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长赛夫丁再度维护公民权修宪案,惟捍卫自由律师团批评,赛夫丁为删除永久居民子女公民权条款提供的理由有误。

捍卫自由律师团顾问苏仁德兰(N Surendran)今日在文告中质疑,政府是否已充分了解这项修宪案的事实及可产生的后果。

苏仁德兰特别点名赛夫丁(下图)昨日的国会言论,即政府将删除第二附录第二部的第1(1)条文,而此条文目前适用于新加坡公民在两国分开后来到马来西亚,在此结婚并生育子女的情况。

“赛夫丁要求删除第1(a)条文中的‘永久居留权’(PR)条款的理由,有根本性错误,因为这是建立在错误的事实和未能掌握其历史渊源的基础之上。”

“首先,新加坡于1965年脱离马来西亚,而非赛夫丁所指的1963年。”

“1963年,(政府)通过《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设定有关永久居民子女条文。(它)并不是赛夫丁声称在1965年为了处理两国分开所引起的后果,才纳入宪法当中。这是一个基本事实,部长怎么会搞错呢?”

他指出,永久居民子女条文的目的,皆在防止永久居民子女成为无国籍人士,而非如同赛夫丁所说,为了让持红色身份证的新加坡公民的子女获得公民权。

所举澳洲例子也有误

苏仁德兰提醒,删除该条文后,马来西亚将蒙受损失。

他担心,关键领域需要的熟练工人将因其子女无法获得公民身份,而离开马来西亚。

“赛夫丁试图以澳洲的马来西亚永久居民子女,也无法自动获得公民身份来为这修宪案辩护,但这也完全错误。”

“事实上,根据《2007年澳洲公民身份法案》第12条文,永久居民的每个子女都自动成为公民。”

惟一方案是撤修宪案

苏仁德兰表示,对赛夫丁的言论出现“严重的事实和历史错误”,感到遗憾。

他认为,这让人开始怀疑,政府是否清楚修宪案的内容。

“他们(政府)似乎毫无头绪,每天都在提出全新,但与事实不符的理由。”

“为了国家的利益,政府现在唯一该做的就是撤回拟议的修宪案,只着手修改海外母亲所生子女的问题。”

内阁3月8日批准公民权相关的联邦宪法修订案,其中据悉包括了删除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第二附录第二部的第1(e)条文,以及第二附录第三部的第19B项。

第14(1)(b)条款说明在“马来西亚日”或以后出生而拥有第二附录第二部中所载之任何资格者,因法律之实施成为公民。

第二附录第二部第1(e)条文阐明,除了宪法第三篇之规定之外,“马来西亚日”或以后出生,凡在大马境内出生,且非一出生即为其他国家之公民者,因法律之施行成为公民。

第二附录第三部的第19B条阐明,凡在任何地点发现之出生弃婴,必须当作是由一名永久居民住在该处之母亲所生者,除非另有证明;如该初生弃婴已依据本条文而被确定出生地时,其被发现之日期,必须被视为其出生日期。

部分代议士和维权组织担心,上述条文的移除,或会加剧儿童的无国籍问题,因而提出强烈抗议。

人权会之前也表明,虽然同意部分的修改内容,但却有更大的疑虑。它担心修宪案的另五项建议,可能会影响本籍男子的非婚生子女,以及本籍父母领养无国籍儿童和弃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