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律战争,其实是场商战?
【南国筑梦】
拿律战争被视为使马来半岛全面进入英治时期的关键大事,但过去的研究大多聚焦于华人方言群之间的矿区冲突,关注客家人与广府人之间的文化差异;也有者将焦点摆放在华人会党课题上,关注义兴和海山之间水火不容的关系;抑或是两者结合,成为广府的义兴、客家的海山。
人们长期以来习惯模式化地理解这起事件。然而,一份用以研究法律问题的1890年判例报告,却为我们提供不同于以往的解释图像。
令人费解的诉讼关系
1890年,时任马六甲小额裁判院代理注册官诺顿凯什(Norton-Kyshe,1855年–1920年)所编辑的《海峡殖民地最高法院判例汇编》(Cases Heard and Determined in Her Majesty's Supreme Court of the Straits Settlements, 1808-1884)中,藏着一份关于拿律战争的判例。

(资料来源:维基百科)
这份判例所解决的虽然是诉讼时效、法律属地效益、债务承认效力、英国法与印度法融合等法律问题,但也意外牵引出拿律战争同盟阵营内部鲜为人知的矛盾关系,有助我们更加“贴地”地想象拿律战争的真实画面。
这份文件的标题是“KOH SEANG THYE v. CHUNG AH QUEE”,前者为原诉人,后者是答辩人。Koh Seang Thye是何许人也,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答案,但答辩人Chung Ah Quee正是鼎鼎大名的霹雳甲必丹、拿律海山大哥郑景贵,是拿律战争里头的头号人物。他在档案中还有Chung Keng Kwee、Chung Ah Kwee、Teh Sin Chee(郑慎之)等名称。
至于Koh Seang Thye,从他姓名前两个字的Koh Seang看来,应该是与辜上达(Koh Seang Tat)有着同辈关系的族亲。辜上达是槟城甲必丹辜礼欢的曾孙,在大英义学受英文教育,也是槟城著名的鸦片包税人。除了这份判例,我们无法在其他资料以及辜上达的兄弟名单看到这个名字。
笔者相信,能够与郑景贵名字并排,且作为原诉人的,或许正是辜上达本人,即使不是的话,也应该是辜上达的族亲。无论如何,本文暂且称之为“辜上泰”,辜氏所代表的是槟城福建土生华人的商业集团。
两人作为原诉人与答辩人的关系相当令人费解,因为根据现有的历史书写,在三次拿律战争当中,海山与槟城土生福建人所组成的大伯公会向来属于同盟关系,两者关系可谓“情比金坚”。但这份资料却显示了这一同盟的内部矛盾:原诉方透过法律途径提出告诉,追讨拿律战争之后答辩方所应该付出的金额。
十邑公司与福成公司的合作
这份档案告诉我们,辜上泰所代表的是Hock Seng Co.(本文中译为“福成公司”),郑景贵所代表的是十邑公司以及五福堂公司。十邑公司是拿律矿区的最高管理单位,五福堂公司则是十邑公司在槟城的对应团体,领导人同样是郑景贵。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五福堂公司,正是现今槟城五福书院的前身。根据Blythe和王琛发的研究,五福堂曾经在1885年被殖民政府定性为危险社团而遭取消注册。

(资料来源:白伟权摄于2013年8月26日)
拿律战争期间,郑景贵阵营陷入僵局,几乎到了弹尽援绝的境地。十邑公司和五福堂公司领袖商讨后,决定向福成公司的代表辜上泰,以及另一位槟城福建商人邱天德的Chin Yang Mow公司(本文将之译为“振阳茂公司”)寻求合作,两者答应共同为十邑公司提供6万元的战争资金,以应付粮食物资、打手以及军火的开销。振阳茂公司的邱天德正是大伯公会的首领。
若将这份判例资料辅以伯治日记,我们可以看到更细致的细节,邱天德虽然是出资方,但在拿律的事务其实是由代理人邱允恭打理。邱允恭是在当地实际与郑景贵商议,并为郑景贵筹措6万元资金的人。他们的利益已经和拿律紧密捆绑在一起。
