,《宣言》的平等观,无论是公民与政治权利,或是经济与社会权利,都是以个体为单位而构成的平等论述。它强调的是,所有人不能因为其出身、性别、肤色、宗教等而被差别对待,否则就是歧视。
承认差异
《宣言》除了上述个体的平等观之外,其实另有一套集体的平等观,它往往以“民族平等原则”的名义出现。如4.5项“国家文化应基于民族平等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来建设”。这种平等观是以集体(如族群)为单位,其所追求的平等实际上迥异于“个体的平等”——如果后者谈的是“一视同仁”,前者追求的正好相反,它要求“承认差异”。
个体的平等建立在“我们都是人”、“我们都有理性”、“我们都有道德”、“我们来自同个文化”。易言之,平等的基础是同质性,大家都是自己人,不可差别对待。
相反地,集体的平等建立在异质性的基础:少数族群的文化迥异于主流文化,但这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以国家利益为理由,强行把他们给同化,或边缘化他们。因为,他们的文化虽然跟其他人不同,却应该跟别人一样,平等地享有拥护、发展自己文化身分的权利,换言之,政府必须承认他们的差异,承认他们的文化身分,这是他们享有的权利。
从《宣言》内容看,集体权利谨慎地被运用在文化范畴,而被划出公民与政治权利、经济与社会权利之外,如此一来,个体与群体这两套平等观虽基于不同证成基础,却有个清晰边界,互不侵犯,从而确立了一个论点:维护华人文化并非一种特权,它是合法合理的文化权利,反之,主张土著应享有政治与经济的特权地位,却是违反普世价值,因为它侵犯了个体的平等权利。
《宣言》的平等观虽有其复杂性,可区分个体与群体,以及在不同领域的实施,虽然当时的草拟者可能缺乏精确的术语,以致表述不清,甚至只在文件中提出诉求而没有阐明,但经过笔者上述的梳理,当可确知,其内在逻辑是连贯与分明的。
身分政治与民主
《宣言》的平等观并非华团所独创,它继承了《国际人权宪章》的若干思想,也颇符合西方现代哲学,特别是社群主义哲学的学说。
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认为,人的尊严必须得到外在社会的承认,否则个体会受到伤害。然而,人的尊严在过去并没有普遍地被承认,部分人基于出身而高人一等、享有特权,另一些人则因为地位不如人而生生世世做牛做马没有翻身之地。
随着时代的进步,西方社会开始承认,所有人,不论肤色、阶级、出身、性别,享有平等的尊严,因此有着同等的权利与义务。而这就是平等尊严政治。
承认的政治(或身分政治)随后又进一步发展出差异政治(politics of difference),后者的根基其实蕴含在平等尊严政治之内:每个人都应平等地被予以尊重,每个人因此都有权利去发现本真自我,寻找与追求自己的理想,做个真正的自己,这就是本真性理念(ideal of authenticity)。
然而,自我(self)并非如自由主义者所以为的可以脱离社会而实现。反之,自我只有在社会中才形成。意思是说,我们的自我其实是跟他人、跟社会互动下的产物。社群主义者不仅认为自我诞生于社会,并且认为把自我放在共同体中思考是伦理的要求。
由于自我源自于社会或共同体,而后者提供自我一个安身立命的文化身分,因此平等尊严政治所蕴含的本真性理念证成了差异政治,而这也就成为当代社群主义的多元文化主义理论根据。
身分政治事实上跟当代的民主化浪潮息息相关,如果不是身分政治提倡普遍的平等尊严,则民主很可能只是一部分人的特权罢了,又或者,民主会被认为是多数者暴政而被唾弃。唯有建立了普世的平等观念,民主才被广为接受。
威权多元与民主多元
多元文化理论当然不只有上述社群主义哲学的版本。自由主义也从不同路径证成多元文化主义,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自由主义的国家中立论(国家在文化课题上不作为)在现实中无法完全落实,为了弥补不足而承认少数群体的文化权利。
无论如何,有鉴于《宣言》提倡培育爱国主义、社会意识与公民责任等,它更倾向于社群主义而非自由主义。
行文至此,我们需要对《宣言》作一个重要的总结:这个已经成为遗址的理念,在当代还有什么重访的价值?
《宣言》有很多内容已不合时宜,其中包括当年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时过境迁,已是昨日黄花。另外,一些主张也不符今日价值观,比如《宣言》的艺文观念延续过去左翼的健康文艺,显得非常保守。
然而,弃浊取清,《宣言》的平等观在今天仍非常可取,它可说是大马少数族裔的共同理念:它一方面捍卫个体的权益,一方面则维护集体的文化身分。
更重要的是,《宣言》以权利论述为架构处理文化课题,让我们明白,多元文化与普世价值的关系。事实上,多元文化不一定跟民权有关。殖民地时代没有民权,但却透过分而治之政策打造了多元文化社会。
《宣言》告诉我们,当代大马华人(乃至其他少数群体)的多元文化理念应建立在普世价值(民权,人权,民主)之上。民族文化与民权因此是二而合一,不可分割。
在这威权主义可能抬头的年代,上述提醒尤为重要。如果《宣言》是值得守护,则我们应当理解,我们追求的是普世价值意义下的多元文化,威权多元不是我们的选择。
吴小保,太平人,目前任职于华社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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