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党主席林冠英向总检察署递交陈情书,但总检察署驳回他的陈情,拒绝撤回林冠英所涉的槟城海底隧道案。

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Wan Shaharuddin Wan Ladin)今早在吉隆坡地庭,向法官阿祖拉(Azura Alwi)公布总检察署的决定。

“我们在6月28日收到陈情书,两天后驳回。”

阿祖拉接着择定在8月8日继续审理此案。

林冠英的律师是哈占奥玛(Haijan Omar)。

被控收贿330万

林冠英也是前槟州首长。他在海底隧道案中,共面对4项控罪。

他被控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光大28楼的槟州首长办公室,利用首长职位收取330万令吉的贿赂,以协助发展商查鲁的公司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建筑工程合约。

第二项控状指出,林冠英于2011年3月在吉隆坡一家酒店,向查鲁要求其日后盈利的10%,作为协助该公司获得工程合约的酬劳。

林冠英也面对另外两项控状,指他致使两块总值近2亿零880万令吉的槟州政府土地,脱售给两家被指与海底隧道工程有关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