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特约】

2012年,男子意外身亡留下年仅三岁的私生女,合法妻子发现马来西亚法律并无赋权私生子女分得亡父遗产,遂将私生女告上法庭;2023年,商人因被控以《刑事法典》第498条文勾引罪,而入禀司法检讨检视是项条文是否合宪。

去年,联邦法院作出了两项颠覆性的判决:年初,联邦法院裁定私生子女可继承亡父/母的遗产;年末,联邦法院宣判勾引罪违宪并无效,终止了这个来自维多利亚时代的罪名。

两项判决看似毫无关系,其背后所牵扯的法律议题却有着相同的本质——它们都是荡妇羞辱(slut-shaming)的工具。

私生子能合法争产了?

马来西亚法律并无界定何谓私生子女。

不过,《1950年证据法令》第112条文规定,合法婚姻期间,以及合法婚姻解除后280天内出生的孩子,是为合法子女,除非能够证明怀胎前夫妻并无接触。

换言之,除合法子女外,其他孩子皆属于私生子女。

根据《1958年遗产分配法令》第6(1)条文,某人在去世时未立下遗嘱,其遗产将依据该条文规定分配。举例而言,该条文第(g)项阐明,死者若留有配偶、子女、父母,则配偶和父母各分得四分一的遗产,子女分得剩余的一半。

法院此前皆判定私生子女不符合《遗产分配法令》中“子女”(issue)的定义,因此无法获得亡父或亡母的遗产。

值得一提的是,若亡母没有另立遗嘱,也没有合法子女,则私生子女能够援《1961年合法化法令》第11条文继承其遗产。至于亡父的遗产,私生子女则全然无法继承。

然而,在Tan Kah Fatt v Tan Ying案中,联邦法院指出,法令已就“child”和“issue”作出区分:前者指的是合法子女;后者则界定为“死者的后裔”,即死者的亲生骨肉。

联邦法院认为,既然《遗产分配法令》所用关键词为“issue”而不是“child”,说明法令原意便是要让死者亲生骨肉,包括私生子女获得遗产,进而裁定私生女胜诉。

维多利亚时代的产物

Lai Hen Beng v Public Prosecutor案中,联邦法院以《刑事法典》第498条文性别歧视为由,宣判该条文违反《联邦宪法》第8(2)条文。

判决书中,法官直言勾引罪乃是维多利亚时代的产物,将妻子视作丈夫的资产,也因此当妻子被他人“夺走”时,丈夫有权报警抓人。

法院指出,只有丈夫能够援引该条文报警,而妻子却没有同等权利,存在歧视女性的元素,因而违宪。

法律中的荡妇羞辱元素

从合法子女的界定来看,社会普遍认为的私生子女,并不全然是“外面生的野种”。他们也可能是父母双方在未合法结婚的情况下,所生下的子女。

就以上述Tan Kah Fatt v Tan Ying案为例,死者是与私生女生母进行传统婚礼在先,才与合法妻子结的婚。若按传统社会的说法,即私生女的生母才是“大老婆”,而合法妻子实际上是“二老婆”;“嫡出子女”在法律上被视为私生女,而“二老婆”所生子女则有合法子女的法定地位。

尽管如今案例已立,所有子女无论合法与否,皆可继承遗产,惟既有法律仍旧不平等地将合法子女与私生子女区隔开来。在此,我们或许应该质问,此种分野是否应当继续存在?

区分合法子女/私生子女,实际上为荡妇羞辱的一环。

根据《1957年出生与死亡注册法令》第13条文,除非母亲和承认为其父亲的男子共同请求,否则无需登记私生子女的父亲讯息。换言之,私生子女的责任归属仅仅落在生母身上,而生父则可以与之撇清关系。

或许我们可以为之辩解,女性作为孩子的生育者,较为容易确认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惟如今亲子鉴定技术已然发达,相关法律条文仍未见有所修订。

在此种情况下,女性在某种程度上,是被剥夺了选择是否步入婚姻的自由。区分合法子女/私生子女,甚至赋予不相同的法定地位,实际上就是惩罚未婚怀孕的女性,让其在仓促步入婚姻和子女权益受损间作出抉择。

至于勾引罪,更是对女性的双重羞辱:先是将妻子视为丈夫的所有物,因此赋予丈夫报警举报勾引妻子人士的权利;再来是暗示女性无法自主,会受他人蒙骗离开丈夫身边,而非出于自主意识离开。

消除荡妇羞辱人人有责

无论如何,联邦法院已宣判勾引罪违宪无效。

不过,前法官希山慕丁指出,只要条文内容不违宪,国会仍可再度立法重置勾引罪。联邦法院裁定《刑事法典》第498条文违宪的理由为性别歧视,因此若是国会重新立法,让夫妻双方皆可同等行驶勾引罪下的权利,相关法律即可原地复活。

但人民的家务事,本就应由人民自行解决,政府实不该立法干预,将大家长式的魔掌,伸入百姓的床帏之中。

代议制度下,议员被称为人民代表,人民赋权于议员替他们制定法律,塑立社会秩序。是故,勾引罪会否死灰复燃,合法子女/私生子女的分野是否能够消除,民意与舆论所扮演的角色举足轻重。

民间的荡妇羞辱,已是对女性的社会性制裁,规定女性必须满足社会贤良淑德的期待;含有荡妇羞辱元素的法律,更是整个国家对女性的压迫,视已婚妇女为丈夫的资产,将私生子女的“不合法性”归责于母亲未婚先孕……

司法体系如今已跨出一步,而我们也是时候打破“荡妇”迷思,承认女性的身体自主权;摒除“小三的孩子”的迷思,认清合法子女/私生子女界定之不必要了。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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