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可以随便改?—— 从修宪看法律的善与恶
【毛草行动】
近年来,修宪成为热门话题,近期较著名的案例,先有2022年通过的反跳槽条款,后有今年因海外产子案而推出的公民权修宪提案。
2022年全国大选后,绿潮崛起,坊间更兴起了能否透过修宪,将马来西亚转变成回教国的讨论。
《联邦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不仅是所有法律的根源,也承载着各族人民对马来西亚的想象,如民主、人权、三权分立等等,是维护全民和谐的社会契约。
《联邦宪法》第159(3)条文规定,修宪案必须得到国会三分二的支持才能通过。
不过,事情总有例外。
第159(4)条文阐明,部分修宪案只需获得国会简单多数支持就能通过:第159(5)条文规定,马来统治者、元首特权、国语地位、土著特权相关修宪案,必须得到国家元首御准才能通过;第161E条文规定,攸关沙巴及砂拉越权益的修宪案,必须得到州元首同意才能通过。
虽然修宪有一定的门槛,但总的来说,涉及基本权利和三权分立的条文,只需国会三分二的支持就能通过。那么问题来了,如今国内种族主义高涨、保守势力抬头,政治人物是否能任意修改《联邦宪法》,剥夺或约束宪法赋予的人权呢?
恶法亦法?
恶法是否合法、人民有没有义务遵守,一直都是热门的法律辩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或许能够从自然法论和法实证论的角度切入思考。
恶法非法(lex injusta non est lex),是自然法论(natural law)的核心。自然法论认为,法律的正当性(authority),源于它的道德性(moral facts),也就是说法律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正当程序以及对社会具有建设性。因此,当国会订立恶法,该法律便失去了正当性,人民也就无需遵守恶法。
反之,法实证论(legal positivism)则认为,只要法律是由合法机构透过合法手段所订立,那么无论该条法律是否恶法,都拥有正当性,人民也有义务去遵守。
举例,若今天国会透过正当程序订立种族隔离法律,前者会认为这是铁板钉钉的恶法,当然是不需要遵守的;后者则会认为这是国会透过既定程序制定的法律,管它是好是坏,理所当然是需要遵守的。
修宪案的善与恶
另外,让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国会是否能通过修宪案,移除《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财产权、教育权呢?又或者,国会是否能废除宪法下的民主框架,将马来西亚变成集权国?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得先探讨我国是否秉持基本结构主义(Basic Structure Doctrine)。
基本结构主义说的是,宪法具有一些不能被改变的基本特征。换言之,若国会尝试修改宪法的基本特征,法庭就有权宣判这些修改无效。
在Sivarasa Rasiah v Badan Peguam Malaysia中,法官认为《联邦宪法》第二部分下的基本自由(fundamental liberties)是基本结构的一部分。在后来的联邦法院案例中,可知宪法的基本结构也包括三权分立以及司法自主权。
在我国,基本结构主义最早在Loh Kooi Choon v Government of Malaysia中被提及。在此案中,联邦法院强调我国司法体系不承认基本结构主义,换言之,只要国会按照第159条文下的程序修改宪法,无论修改的内容是什么,都是合法修宪。
显然,此案的判决更倾向于法实证论,在决定一条法律是否正当时,法庭只注重立法的人是谁,以及立法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至于法律的内容是否侵犯人权、违反公平正义,都不会影响该法律的正当性。
在2010年Sivarasa Rasiah一案中,联邦法院首次承认基本结构主义。
