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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最后一次举行地方选举是在1963年,在那之后,地方选举就永久搁置了。

随后的60年,基于种种理由,归还人民“第三张选票”的主张不断提出,却也一次次被驳回而落空。

最新一轮讨论始于联邦直辖区行动党主席陈国伟的呼吁,他疾呼从吉隆坡开始恢复地方选举,结果遭遇巫统、土著团结党和伊党反弹。

本文替读者探究地方政府选举的重要概念,以及围绕地方选举的争论。

一、什么是地方政府?他们的工作是什么?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地方政府指涉市政厅(city council)、市议会(municipal council)和县议会(district council)。吉隆坡的情况较特殊,地方政府指涉的是市长本人。

管理另外两个联邦直辖区的地方政府——布城公司(Putrajaya Corporation)和纳闽公司(Labuan Corporation)则是在不同法律下成立的法定团体,他们在个别辖区负责地方政府的职能。

地方政府负责直接影响当地居民的各种事务,包括城市规划、街道卫生与灯光、维护公共场所的树与其他植物、商家营运执照、规范公开音乐会等等。

地方政府有权批准或驳回任何发展计划,以及建筑物能否扩建。

二、地方政府职员是谁?他们怎么拿到这职位?

在半岛,市政厅是由市长所领导,市议会和县议会分别是由主席所领导。《地方政府法令》规定,每个地方政府应有8至24名市议员,任期是三年。

法令阐明,市议员由州苏丹或州元首委任;市长和议会主席一般上是由州政府的公务员担任,市议员则是由州属执政党所委任。一些市议员未来往往会更上一层楼,竞选州议员或国会议员。

部分州属会委任非政府组织代表出任市议员。

举例而言,槟岛市政厅的24名市议员中,10人来自行动党、8人来自公正党,诚信党则有两人。其中也有非政府组织代表,包括槟岛前女性州议员协会(Alumni Sidang Wanita Pulau Pinang)、国际伊斯兰传播协会(Islamic Propagation Society International,IPSI)、槟城佛教联合会(United Buddhist Order of Penang)和槟城穆斯林联盟(Penang Muslim League)。

沙巴与砂拉越的情况相似,但有少许不同。沙巴的市议员是由沙巴地方政府与房屋部长委任,而非州元首,他们的任期是两年。

三、联邦直辖区的情况如何?

吉隆坡市长(《1960年联邦首都法令》与《1971年吉隆坡市法令》称之为专员)是由国家元首委任,任期五年,一般由公务员担任。

吉隆坡市政厅没有市议员或相关职务。国家元首会委任顾问委员会的成员,其中两名额必须由雪州苏丹与雪州行政议会协商后委任。

《1960年联邦首都法令》第10条文赋权吉隆坡市长不必依据顾问委员会的劝告行动,但必须咨询联邦直辖区部长。市长有遵循部长指示的法定义务。

布城公司的主席与五名成员是由联邦直辖区部长委任,其中三名成员是联邦政府官员,其余两人来自私人界。他们的任期是三年,届满后可以重新委任。

雪州大臣在雪州苏丹首肯下,可以再委任额外两名布城公司的成员。

纳闽公司的主席、署理主席与其余四名成员是由财政部长委任,任期三年。

财政部长也负责委任纳闽公司的顾问委员会的七名成员(包括委员会主席)。他们的任期是三年,其中至少三名成员必须是纳闽居民。

四、地方选举起初如何落实?之后为何搁置?

根据调查半岛地方政府的皇家委员会(Royal Commission of Enquiry on Local Authorities)在1968年的报告书(又名为阿迪那哈班(Athi Nahappan)报告书,他是委员会主席),最早的地方选举是于1857年12月在海峡殖民地(槟城、马六甲和新加坡)举行。

当时,只有数个市议员席位开放竞选,其余都是委任。1956年12月1日,乔治市议会成了首个完全经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

砂拉越最早的地方选举是在1959年,沙巴则是在1962年12月16日。

起初,地方选举是按照个别州属的法律进行,因此规定各有不同。举例来说,一些州属允许政党之间竞争,一些州属则以地方选举应超脱政党政治,因此不允许候选人以政党名义竞选。

《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统一这些规定,但仍然让各州政府决定,开放部分或所有市议员席位竞选,以及地方政府首长是否开放竞选,以及如何遴选。

不过,《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颁布后一共只举行了两场地方选举:1963年在登嘉楼,以及1962年在马来半岛其他地区举行的地方选举。

原本接下来的地方选举会在1965年和1966年举行,但1963年1月20日至1966年8月11日之间爆发印尼对抗(Konfrontasi),以及随之的紧急状态而搁置。当时所颁布的是《1965年紧急(暂停地方选举)条例》,以及《1965年紧急(暂停地方选举)(修订)条例》。

尽管印尼对抗目前早已结束,《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也未废置,但上述两项紧急条例至今仍然有效。不仅如此,1976年3月宪报的《地方政府法令》第15(1)条文阐明,终止一切与地方选举相关的条文。

槟城政府在2012年试图重启地方选举,也入禀法院要求法官指示联邦政府放行,让槟城举行地方选举。不过,联邦法院在2014年驳回申请,槟城政府的尝试宣告失败。

五、支持和反对地方选举的理由是什么?

