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草行动】

通讯部出台新版记者伦理守则,因涉嫌打压新闻自由而引起哗然。

新闻媒体反应如此之大,倒也不是空穴来风,毕竟新闻局是会按照这份守则为标准,来核发、更新记者证。

部长法米一再强调,即便没有官方授予的记者证,记者也依然能够继续执业。

然而,事实是,记者若没有官设记者证,在采访官方活动时就难免会遭到诸多刁难。长久以往,能够顺利报道政府和官员新闻的媒体,大概就只剩下获新闻局认证为符合伦理守则的新闻媒体了。至于如何断定哪家新闻媒体符合标准,恐怕就只有新闻局自己知道。

在马来西亚,言论自由受到《联邦宪法》第10(1)(a)条文所保障。

尽管如此,倘若我们细读第10条文,难免会心生疑虑——为何它制定的限制比保障还要多呢?

根据《联邦宪法》第10(2)条文,国会有权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以维护联邦的安宁、国际关系、社会秩序与道德、立法机构的特权,并可针对藐视法庭、诽谤及煽动立法。

五一三事件以后,政府为了进一步操控言论自由,更是制定了第10(4)条文,赋权国会立法禁止对宪法下所赋予的特权发出任何质疑。

从以上情况看来,第10条文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极为宽广,堪称包罗万象。正因如此,国会屡屡援引第10条文所赋予的权力,定立各种收紧言论自由的法令,其中就有历史悠久、恶名昭彰的四大恶法,分别是《1948年煽动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84年印刷机与出版法令》以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1948年煽动法令》

根据《煽动法令》第4条文,任何人做出有“煽动倾向”的行为、发表有“煽动倾向”的言论、出版或进口有“煽动倾向”的刊物,皆犯下了煽动罪。

根据第3条文,“煽动倾向”所涵盖的范围极广,其中包括制造对皇室的仇恨、制造反皇情绪、引起种族或宗教之间的仇恨、质疑土著及皇室特权等等。

一般而言,要判定一个人是否犯下罪行,须视乎其是否有意图,以及是否有犯罪行为。

然而,在《煽动法令》下,则无需证明被告是否有意图煽动,只需证明被告有意图发表相关言论。举例,若一个人在第3(1)(a)条文下被提控,检控官无需证明他是否有意图制造对皇室的仇恨或不忠,只需证明他有意图发表所涉及的言论即可。换言之,被告无法用“我发表该言论时,并没有煽动的意思”来作为抗辩理由。

此外,检控官也无需证成相关言论的确在民间造成影响,只需证明该言论具有“煽动倾向”。至于何为“倾向“,则视乎法庭的诠释。

《煽动法令》的模糊性质,使其容易沦为当权者打压异议的工具。2021年,《当今大马》及时任行动党巴生国会议员查尔斯便曾因评论法庭对前者的裁决,而在《煽动法令》下被调查;同年,前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也因其自传《荒野中的正义》而遭到调查。根据官方数据,光是2023年就有367人在《煽动法令》下被调查。

《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

在《官方机密法令》下,任何人拥有、持有、使用、泄露官方机密,则被视为犯罪。

说到官方机密,我们的第一印象,便是关乎国家安危、会影响到许多人民、极度重要的资讯。但事实上,官方机密,可以是无关紧要的文件、政府意图隐瞒的丑闻、当权者不欲让人民知道的真相。

根据《官方机密法令》第2条文,官方机密指的是附表所列出的文件,以及部长、州务大臣、州首长、官员列为“机密”的文件。附表所列出的文件,包括内阁文件及决策、州政府文件及决策,以及涉及国安、国防及国际关系的文件。

简单而言,《官方机密法令》并没有划定可被归类为“官方机密”的范围,也没有限制机密期限——即过了特定时限后,政府便有义务解密。因此,政府可随心所欲,武断地将某文件列为官方机密,借此掩饰不欲人知的事实。

2016年,现任经济部长拉菲兹便曾因揭露一马公司丑闻,而在《官方机密法令》下被控,上诉后被判守行两年;近年的濒海战斗舰弊案,政府一开始便是以相关文件属于官方机密为由,拒绝公开案件资讯,直到群众持续施压后才宣布解密文档。

虽然我国有《吹哨者保护法令》,惟该法令的保护范围并不涵盖为了揭发不当行为而抵触《官方机密法令》者,因此即便持有相关资讯,却也苦无举报后不受法律对付的门道。

《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

《1984》,讲述了一个独裁体制、毫无言论自由的反乌托邦世界,而《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更是有异曲同工之妙。

在《印刷及出版法令》下,出版社、印刷厂必须要获得准证才能营业,而政府保有是否发出准证的绝对权力。此外,根据第7(1)条文,政府更是有权将某刊物划定为禁书,禁止任何人印刷、售卖、进口该书籍,甚至连拥有禁书也是一种罪行。

近年,警方上门没收书籍的新闻屡见不鲜:先是去年8月人民书店(Toko Buku Rakyat)遭内政部官员没收马共主题书籍和本茨阿里的诗集;后有11月文运书坊被没收共产主义相关书籍。

值得一提的是,两次行动所没收的书籍,皆不在《印刷及出版法令》载明的禁书行列之内。此法之恶,在于为内政部官员作伥,只需一个名义,便足以让政府肆意没收书籍。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

《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又称《233法令》或《心碎法令》。虽然《通讯与多媒体法令》载有许多条文,但其中第233条文最为显著,原因是其定义模糊,容易被用以打压异议。

根据第233条文,任何人使用网络制造猥亵、不当、虚假、恶意或冒犯,并意图使他人“心碎”(menyakitkan hati)、虐待、威胁或骚扰他人的言论,便是一种罪行。

2021年,多名社运分子便曾因发布一支名为《Chilli Powder and Thinner》的拘留所命案主题影片,在第233条文下被调查;同时期,多名社运人士因发布斗争集会(#Lawan)相关的内容,而被传召到警局录口供;2022年,多名人士因发布逮捕阿占巴基集会的言论而遭到调查。

虽然以上人士并未被提控,但警方屡次援引第233条文调查宣传集会的人士,容易在民间引起恐慌,在社会普遍认为“只有坏人才会被警察调查”的观念下,宣传集会的人士仿佛是罪人,这是对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双重打压。

记者伦理守则

在四大恶法的夹击下,媒体生存不易,随时可能遭到恶法的对付。

然而,在言论自由如此狭隘的环境下,政府贸然推出新版记者伦理守则,无疑是雪上加霜,媒体的反击自然在情理之中。

若媒体散播假资讯,政府作为官方机构,有公共资源和管道去辟谣,也已经有足够的法令去对付媒体,实在无需多一道墙去添堵。

再者,政府既已允诺成立媒体评议会,让业者自我监管,便应当展现诚意,给予协助并逐步放权,而非反其道而行,制造条条框框为难媒体。

还是说,既然已经违背了那么多改革承诺,也不差这一项了?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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