褪色的会馆与社团,何以永续?
【毛草行动】
社团和会馆,凝聚了拥有共同目标、相似背景、愿意互相关照的人群。
在没有网络的年代,想找个知心人聊兴趣爱好、家乡童年、抱团取暖,会馆和社团便是最佳场所。有的社团更是团结了会员们的财力,置地添产,每年再遴选委员会管理会产,规模堪比一家公司。
即便网络迅速发达,不少社团仍然活跃,继续团结不同世代的会员。但最常见的问题,莫过于社团的资产管理失序,使接手人伤透脑筋,大大限制了社团的发展。
社团注册法令下的社团
虽说会馆与社团在多数人眼中,就是一群人聚在一起而已,但在《1966年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的社团,却远远超乎联谊作用。
在第9(b)条文下,社团的不动产,若非注册在信托人的名下,则可注册在社团名下。
所谓的不动产,主要指社团的土地,比如会所、社团大楼、停车场等等。
信托人则是由社团理事会所指定的人士,负责管理社团的不动产,通常由”top four”,即是主席、副主席、秘书和财政所担任(也可由其他人士担任)。最常见的程序,是在社团常年大会上,通过不超过四位人士担任信托人,随后信托人会另外签署信托合约(trust deed),以巩固信托人的身份。
在地契(或“牙兰”)上,信托人的名字就会出现在"土地持有人"(ketuanpunyaan)栏目中,他们或是作为直接的土地持有者,或是土地信托人(pemegang amanah)。但无论何者,他们都拥有将土地转让、出售、租借,或其他交易的权力。
由于相关法令并没有规定信托人的任期,信托人常常是在完成第一期的置产程序、成功拿到会所的牙兰后,便将繁琐的文件抛诸脑后。
而老牌社团最常遇到的问题,大概就是理事会决定要出售会产,把发黄的牙兰翻出来时,却发现牙兰上的土地持有人名字非常陌生,大概是几十年前早已卸任,现在不知所踪、或已然离世的某个前理事。
如此,第9(b)条文的第二部分便十分关键,即社团的不动产可直接注册在社团名下,并由理事会继续管理。如此一来,无论理事换了多少届,人来又人散,只要会产注册在社团本身名下,便无需年复一年将会产转到新一届理事的名下。
在Cheng Tua Ba @ Chuan Choo Ping & Ors [2008] MLJU 630一案中,居銮大伯公庙理事会申请将庙会的土地,从信托人的名字转到庙会本身名下。法官在解读第9(b)条文时,认为该条文赋权社团选择将不动产注册在信托人名下,还是社团本身名下。在此案中,考虑到理事会已在大会通过将不动产注册在庙会名下,且庙会的章程也规定庙会的不动产需直接注册在庙会本身名下,法官便通过了该申请。
另一种较为婉转的方式,则是委任新的信托人。在《1949年信托人法令》第40条文下,若信托人离世、离开马来西亚超过12个月、或不愿继续担任信托人,则可委任新的信托人来取代他。值得一提的是,该条文明确规定了何人可以委任新的信托人,他们分别是:一、信托合约中的指定人士(信托合约中具有特定条款,赋权一人负责委任新的信托人);二、其他在任信托人、三、离世信托人的个人代表,通常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若信托人已然失联,或无法确认信托人的个人代表,则可在第48条文下,申请财产转移令 (vesting order),将会产转移到新的信托人名下。
但诚如上述,人必经历生老病死,比起委任新的信托人,直接将会产注册在社团名下,是更永续的选择。
松散社团
《联邦宪法》第10条文赋予人民聚集的权利,这里所说的聚集,并非非得是大型示威或上街,它也可以单纯是一群人聚在一起,聊兴趣、生活、爱好。这种随意的聚集,也促使了许多松散社团的诞生,即没有在社团注册法令下注册,纯粹就是一群人选择聚在一起。
如此聚集其实并无问题,但若该组织越渐聚拢名望,抑或需聚集财产,问题就来了。当松散社团打着众筹或寻求赞助的名义要求他人捐献,却给出个人名义(通常为组织财政)的户口时,自然会影响组织的信用。
如今,线上的社团注册申请,一般都是通过e-ROSES,而社团注册局的官网也有提供书面教程,指导申请人如何递交申请。在递交申请之前,申请人也可在线上检查社团列表,以确保不出现撞名问题。
除了上述不动产外,已注册的社团也可在第9(a)条文拥有动产,如银行户口,并且在第9(c)条文下通过社团负责人(public officer)拥有提告与被告的权利。提告权之重要,在于当社团信托人或会员不当使用会产、违反社团条规、拖欠会费时,提告该信托人或会员,抑或当有心人试图破坏社团的名义,也可通过法律程序,为社团正名。
常见问题
近来,双溪毛糯五一三墓园,被宪报为非穆斯林墓地,并由历文之友负责管理。这是件可喜可贺之事,因为宪报下的保留地,收到土地法典的明确庇护,即便将来将墓园更换管理单位,也不会影响墓园的法律地位。
但许多社团,尤其涉及小众信仰、地势偏远、理事年纪老迈的会馆,它们旗下的土地,就没有这般的保护了。最常见的问题,就是理事每年在换,土地却没被转移到新一届理事的名下。直到若干年后要动土整修土地,需要申请准证时,才不得不头疼——到底谁是土地的主人?谁才有法律权利去申请准证?
又或者是数名好友成立的松散社团合资购买土地,将其放于一人名下作为信托人,但那人却不认账,坚持说“放在我的名下,就是我的”。虽说法律下有回归信托(即出钱者即有权)的概念,但要说清土地属于谁,难免一场恶战。
到底,社团的意义超越会产,它象征着一群人的情谊、一个取暖的平台、又或是滚滚红尘中,有人愿意陪你做不赚钱,但很快乐的事。要是到最后因为资产而烦恼,便与成立与参与社团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所以说,白字黑字虽烦,但却是让社团永续的关键。循法注册社团、定期检查会产及地契、准时递交常年大会报告,都是基本却不得不下的功夫。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电邮:bochichia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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