起初,印尼对抗导致地方选举搁置,等到阿迪那哈班报告书出炉时,印尼对抗也已过去,但政府又以马共叛乱为由,继续搁置。

除了这些官方原因,一般相信当时的执政党联盟(Alliance)试图压制在野党势力,避免他们利用城市选民的支持来主导市议会,进而扩展他们的基本盘,也让州政府无法顺利贯彻政策。

从近期对陈国伟的批评来看,这种思维仍然存在,更多了一层种族色彩:华人代表容易掌握市区的权力,马来人则会失去权力。

这种论述忽略了乡区也会举行地方选举,并且假设选民只会投选与自己相同种族背景的候选人。不仅如此,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地区的马来人口增长,即将成为吉隆坡的主要人口

前首相马哈迪领导希盟政府时,就曾以担心种族分化为由,拒绝举行地方选举。

他当时说:“没有地方选举……地方选举可能会带来错误的结果。城市与乡区不同,可能会有冲突,或许只突显种族差异。我们不要这种事发生。”

反对者也说,地方选举的成本高昂。

今年12月,前房屋与地方政府部长理查指出,每场地方政府选举平均花费大约300万令吉,在全国举行地方选举要耗费将近5亿令吉。

2015年,时任市区福祉、房屋与地方政府部长阿都拉曼达兰(Abdul Rahman Dahlan)表示,让地方政府隶属于州政府能够促成“无缝管理”(seamless administration),有助加强施政。

他以水灾应对措施为例,州与联邦政府在现有机制下能够立即提供援助,而不需要等待民选的市议员,避免救援迟缓。此外,州政府不必等新的选举,就可以立即移除没有表现的市议员。

比起重启地方选举,部长往往有其他优先事项。

今年1月,地方政府发展部长倪可敏表示,他的优先事项是重启经济,照顾民生课题,包括确保公共设施状况良好。倪可敏也说,民调显示,只有少部分人民要求地方选举。

新上任的首相署(联邦直辖区)部长扎丽哈12月18日表示,她会与倪可敏商讨地方选举,但会关注基本问题如分层物业良好管理课题。

支持地方选举者如希盟领袖、净选盟、居民协会则主张,地方选举是实践参与式民主的关键,他们让居民与纳税人可以向市议员问责,而不是受制于政治庇护人。

此外,他们也主张,市议员向选民负责,可以让国会议员与州议员专注处理联邦与州课题,而非地方事务。

这在吉隆坡更是异常重要,吉隆坡的人口数量与预算都比许多州属来得高,却没有市议员与州议员,选民往往要请国会议员协助处理民生课题。

六、阿迪那哈班报告书怎么说?

阿迪那哈班委员会在1965年10月至1966年8月期间在马来半岛各地举行一系列公开与闭门听证会,了解公众如何看待地方政府功能。

这份志期1968年12月、347页长的报告书是地方政府法令的基础,然而,报告书中恢复地方选举的主张却没有下文。

阿迪那哈班委员会不认同地方选举成本高昂的说法,委员会认为它会加强马来西亚的民主制度。

“无论是在首都或其他地方的地方政府,是民主的幼儿园。这是最靠近人民的政府,草根的民主精神在这里发芽。”

“若人们能够在生活层次理解民主意涵,并且参与其中,他们也能够理解州与联邦层次的民主。”

委员会主张,所有市议员都应该通过竞选产生。

至于县议会,委员会认为州政府应有委任县议员的酌量权,确保有少数群体充分代表,特殊利益群体如贸易、文化、专业、工会、体育领域的代表也能纳入其中。这是因为乡区人口往往是单一族群背景,委员会认为其地方政府应该多元。

委员会补充,这些受委任的县议员人数不得超过县议员总数的三分一,因此,大部分必须是票选县议员。

另外,县长或县议员主席必须从县议员中选出。

委员会指出,为了处理州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潜在的冲突,政府必须出台法律,强制地方政府在攸关国家与州利益的课题下遵循州政府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