由此可见,他们的合作关系建立在经济上,只要郑景贵的矿区得以保全,不落入他人手中 ( " fall in other hands",这里的“他人”应指四邑人,但合约没有明确指出),郑景贵就会将其矿区租税所得的70%予以福成公司和振阳茂公司——当时大矿区的获利方式,主要是从里面各个矿场所出口的锡矿抽取10%的利益。倘若十邑公司一方无法履约,则需每月偿还1万元的赔偿金于两家公司公司。
相反的,如果十邑公司的矿区遭四邑人夺走,将导致十邑公司无法提取收入,因此两家公司不得向十邑公司追讨资金。这份协议是双方于1873年10月25日立定,其书面副本由福成公司和振阳茂公司留存。耐人寻味的是,双方在拿律战争结束后的1874年4月28,又再次签约重申先前的约定。唯第二份协议并未提及振阳茂公司,或许是振阳茂公司最终并未参与资金筹募抑或是与郑景贵一方有另外的合作。
判例所揭示的拿律战争
这份诉讼案件的背景陈述有几个值得玩味以及具历史价值的地方。
會党角色的反思
虽然诉状里头巨细靡遗地将人物及公司行号、组织记录了下来,但我们所熟悉的义兴、海山甚至大伯公会或建德堂的名字却没有出现在诉讼书当中。反观看到的是十邑公司、四邑公司、五福堂公司,以及辜上泰所代表的福成公司——这些名称反而少见于一般的官方报告书或年报当中,因此判例所呈现出的关系人,与我们一般认知的有所落差。
这样的情况或许说明了殖民官员处理华人事务的过程中,习惯将这些华人团体经常化约为义兴、海山、大伯公会的统称,以便于管理和归类,是从殖民政府视角理解所得出的结果。真正在背后实际运作的,或许就是这些所谓的公司,因此福成公司可能就是其他二手资料里头的大伯公会。同理,所谓的海山,则是以郑景贵为首的十邑公司,两者只是被包裹着天地会或会党组织的外衣。毕竟在国家力量鞭长莫及的边区,天地会提供了管理基层群众的有效制度,会党和商业公司往往难以截然划分。
集团内部组成的动态
虽然从诉状看来,十邑公司是海山的真正内核,但在其他资料上,像是《Correspondence relating to the affairs of certain native states in the Malay Peninsula, in the neighbourhood》(C1111, 1874),“十邑公司”又消失了。郑景贵的海山阵营经常也被称作是“五大县”(In Tye Yoons/ Ong Tye You)或“五县”(Go Kwans),而在现今太平增龙会馆里头,也还留有一个1879年(光绪五年)的“增龙公司”云石香炉。这些公司明显与这份诉讼书的十邑公司有所出入,海山似乎有多个化名,增添了几分神秘感。
然而,笔者相信这些并无冲突,或许只是揭示着资料上的十邑公司、五邑公司,甚至是五福堂公司,它们其实只出现在某些时间段,说明了海山内部其实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组成份子,这个动态的原因取决于锡矿资源的开发与保护,而这些以县邑为单位的“公司”也说明了不同的资金组成。
也因为其内部组成呈现不断变化的状态,因此行政上将之称为义兴、海山,其实是最有效率的,避免造成混乱。这一端倪也可以从时任槟城副总督的坎贝尔(George William Robert Campbell)在1872年的报告中对于史必迪上尉(Captain Speedy)有关拿律情势的解释:
In a letter (of'23rd October, 1872), from Captain Speedy: he calls the "See Yips" the "Gehiuns", and the "In Tye Yoons" the "Hysans" . This he does because the majority of the former belong to the "Gehiuns Hoey", and the majority of the latter to the '"Hysan Hoey". In each faction, however, there are some men belonging to both Hoeys.
披着会党外衣的商业结盟
我们所看到的会党结盟,如海山、大伯公会的合作,其实并不如一般想象讲义气为先的会党盟约,而是应该用现代商业的合约性质来理解,倘若其中一方无法履行合约当中的利益分配,这层结盟关系基本上就不存在了。那么,为什么辜上泰和邱天德这些福建商人要冒这个血本无归风险呢?
