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与检控的双重标准——这是政府的锅吗?
【毛草行动】
随着3R争议不断上演,关于警方与总检察署办案时双重标准的抨击也愈发激烈。
KK Mart真主袜风波中,两名网民在3月17日留下侮辱性留言,随即被逮捕、调查、提控,22日案件就审判完毕;而另一边厢,失聪电召车司机黄荣强疑被柔佛王储随扈打伤,调查过程中黄荣强的手机被没收,且数月已过案情迟迟没有进展,以致黄荣强和其代表律师远赴首相署外陈情。
近期,行动党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开腔反对强制清真认证申请的建议,警方在接到巫青团报警后火速传召郭素沁调查问话;然而,社青团针对巫青团长艾科玛羞辱性言论报警,却迟迟未见警方传召艾科玛协助调查。
警方以双重标准办案,民众难免将不满情绪宣泄在政府身上,而政府一般是会以“警方有独立调查权”聊以回应。问题来了,警方执法时双重标准,究竟是政府的锅吗?
政府与警队
根据《联邦宪法》第140条文第4和第5条款,国家元首将按照首相的建议,委任总警长;而根据第1和第3条款,内政部长将出任警队委员会(Police Force Commission)主席, 而该委员会将负责警队内的升迁、调职、委任、纪律等事务。
由于我国并未落实独立警察投诉和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因此警队的纪律依然交由警队自行负责。国盟政府在2020年通过《警察行为独立委员会法案》(IPCC),法案阐明IPCC只能执行调查工作,调查结果将交由警方,让警方对涉事警员采取纪律行动。
若警队的纪律管理权仍然隶属于警队,那么警队执法时的双重标准,警队委员会便在责难逃。而作为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内阁一员的内政部长,更是不能大义凛然地说“警方有独立调查权,跟内阁无关”了。
事实上,内政部长在多个案例中,早已展现出内政部对警队的控制权。
2020年,一本名为《重生:烈火莫熄、阻力和在新马来西亚的希望》的书籍,因其封面设计涉及“侮辱国徽”,时任内政部长韩沙再努丁便指示警方展开调查;今年七月,赵明福民主促进会步行40公里到国会诉求重启赵明福案调查时,现任内政部长赛夫丁便指出,警方早在2018年遵循内阁指示,援引《刑事法典》第342条文(即错误拘禁罪)开档调查赵明福案件;同一时期,随着乌鲁地南警局发生杀警案,赛夫丁也指示全国警局,每天晚上10点开始关闭警局外栅门。
以上三例,充分展示了内阁有权指示警方展开调查、有权指示警方援引特定法令展开调查、并有权指示警方作出行政上的调整。在三权分立的制度下,警方本就隶属同是行政一员的内阁,警方和内阁并不是互相独立的存在,内阁通过内政部长可对警队下达指示。
政府与总检察长
说到警队,便不得不提负责提控嫌疑人的总检察署。
在黄荣强一案中,警方声称已完成调查,并将报告交予总检察署,惟总检察署迟迟没有给予进一步指示,也并未提控任何嫌疑人。
根据《联邦宪法》第145条文第1条款,国家元首将按照首相的建议,委任总检察长。根据第2条款,总检察长将作为国家元首、内阁或部长的法律顾问;根据第3条款,总检察长拥有展开和终止刑事程序的裁量权,也就是决定提控或撤控的权力。扎希一案中,总检察长在案情表罪成立后撤销控状,法庭便只能判处释放不等于无罪,也就是广为人知的DNAA (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tal)。
我国律政(Attorney General)、检控 (Public Prosecutor) 不分家,最显著的缺陷,就是总检察长手握提控或撤空权力的同时,也是政府的法律顾问——倘若内阁人员犯罪,总检察长究竟要站在内阁人员的那边,还是内阁人员的对立面呢?
由于律政、检控不分家,不管是希盟时代提控纳吉,或是团结政府上台后撤销扎希的控状,都让民众不得不怀疑案件背后有“黑手”下达指令。前者,纳吉的支持者认为提控纳吉实为政治迫害;后者,则是公诉人遭质疑有偏袒之嫌,而终究为人所诟病。
矛盾的是,希盟屡屡将成功提控纳吉作为战绩,并高调宣扬“如果希盟不上台,纳吉就不会进大牢”。若是希盟认为成功提控纳吉是他们的功劳,那么黄荣强一案进展停滞不前,希盟又背不背这个锅呢?
如何甩锅?
诚如上述,现阶段政府若是要以“警队和总检察署独立运行”为由甩锅,并不具说服力。
若政府有意巩固两大机关的独立,便应顺应民间的改革诉求,落实IPCMC,以及让律政、检控分家。
前者诉求的,是警队的纪律问题由独立委员会所调查,并直接采取纪律行动。如此一来,警队的纪律便不再受到警队委员会和内阁所监管,而是全权交由独立委员会。在此情况下,即便内政部长依然有权对警队下达指示,但民众也可针对双重标准的执法问题投报予独立委员会,以调查警方接到报案后不平等的处理方式。
后者诉求的,是将总检察长的既有职务分权,归律政、检控两个独立机构,且由不同人所领衔。内阁的法律顾问可继续由首相推荐人选;公诉人则应经由独立透明的方式遴选,内阁不得干预。
或许落实这两项改革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时,政府才能大声说,“不满警方的行动,可到独立委员会投报”、“总检察署是独立机构,我们无法干预”。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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