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昨日对举国瞩目的丽娜乔(Lina Joy,43岁)穆斯林改信基督教案做出判决,以两票对一票驳回丽娜乔要求删除身份证上回教字眼的上诉,已经引起朝野政党和非政府组织的强烈不满,纷纷批评联邦法院的判决,已经抵触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

国会反对党领袖兼民主行动党怡保东区国会议员林吉祥:

联邦法院3司2对1的驳回丽娜乔的上诉,标志著大马结构性的大转变,而与争取国家独立各民族先辈们达致的建国原则社会契约越走越远。

这给建国过程步入下半个世纪的国家水平线投入巨大的阴影,令越来越多国人质疑宪法保障、公民自由与基本权利的意义、永恒性、持续性及可行性。

这是因为丽娜乔案已粉粹了对宗教自由、宪法为最高法律及更重要的强调大马是一个世俗国家,回教是官方宗教,但大马不是回教国的神圣独立社会契约之信心。

国人担心社会契约原则被背弃是有根据的,尤其是拿独立25年初期,与大马独立50年后,丽娜乔案的结果作比较之后。

在对联邦法院昨天的判决感到失望之余,一些回教组织发出了促“那些希望出现相反结果者重新思考他们的立场,并基于现实,考虑改变他们的期望,以配合什么是好与可持续的”声音。

中庸的国人,无论是回教徒或非回教徒,肯定会担心这种声音,因为同样的论点将被用来完全背弃社会契约中的基本世俗原则来建立一个回教国!

在大马独立建国50周年国庆之际,大家必须问与答的问题是:马来西亚──何去何从!

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席拉蒙纳瓦勒南(Ramon Navaratnam):

联邦宪法第11条文保障所有马来西亚国民信奉宗教的自由。民事法庭被赋予司法权限,捍卫所有国民的权利。

不过,昨日联邦法院的判决,看来却没有捍卫这个所有国民在全球基本人权下,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也违背了现代回教(Islam Hadhari)的本质。

判决中出现的强烈异议,证明最高层也持有反对意见,有必要进行给予处理。

五大妇女组织:

妇女行动组织(AWAM)、回教姐妹组织(SIS)、妇女援助组织(WAO)、妇女改变中心(WCC)和妇女集体发展组织(WDC)对法院的判决感到失望,因为这无视於宪法第11条文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我们非常关心此判决对一些个人,例如不再信仰回教的丽娜乔所造成的影响。要求这些人士向回教法庭申请脱离回教,等于是强迫他们承认有罪及可能面对刑罚,因为脱离回教是一项宗教罪行。

这项判决也违反了妇女基本人权,包括自由婚嫁权利及选择定居国的权利,因为如果她们选择嫁给非穆斯林,就必须要离开马来西亚。她们生孩子的权利也受到影响,因为不能在合法婚姻下怀胎。这些权利都是削除所有歧视女性大会中所注明的权利,马来西亚已经在1995年签署。

人民之声执行主任叶瑞生:

对于判决感到不满,这夺取了丽娜乔在联邦宪法底下所享有的自由宗教的基本权力。

对于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大法官理查马拉俊(Richard Malanjum)能够当场指出国民登记局坚持要求脱离宗教证书的要求,不仅非法也违宪,而期待一个人到回教法庭前“自我认罪”也是不合理而感到赞赏。

联邦法院指示丽娜乔从新回到回教法庭申请上诉,根本是无视问题所在,而当她回到回教法庭后,很有可能会因为企图改教而被判罪。

在大马唯有森美兰州曾经允许穆斯林改信其他教。联邦法院错过了非常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回教法庭根本不具有处理此案件的解决方案。

马青总团法律局主任颜炳寿:

马青总团法律局对联邦法院的裁决表示尊重但不尽认同。此案的裁决已引起广大的非回教徒国民无比的忧虑,尤其是对国家宪法宗教自由权的诠释。案件的裁决也突显了民事法庭及回教法庭法律权限矛盾的争议。

联邦法院对民事法庭及回教法庭司法权限课题的裁决虽不明确,但似乎间接表达任何牵涉回教徒身份的争议(即,某人是否是回教徒)必须交由回教法庭全权审判。倘若如此,法律局认为这项对宪法的诠释与法院之前的案例相违,也不符合宪法的精神。

关于回教徒身份确认的问题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属原回教徒寻求脱离回教者(如Lina Joy一案);第二类属原非回教徒皈依回教后寻求脱离回教者;第三类属原非回教徒被指已皈依回教(如登山英雄慕迪一案)或从未以回教徒方式生活者(如Nyonya Tahir一案)。

法律局坚持的立场是宪法保障的宗教自由权利不得被侵蚀。任何国民是回教徒或是非回教徒的确认问题应当由民事法庭判断。

目前的情况已造成国民的不安与忧虑,也不符合政府打造和谐及团结社会的愿景。有鉴于此,法律局呼吁政府应当立即着手研究相关课题并立法一劳永逸解决类似的争议,以确保不同信仰的国民继续享有宪法保障宗教的自由权。

行动党霹雳州宣传秘书黄家和:

联邦法庭对宪法第121(1A)条文的诠译已经乖离了当年宪法修正成立回教法庭的真正用意,政府应该立刻修正宪法明文确定民事法庭的至高无上权限地位。

联邦法院针对丽娜乔的判决意味着一个人是否是回教徒必须由回教法庭决定,而在多元种族的马来西亚将引致至少两项困扰,也就是:1〕非回教徒国民在回教法庭中没有法定地位(locus standi);以及2〕在可兰经注明判教是死刑的前提下,非回教徒如何可以得到毫不偏差的判决?

1988年的联邦宪法第121(1A)条文真正的目的,是在不会一项非回教徒权益的情况下,给予回教徒进入回教法庭的一种宪法保障。但是在过去两年内,国家已经发生许多影响非回教徒国民权益的事件,这包括慕迪争尸案、拉也班、苏芭斯尼、马里慕都和利瓦迪案件,逐渐侵犯非回教徒的宗教自由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