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对黄彦铬蓄意侮辱案罪成的遗憾
【合理怀疑】
吉隆坡推事庭裁定,马大毕业生黄彦铬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罪名成立,罚款5000令吉。
推事伊莉玛丽萨(Illi Marisqa Khalizan)下判时解释,辩方无法对控罪挑起合理怀疑,因此作出上述裁决。
然而,依笔者浅见,根据案情,黄彦铬并未构成《刑事法典》第504条文,即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的罪名。
《刑事法典》第504条阐明:
任何人蓄意侮辱并因此挑衅任何人,意图或明知这种挑衅可能会导致破坏公共安宁,或犯下任何其它罪行,应处以监禁,刑期可延长至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Whoever intentionally insults, and thereby gives provocation to any person, intending or knowing it to be likely that such provocation will cause him to break the public peace, or to commit any other offence, shall be punished with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which may extend to two years or with fine or with both.)
拆解以上条文,就会发现需符合几个要件,才会构成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罪:一、蓄意侮辱:二、侮辱构成挑衅;三、意图或明知该挑衅可能会导致破坏公共和平或犯下任何其它罪行。
换句话说,仅仅侮辱他人的行为,并不满足《刑事法典》第504条文的构成要素,侮辱行为必须是蓄意的。此外,侮辱行为也必须构成挑衅。更重要的是,侮辱人者必须有意图或明知挑衅可能导致破坏公共安宁或犯下任何其它罪行。
理应不构成犯罪要素
回到案情,黄彦铬2019年在毕业典礼上台领取毕业文凭时,拿出黄色大字报,高喊“拒绝种族主义!校长下台!这是马来西亚土地!”,以抗议时任校长阿都拉欣此前在马来人尊严大会上的言论,即声称希盟执政后马来政治分裂,导致马来人失去政治主权。

如上所说,构成本条文所述罪行,必须涉及侮辱行为。“侮辱”一词,是指所使用的言语,必须带有伤害他人尊严,或导致他人感到羞辱的性质。
笔者认为,无论是“拒绝种族主义”,或者是“校长下台”,还是“这是马来西亚土地”,根本不带有侮辱性质,更无法构成蓄意侮辱。更重要的是,也难以构成挑衅,更难以证明黄彦铬有意图或明知可能会导致破坏公共安宁或犯下任何其它罪行。
黄彦铬这些言论的目的明显,只是在于抗议阿都拉欣的种族主义言论。所以,与其说黄彦铬当时的言论是针对校长个人,它更像是针对所有发表种族主义的讲者。
再者,《刑事法典》第504条文的犯罪意识(mens rea),其要素是“蓄意”,即意图就是为了侮辱。笔者认为,依照案件事实和情况来推断,检方难以证明黄彦铬当时的心理状态,是能够构成蓄意侮辱的要素。
考虑到这些综合因素,笔者认为,检方其实从一开始就难以证明表罪成立,更甭论黄彦铬尔后在表罪成立后,挑出合理怀疑证明自身在发表上述言论时,并无构成蓄意侮辱。
校长更符合犯罪要素
反观,笔者认为,阿都拉欣当时在马来人尊严大会上的致词,或许更应该被控以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

在LIAU CHOY WAN v. PP一案中,高庭在评估被告在《刑事法典》第504条文下获判的刑罚是否适宜时曾表示:
从上述评论可以看出,此处的罪行不轻。此类辱骂性言论可能会导致严重后果,甚至可能破坏安宁。一旦安宁遭破坏,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是可能会导致某些人受伤,甚至丧生。这里的公共利益,是防止侮辱引起挑衅,从而可能破坏安宁。
在我们所处的多种族社会背景下更是如此。种族骚乱发生的可能性不容低估或忽视。因此,这样的侮辱绝对不能放过。在这种情况下,威慑政策是绝对必要的。
从此处可以看到,阿都拉欣种族主义言论实际上更能构成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因为相关言论更可能挑衅到生活在多元种族社会的我们,并可能导致公共安宁遭破坏,抑或犯下任何其它罪行。
现任经济部长拉菲兹也曾因犯下蓄意侮辱及破坏公共安宁罪,而遭罚款1800令吉。然而,之所以获判罚款,而不是受到监禁,是因为其罪行不涉及种族主义言论,而是在加影补选期间,发表具有政治性质的侮辱言论,严重程度是无法与发表种族主义言论的阿都拉欣比拟的。
虽然总检察署具有检控酌情权,但如此的不公检控,笔者也只能感到遗憾。
当然,笔者也祝福黄彦铬能够上诉得直,不止为对抗种族主义,也为言论自由赢得一场胜利。
陈祖豪,现为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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