此案中,联邦法院接纳基本结构主义为司法的一部分,并强调《联邦宪法》中的基本自由、公民权、国家元首及马来统治者特权、三权分立、君主立宪都是基本结构的一部分。换言之,若国会意图通过修宪案推翻以上几点,那么该修宪案将会被宣判无效。
这项法院的判决更倾向于自然法论,意即一条法律是否合法,不能单看立法者和程序,必须检讨法律的内容本身是否会侵害《联邦宪法》所彰显的精神。
此后数年的几宗联邦法院判决不尽相同,有的接纳,有的推翻,而目前最后一宗讨论基本结构主义的案件,是2022年的Dhinesh a/l Tanaphll v Lembaga Pencegahan Jenayah,在此案中,联邦法院重申了基本结构主义作为我国司法的核心之一。
自然法伦和法实证论的碰撞
倾向法实证论的判决中,法官们秉持三权分立的原则,坚持认为宪法赋权国会修宪,因此不管国会如何修订宪法,司法也不该过度干预。这派意见也认为,《联邦宪法》应因时制宜,让国会随着时代的改变,将它改得符合当代的价值,若司法阻挠国会修宪,只会让《联邦宪法》变成法老石碑,顽固而过时。
反之,倾向自然法论、认可基本结构主义的法庭判决,则将重心放在《联邦宪法》第4条文,即“《联邦宪法》作为我国最高法律”。法官认为,既然宪法是最高法律,那么司法就必须守护这一原则,撤销所有违反宪法的法律。这派意见认同,《联邦宪法》须顺应时势而改变,但其基本结构乃是立国之初人民之愿,它象征着马来西亚的精神,其中的基本自由更是亘古不变的普世价值,断没有被扭曲得面目全非的理由。
光看理论,法实证论认为,人民投选出民意代表进入国会,国会所指定的法律必然就承载着民意。但事实上,在“赢者全拿”的选举体制下,我们选出的民意代表,真的代表了多数民意吗?
举例,候选人甲、乙、丙分别拿下了40%、30%、30%的选票,候选人甲当选了,却甚至无法代表一半的民意。再者,少数民意难道就应该被牺牲和忽略吗?即便真的投选出能够代表全民的阵容,他们上位后又能否秉持初心,制定符合民意的法规呢?
因此,在混乱的政局下,唯有从自然法论以及基本结构主义出发,我们才能有效地检讨国会制定的法律,它不仅需要复符合既定程序,也同样必须符合《联邦宪法》所定下,同时也是民间认可为普世价值的立国原则。
能否修宪成神权国?
回到一开始的问题:国会能否修宪,将马来西亚改为神权国?
首相安华曾说,马来西亚既非世俗国,也非神权国。
有人认为,安华的言论只是政治话术,但法律上,安华说的未尝不是事实。神权国的最大特征,就是根据宗教教义和经典治国,而《联邦宪法》虽然是一份世俗的法律文件,却也承认伊斯兰法的地位。
话虽如此,要完全把马来西亚转化为神权国,或意味着三权分立和人民的基本自由有着颠覆性的改变。这些元素都是基本结构的一部分,司法门槛仍有着一定制约的作用。
不满意就移民!
《联邦宪法》所赋予人民的权利,是从我们的先辈至今,对马来西亚,以及成为马来西亚人的期许。我们更不能够忽略,虽然宪法保障了我们部分自由,但我们都是共同舍弃了部分权利,才换来这份保障。
因此,当国会试图修宪或订立其他法案时,或许我们应该注意的,不仅仅是哪个政党带头通过、哪个部长倡议的法案,而更重要的是这份法案本身,对你我的福祉,有着怎样的影响,并就此作出回应,如开腔表态,甚至示威抗议。
每当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有关示威、民间运动的新闻时,总有一种声音说“在这个国家就要遵守国家的政策,不喜欢就移民!”。若是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看,此类网民都是法实证论的支持者,他们认为只要法律写在皇榜,不管是歧视人民还是欺压百姓,我们都有义务要遵守。
然而,宪法作为社会契约,是社会里的各族人民,自愿舍弃部分权利和自由,以换取政府所给予的庇护与安宁。举例,人民自愿舍弃部分财产权,上缴税务予政府,目的就是了为了换取政府对国家的发展。因此,当政府违反契约,无法给予人民所要求的庇护与安宁,那么人民便有权利去反抗。
换句话说,当我不满意国家政策,移民(退出这个政体)只是其中一个选择,我也可以选择留下并反抗,这跟你投诉隔壁邻居太吵和门前有个大洞,而不选择搬走,是一样的。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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