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草行动】

关丹高庭前天宣判劳勿猫山王农民针对彭州政府提出的司法审核败诉,勒令农民缴付60万令吉堂费。

劳勿榴莲芭争议自爆发以来,民间便有着诸多看法:有者认为,猫山王农民从一开始便是非法占地,如今已赚得盆满钵满,是时候归还土地;有者认为,农民的耕耘都是血汗,政府不应贸然收地转租给财团。

无论如何,劳勿猫山王农民自2020年8月接获州政府驱逐通知那时起,便背负着“非法入侵者”的标签。

那到底,合法农民与非法农民,有地契与无地契,有着怎样的差别呢?

历史上的土地制度

马来王朝时期,半岛奉行土地保有权制度(land tenure system)。

为了鼓励人民开垦荒地,当时并无严谨的地契系统,农民可自由开垦并耕种,只需缴付农作收成的十分之一即可。

在土地保有权制度下,所有土地皆属于王室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无拥有权。只要农民持续耕作并交税,便可继续使用土地,也可将使用权传承给下一代;一旦农民停止耕作并无法缴税,便会失去使用权。

英殖民时期,殖民政府引进了契据系统(deeds system),人民可互相买卖土地,只需买家和卖家签订契约即可。

然而,契据系统为民间自行签订契约,不受政府系统所管理,政府往往难以找到地主征收税务。此外,纸质契约容易损毁遗失,地主只能通过登报或设立告示,告知众人“我是地主”,却对保障地主的土地拥有权无法起到实质作用。

由于契约管理松散,假地主、假契约层出不穷,对政府和人民都造成负担。

殖民政府随后又引进澳洲的托伦斯登记制度(Torrens System),以取代契据系统 。

简单而言,在托伦斯登记制度下,所有被政府记录在案的交易,才算是合法交易。托伦斯登记制度遵行两大原则,分别是镜面原则(mirror principle)和帐幕原则(curtain principle)。

镜面原则指的是土地局的登记簿将反映土地的重要信息,如土地的拥有者、地址、面积大小等等,只需查阅登记簿就能够核实土地的信息。帐幕原则指的则是登记簿将会作为一道屏障,未登记在登记簿的信息皆没有法律效应。

值得一提的是,托伦斯登记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全面适用于半岛,而是逐步在各州落实。时至今日,托伦斯登记制度已成为我国土地法的重要核心。

地契的重量

如上述所言,在托伦斯登记制度下,一个人对土地的拥有权,是从一张地契开始。这里说的地契,并不只是一张泛黄的旧纸,会像电视剧般被抢走就会失去土地,而是地主经由登记制度,获土地局签发的认可。

《土地法典》中的两项条文,更是加固了“登记即为土地权之本”的概念,分别是第48条文和第340条文。

根据第340条文,某人的土地权益 (interest in land) 若是登记在册,便可以获得“不能废除的所有权”(indefeasible title),他人不能随意从地主手上夺走土地。换言之,若是某人只有一张发黄的老地契,却没有将土地权益登记在册,他对该片土地的权利将不会受到法律保障。

第48条文更是在政府面对“非法农民及入侵者”的争端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根据第48条文,某人无法通过任何时期的使用、占据,来获得国有土地的拥有权。换言之,就算农民在独立之初就开始在土地上耕作,并且多年来不曾受到政府的干扰,依然无权拥有该片土地,而政府随时可以将土地收回。

法律上,这些无地契农民被称为擅自占地者(squatter)。

Sidek bin Haji Muhamad & 461 Ors v Government of the State of Perak & Ors一案中,农民早在1950年就开垦了吉打、霹雳、雪兰莪的一片森林地。他们在该地耕作多年,却忽然遭到政府逼迁,遂对政府提出诉讼,坚称他们对该土地拥有权利。

在该案中,法官宣判农民作为擅自占地者,不仅对该土地毫无权利,还有可能因为非法占地而犯法。由于农民对土地本就无权,他们便也就失去了诉讼原因,因而败诉。

司法审核判决

回顾猫山王农民司法审核的判决,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农民主张自己并不是非法农民,且多年来不间断地申请地契,而州政府尽管并未发出准证,却也从不干扰他们。法官引述了Sidek一案的判词,指出农民尽管已致力申请地契,但一天没有得到地契,便一天都是非法农民,也就是擅自占地者,不仅无权对政府提出诉讼,也犯下了非法侵占罪;对于州政府迟迟未对农民采取行动,法官认为这最多只能证明州政府懈怠,不能诠释为州政府默许农民滞留。

第二部分,农民主张自己数十年来不停申请地契,也愿意缴税,“合理期待”政府把土地授予他们,却不料政府却把土地转租给财团,破坏他们的“合理期待”。法官认为,是否将土地授予农民是州政府的特权,加上农民本来就是非法占地者,自然也不会有所谓的“合理期待”。

第三部分,农民认为州政府所提出的合法化计划乃是趁火打劫,所开出的条件极不合理。法官认为,州政府根本无需对作为非法入侵者的农民和谈,却费心推出合法化计划,且该计划并没有恶意或违法元素,不足以作为推翻州政府决定的理由。

身为“擅自占地者”的双重输家

诚如上述,在“地契即是一切”的法律框架下,农民败诉并不意外。事实上,这桩案件已非司法能够解决,而更需要以民为本的土地政策。

透过农民的采访,我们可知他们当年正是受到州政府所颁布绿皮书的鼓励,才选择入山开垦。

耕种之时的辛劳无人问津,而如今土肥果丰,州政府才突然要取回土地,驱赶农民。农民十年一棵树的血汗固然无法作为呈堂证据,但身为百姓的父母官,州政府理应要认可农民的努力,给予合理的合作方案。

多年申请地契不果,想必农民比谁都要清楚,州政府有着滔天的权力,要与州政府硬碰硬,简直是以卵击石。但即便如此,农民与州政府和谈多时,却始终未得如意方案,到底是农民过于贪心,还是州政府的条件果真野蛮?

顶着“没有地契”、“非法入侵者”的骂名,农民在法律面前手无缚鸡之力。随着这次的败诉,农民下一波迎来的战役,恐怕就是州政府的铲土机。

从原住民居住地的陈年纠纷,到霹雳州菜农案,再到劳勿榴莲芭争议,政府和人民不应简单地用”有地契“与”无地契“一刀切地看待土地问题,必须从历史脉络、人民生计、土地正义的角度出发,以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地”的目标。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