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为何废止定期国会法?
【伊曼努尔】
最近,定期国会法在本地掀起热论。
针对曾鼓吹或赞同此法的高官民代学者专家们,笔者借此笔耕小园地,不自量地提出牛虻式的异议:在赞同立法前,需先探究此法何以在英国行不通,而最终废弃。
且,真如本地专家解画,英国废止定期国会法,肇因在于未有足够高的修废人数门槛,故让时任英相约翰逊(Boris Johnson)得以透过获得国会过半议席支持,而另立新法取而代之,所以我们只要将修废门槛提高至国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即可保其不失?
该法真的可以杜绝绕过国会信任动议,仅凭法定声明就可夺权换政府的喜来登式政变?
在笔者看来,定期国会法在英国碰壁,更大的原因在于英国脱欧事件发生后,暴露了此法的弊端。其削弱了首相提前解散国会的主动权,打乱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间的相互制衡的原有均势,当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在重大政治课题上严重对立时,无法解散国会举行大选诉诸民意,进而导致英国在脱欧事件的宪政僵局。
英国立法背景
让我们从英国定期国会法立法的政治背景说起。
2010年英国大选后出现悬峙国会,没有任一政党在国会取得过半议席,结果由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筹组联合内阁,并由保守党的卡梅伦(David Cameron)和自民党的克莱格(Nick Clegg)分别出任正副首相。
当时,自民党接受跟保守党合组联合政府,定期国会法是两党联合执政协议内容之一。诚然,定期国会法让执政党丧失提前解散国会的优势,使在野党处在较公平的竞争位置、选务工作准备较充裕、选民事前掌握选举日期得以从容安排行程、商家无需因选举日期的不确定承担不必要的投资风险等。
不过,在政治上,此举是自民党为了限制保守党首相在联合政府执政期间,当局势大大有利于保守党时来个回头枪,抛开自民党中途单方面解散国会,杀自民党一个措手不及,从而保障自民党在联合政府任内,不会遭到保守党随时用完即弃。

英国定期国会法规定,若要提早解散国会举行大选,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同意;抑或国会通过倒阁不信任案,首相下台后14天内新政府无法组成。
在这之前,英国首相可以提前解散国会,无需国会同意,并且可以主动指定某一法案,将其视为信任动议,若国会不予通过就如同倒阁,首相将辞职,国会解散重选。
在新法下,首相主动解散国会的权力被拿掉了。易言之,在该法约束下,国会提前解散,惟有二途,即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同意,或倒阁不信任案通过。
是故,英国定期国会法,其立法功能就是将提前解散国会的权力,从首相手中转移到由国会定夺,削弱首相的权力。
定期国会法与脱欧僵局
新法下,英国在2015年、2017年历经两次大选。前者是国会任满解散,后者则是时任英相特雷莎梅(Theresa May)取得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提前解散。
特雷莎梅在2016年接任首相,时值英国脱欧公投后,她需要大选的洗礼,以便取得强大民意的委托,强化其在脱欧谈判中的政治能量。在工党等在野党的配合下,国会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提前解散重选。
不过,特雷莎梅的政治算盘并未打响,反而让她掉入谷底。盖是次大选,保守党非但无法保不住上届的席次,甚至以微差丧失国会半数。特雷莎梅需在民主联盟党(Democratic Unionist Party)的支持下,才得以勉强继续执政。

经此一役,特雷莎梅如同跛脚,也开启英国脱欧的宪政僵局。特雷莎梅虽然撑过党内党魁挑战和在野党倒阁案,不过其所提出的脱欧方案多次遭到国会拒绝。
在定期国会法实施前,特雷莎梅可以主动解散国会,诉诸大选交由选民定夺其脱欧方案,并决定其政治命运;或恫吓解散国会,或指定其脱欧方案为信任案动议,逼使党内留欧派/反对派,在不想见到国会提前解散或执政党倒台的情况下,妥协接受其脱欧方案。
事实上,1990年代出任英相的梅杰(John Major),就曾以威吓解散国会当手段,逼使党内反对派同意其欧盟政策。
然而,上述解套的做法,根据定期国会法,通通不被允许。
特雷莎梅下台后,由同党的脱欧强硬派大将约翰逊接任首相,在争取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提前解散国会不果后,策略地让国会通过《2019年国会提前大选法》,避开定期国会法约束,提前在同年12月举行大选,为纠缠多时的脱欧僵局解套。
2022年,英国通过《2022年解散和召集国会法》,正式废止《2011年定期国会法》,重新恢复首相主动解散国会的权力。
本地讨论避重就轻
英国定期国会法旨在拿掉首相主动解散国会的权力;英国一连串脱欧政治僵局,显示此法打乱原先内阁制的设定,即立法部门拥有倒阁权,行政部门掌握主动解散国会权,彼此相互制衡的均势。
在笔者看来,对于英国定期国会法导致宪政僵局,从而遭到废止一事,本地倡议团体不是轻描淡写,就是避重就轻,甚至归咎英国没有足够高的修废人数门槛,让约翰逊得以透过获得国会过半议席支持,而另立新法取而代之。

更有甚者,主张本地定期国会法须明定要取得国会三分之二多数支持才能修废。对笔者而言,持此论者无疑因噎废食,妄视此例一开,极可能徒然增加未来修废法令的难度,使得法律难以与时并进;如若执政者掌握国会半数支持订立恶法,则未来者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即集齐等同修宪人数门槛的三分二多数支持,才能够推动相关的转型正义,此举或将为往后威权复辟开路。
本地一些倡议团体,一方面在淡化英国定期国会法所导致的宪政僵局,另一方面则企图将定期国会法包装成防堵政客以法定声明换政府的押箱法宝。
诚然,本地已有不少论者提醒,定期国会法旨在拿掉首相主动解散国会权,并非设计以杜绝本地后门式换政府的举措。
在笔者看来,为杜绝后门式换政府的弊病,直接了当的做法,就是探讨修宪修法,明定国会倒阁不信任动议的法定程序和过程,规定倒阁须经过国会开议投票,且当有一定数目的国会议员(如四十名或以上)提出倒阁不信任动议时,议长需优先处理。
最后,多说一事,本地有专家称,定期国会法的球已经在安华脚下。在笔者看来,若从政治考量看,安华真听信“专家”之言,接球起脚射门的话,这绝对是一记乌龙球,作茧自缚。反观,团结政府其它成员党,则理所当然会乐观其成,盖按此法,阁揆若要提前解散国会,需争取他们的同意,方能凑足三分之二以上国会议员同意提前解散。
潘永杰,台湾政治大学哲学系硕士,现任职民间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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