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今日针对蒙古女郎炸尸案临时撤换主控官一事,向总检察长提出两个疑问,即法官莫哈末查基跟检控官打羽球及有社交往来是否违反法官行为准则?若是,当局是否可援引去年通过修改的联邦宪法第125(3B)条文制裁这位法官呢?

根据媒体报道,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昨日承认犯错,因为本身撤换蒙古女郎案件的检控团时,未告诉法庭当中的原因而引起诸多猜测。

阿都干尼指撤换整个检控团是为了确保给予各造“公平的审讯”。他指原任主控官沙烈胡丁副检察司被撤换,主要是被人看到他跟审讯法官莫哈末查基打“羽球”。

他表示,他原本要用总检察署检控组主任莫哈末尤索夫取代沙烈胡丁,随后却发现莫哈末尤索夫跟法官也有社交往来。

多少副检察司与法官有来往?

林吉祥发表文告指出,此事牵引出另外两大疑问,即:

1)总检察署到底有多少位副检察司正在跟法官打羽球或有社交往来?

2)阿都干尼是否准备为检察官及其他官员制订行为准则,禁止他们跟法官打羽球或有社交往来?

违例法官是否应受纪律对付?

他质问,为何法官莫哈末查基没有因为跟检控官有社交往来而退出审讯?法官的行为准则是否禁止法官跟检控官打羽球或有社交往来?

“若是,我们是否可援引去年通过修改的联邦宪法第125(3B)条文,以便对任何违反行为准则的法官采取纪律行动呢?”

“再不然,我们是否要制订两套不同的行为准则,即一方面允许法官跟检控官有社交往来,而另一套准则禁止检控官跟法官有社交往来?”

联邦宪法第125(3B)与(3C)条文阐明:

“在联邦法院首席法官、上诉庭主席与高庭大法官的建议之下,最高元首可在征询首相之后以书面制订行为准则,并涵盖所需遵守程序的各项条款,包括除了第(3)条文赋权革职法官之外,对违反行为守则者所处的其他制裁方式。”

“(3C) 联邦法院所有法官与司法专员必须遵守第(3B)条文所指的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