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警钟】

“转让定价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这是马来西亚法庭在数宗税务案件中,对转让定价的评语。

转让定价,是指同一公司集团内,两个实体之间,就销售货物、服务或无形资产,即受控交易的价格设定。相关法规旨在确保相关定价符合“独立交易价格”,即非关联方在类似性质交易中达成的价格。

2009年1月,马来西亚政府在《金融法》新增第140A条文,《2012年转让定价规则》随后生效。这是马来西亚首个针对转让定价的具体规定。

转让定价制度在2009年才刚引进马来西亚,并无太多先例可供参考。有鉴于此,马来西亚法庭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不得不参考其它英联邦司法管辖区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指南的案例。

而在今年5月尾,马来西亚政府颁布《2023年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这是马来西亚就管制转让定价迈出的重要一步,预示着严谨的转让定价规则制度的建立。

转让定价新旧法对比

从2009起,大部分的转让定价案件都与及时转让定价文件(contemporaneous transfer pricing documentation)相关。

过去,纳税人理应每年都得准备及时转让定价文件,以供税务局检查。然而,税务局实际上并未规定纳税人准备好相关文件的期限,纳税人只需在税务局索取时提交即可。

从2023年度税务年度开始,纳税人必须在税务年度届满前,即报税截止日期前,准备好及时转让定价文件,并完成盖章。及时转让定价文件上必须注明完成日期,并附上法定的信息和文件清单。

尽管报税时,纳税人仍无需将及时转让定价文件提交给税务局,但新规则第5(3)条文规定,如若税务局索取,纳税人必须在14天内提呈及时转让定价文件,否则将按照《1967年所得税法》第113B条文规定,罚款2万至10万令吉,并可能处以最长六个月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此外,独立交易价格的范围,也被定义为基准数据的37.5%至62.5%之间。只要受控交易的价格处于这一范围内,就会被视为符合独立交易价格。不过,如若税务局认为,相关受控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出现可比性问题时,可按规定调整独立交易价格的范围。

吸引外资vs维护税收

马来西亚政府必须在吸引外资和维护相关税收之间寻求平衡,而转让定价在这种微妙的博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为保持竞争优势,马来西亚政府提供各种激励措施,如税收豁免和补助金,以便吸引跨国公司前来投资、建立业务,进而促进本地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推动创新。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政府也须积极维护税收,确保从这些外资取得应得的税收收入。借由对转让定价的密切管控,税收局将得以防止相关跨国公司转移利润和逃税。

新的转让定价规则,将彻底改变企业处理公司间交易的方式。这些规则重新定义“独立交易价格幅度”,将其缩小到基准数据的37.5%至62.5%,更强调了受控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可比性问题,力求取得更佳的独立交易价格。

显然,《2023年所得税(转让定价)规则》能够更好地降低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问题。

在不断变化的全球经济环境中,马来西亚必须在满足企业需求,以及履行自身财政责任寻求平衡。而在管制转让定价一事上,我们确实看到了马来西亚政府就此事作出的努力。


本文是由律师楼RDS Partnership供稿,撰稿人为律师楼税务律师叶文汇(Yap Wen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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