追溯原诉人的背景,辜家是槟城重要的鸦片商,也有经营船运。另一位提供金援的邱家也是著名的苦力贩运商、船运商,邱天德在拿律也有投资矿场,承包饷码经营鸦片等物资的专卖。他们一直以来都在拿律有着庞大的利益,他们所经营的产业内容都是矿场经营的后勤兼上游企业,因此也有锡矿的利益分配。
在此情况下,当郑景贵的矿区发生存亡威胁时,他们也无法选择退出。因为只要矿区落在四邑人的手中,他们将血本无归。从福成公司与邱天德的振阳茂公司都承诺给十邑公司无限量的资金(unlimited credit),便能体会这一紧密关系。
以当时的情境来看,打仗是相当消耗资源的事情:生产停顿、粮食无法自给自足,同时急须各种物资。在这样的情况下,后勤便是战争致胜的关键。因此我们台前见到的会党团结,以及同乡之间的连声同气,其实背后是一套以资金构筑的利益集团。
矿区的租税体系
文件中提及十邑公司向底下矿主抽取租税的做法,可以了解历史课本中的“海山矿区”,其实是由特定集资的商业公司所管理的大区,大区管理者开放人们承租土地建立矿场。大矿区当中其实是被分割成许多的小矿场。由于开矿资本相当大,因此这些小矿场多半也是集资开办,矿场多以“公司”为名,例如广轮万记公司。
这些承租土地的矿主或公司都需要向十邑公司缴纳租金,而纳租方式是将所出口的锡矿,偿付10%的税金。这种租税方式广为当时统治者实施,许多马来地方统治者也是向属地内各种盈利项目收取10%的税金。十邑公司也有权承包或分配矿区内的饷码专卖,这些都是他们获利的主要途径。
由上可知,十邑公司与福成公司合约所提出的70%,指的就是这10%里面的70%,其实占了相当的多,可以想见拿律战争时候战情的严峻。

(资料来源:白伟权摄于2023年12月25日)
殖民政府介入造成的尴尬
从结果来看,海山占了上风,最终赢得战争。但是,拿律战争的结束,并非因为福成公司的后勤补给使得海山赢得胜利,而是在英国政府的介入下结束了冲突。英殖民政府取代马来统治者成为霹雳的实权管理者。
虽然在1874年各方回到矿场恢复生产时,十邑公司开始履行承诺,在1874年到1876年的两年间,向福成公司提供70%,一共1万6500元的税收盈余,但随着英国统治力的强化,使得双方的合作关系也陷入尴尬的境地。
尴尬之处在于,海峡殖民地总督喻令1876年起禁止矿区管理者自行对底下矿场征税,所有税收的征税权应归殖民政府之手。矿区的土地分配、水源等的分配也全权由政府统筹。
马来封地主时期的华人大佬,虽然在新时代中受委任为甲必丹,保留其对华人基层社会的管理权,但却丧失了各类生产资源的分配权,原来的义兴和海山矿区也已经被打散。因此,郑景贵的十邑公司底下已经没有直属矿场,更无权收租,因此无法履行合约责任。
对福成公司而言,这项投资无疑是一项巨大的亏损(福成公司尚有4万3500元无法回收),因此透过律师对郑景贵求偿。然而,该合约的发生时间在英殖民时期之前的拿律,因而引发了争议,不过所幸后来裁定该合约的立约地位在海峡殖民地槟城,因此予以采认。
接下来,这一法律途径的另一个尴尬之处在于,双方合约表明倘若矿地不落入他人手中,则十邑公司将分配利益予福成公司,但里头并未表明“他人”是谁,基于文字不明确,结合十邑公司在新的时代中,英国政府接管矿产并禁止征收税款,构成“不可抗力”(vis major)的因素,使得合约无法履行。法院将英国政府的行为视为一种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因此答辩方不需承担责任。辜上泰所代表的福成公司始终无法获得赔偿,以认亏收场。
总体而言,这份收录于海峡殖民地法律报告的诉讼判例档案,不仅在法律界具有重要性,也具有一定的史料价值,为我们揭示了拿律战争的本质与细节。相较于以往学者多以会党、文化差异或方言群之争来理解这场战争,这份档案提供了新的视角:拿律战争很可能是一场商业公司之间的贸易战争。
在前现代化时期,国家力量尚未成熟,商业公司依赖会党的管理制度来维持日常经济生产,这也导致后人在理解拿律战争时,往往过度聚焦于会党的外衣,甚至误解为地缘或方言群之争。然而,这些“邑”的组合其实是不断变动的,并非固定不变的群体。
这份判例档案揭示了19世纪海峡殖民地的经济运作逻辑,显示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与金融体系远比我们想象中来得健全。在这样的框架下,会党及其领导者并非全然是无序的,而是透过法律制度来解决问题。
诉状中出现的各个公司,揭示了会党结盟背后的经济逻辑,例如海山与大伯公会的联盟在战争结束后对簿公堂的案例,正反映了殖民国家力量与旧时代华人社会权力之间的消长。这也提醒我们,诸如义兴、海山、大伯公会等大会党的形象,可能已被过度想象,其本质更接近于经济利益的结合与竞争。
资料来源与延伸阅读
Birch, James Wheeler Woodford. (1976). The Journals of J. W. W. Birch: First British Resident to Perak, 1874-1875. Kuala Lumpur;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Blythe, Wilfred. (1969). The Impact of Chinese Secret Societies in Malaya: A Historical Study. London, Kuala L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James William Norton Kyshe. (1890). Cases Heard and Determined in Her Majesty's Supreme Court of the Straits Settlements, 1808-1890 (Vol. IV 1885-1890). Singapore: Singapore and Straits printing office.
王琛发(2021),〈再论马来西亚华文教育与五福书院的历史定位——历史观念、方法论与话语权意识的重新检讨〉,《客家研究辑刊》2021(2):83-101。
⽩伟权,新⼭⼈,台湾师范⼤学地理学系博⼠,现为新纪元⼤学学院助理教授。关注本⼟历史与文化,著有《柔佛新⼭华⼈社会的变迁与整合:1855-1942》、《赤道线的南洋密码:台湾@马来半岛的跨域文化田野踏查志》、《拜别唐山:在马来半岛异域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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