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店里“打擂台”,犯法啊?
【合理怀疑】
店家与顾客在杂货店上演“自由搏击”的网传影片引发热烈讨论,据报道两人已被警方扣查,警方将援引《刑事法典》第324条文(持武器伤人)和第323条文(蓄意伤人)调查此案。
一些网民好奇,是否是涉案的两人报案。
首先,报案者未必一定得是影片中涉及互殴的两人,任何掌握相关信息或目击者都有权报案。
再者,根据Dato' Seri Anwar Ibrahim v. PP一案,就算没人报案,警方也是可以自行展开调查的:
“[42] 通常在犯罪发生后,很早就作出的第一信息报告被称为报案纸。它将启动调查,并最终导致被告被提控……第一信息报告不是启动刑事调查的先决条件。”
“[42] The first information report which is usually made very early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an offence is referred to as the police report. It sets investigation into motion which will finally lead to a charge being preferred against an accused person…the first information report is not a condition precedent to the initiation of a criminal investigation.“
回到案件本身。
根据《刑事法典》第321条文,任何人的行为,若意图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明知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伤害,并且确实造成了伤害,就被称为“蓄意伤人”。
根据第323条文,除第334条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蓄意造成伤害,应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或最高2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而根据第324条文,除第334条文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以射击、刺、砍之器具,或以任何用作犯罪武器時可能致命之器具,或以火或任何炽热之物,或以任何爆炸物,或以对人体之吸入、吞下、进入血液时将有害之任何物质,或以任何动物故意造成伤害,应处以最高十年监禁,或罚款,或鞭挞,或其中两者兼施。
第334条文阐明,任何人在严重且突然的挑衅下(grave and sudden provocation)蓄意造成伤害,若是既无意图也不知道自己可能对挑衅者以外的任何人造成伤害,则应处以最高一个月的监禁,或最高1000令吉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各种抗辩的可能
在法律上,若要成功建立起“严重且突然的挑衅”的说法,就必须证明当下被剥夺了自我控制的能力。
就影片所显示的内容而言,两名男子似乎都无法据此展开抗辩,毕竟双方是在发起和接受挑战的情况下互殴的。
另外,根据《刑事法典》第85条文,如果被告因醉酒,而不知道自身作为或不作为是错误的,或者压根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则醉酒就可以作为一种抗辩。根据Abdul Aziz Mohamed Shariff v. PP一案,若要成功建立起抗辩,那么被告必须处于完全且绝对的醉酒状态,以至无法构成所指控的意图。
但从影片上看,作为顾客的男子看起来不像是处于上述醉酒状态,且在影片多处看起来,都是有意识地去接受挑战,并进行伤人行为。
尽管《刑事法典》第97条阐明,每个人都有权针对影响身体的任何罪行,捍卫自己的身体以及他人的身体,但笔者认为,最适合的抗辩,应该是第87条文下的“无意且未知可能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同意行为”。
第87条文阐明,任何无意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行为,且行为者不知道该行为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则不应为所造成的伤害构成犯罪。不过,前提是受伤害者是18岁以上人士,且已明示或暗示同意遭受伤害或承担伤害风险。
本条文给出的例子是A和Z同意互相击剑以供娱乐,该协议意味双方同意在击剑过程中遭受非谋杀情况下可能造成的任何伤害,如果A在公平竞争的情况下伤害了Z,则A不构成犯罪。
按照影片中的对话,笔者认为两名男子当下正是属于这种同意行为,且双方在互殴过程中不像有意造成严重伤害,特别是店家在把对方打倒后停下。从这点来看,可以判断店家没有严重伤害对方的意图,顶多是有意图造成伤害,并非严重伤害。
胜负分晓后,店家质问顾客是否服输,然后把顾客赶出去,显见店家无意继续再战;顾客被赶出去后,突然拿起头盔偷袭店家。
这个时候,店家可说是并无继续同意遭受伤害或承担伤害风险的,因此顾客这举动可能构成蓄意造成严重伤害行为,无法仰赖第87条文抗辩。
如果是民事诉讼?
如果在刑事上不能构成犯罪,那么在民事上呢?
在侵权法上,侵害人身行为确实是一种诉因。
但是笔者认为,前半段所发生的情况,不管谁是被告,都可以援引“volenti non fit injuria”,即“同意不生违反”作为抗辩,指的是只要辩方能够证明诉方是自愿承担风险的,诉方就无法为自己所同意遭受的损害获得补偿。
同样的,顾客在被赶出去后用头盔偷袭店家的行为,可能无法仰赖这点抗辩,毕竟店家可以说已不再同意遭受任何损害。
反观,倘若店家当时因此而受伤,是可以发起诉讼的。
陈祖豪,现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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