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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今年三月决定豁免巫统两个最高党职竞选后,三名国阵成员党随即挑起司法复核,试图推翻内政部的决定,但这次诉讼却无疾而终。

吉隆坡高庭法官阿玛吉星(Amarjeet Singh)今早驳回他们的司法复核准令申请。

他裁定,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18条文,司法机构无权审理涉及政党内部事务的案件。

他也点出,上诉庭的判例也支持这项论点。

不过,他没针对堂费做出任何裁决。

3名国阵党员的代表律师是泰拉(Thalia Rohaina Abdul Latiff),高级联邦律师阿莫哈尼尔(Ahmad Hanir Hambaly)代表内政部长和社团注册局,巫统的律师则是阿布巴卡(Abu Bakar Isa Ramat )。

援引社团法令豁免竞选

3月7日,赛夫丁宣布,他援引《1966年社团法令》第70条文,允许巫统豁免遵守同一法令的第13(1)(c)(iv) 条文,以致在今年党选时,巫统主席和署理主席职位无需开放竞选。

《1966年社团法令》第13条文涉及吊销政党注册的事宜;而第70条文则阐明,部长可以酌情豁免特定组织遵守法庭所设定的任何规定。

巫统班底谷支部党员沙达利亚(Satarriah Abdul Karim)、再迪(Zaidi Abdul Majid)和国大党班底谷支部党员威拉沙米(P Vellasamy)于5月15日,申请司法审核准令,挑战赛夫丁的决定。

3人在司法审核的申请中,分别将身为内政部长的赛夫丁、联邦政府、社团注册局和巫统,列为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答辩人。

侵犯角逐两高职的权利

根据起诉文件,3名起诉人认为,赛夫丁豁免巫统遵守《1966年社团法令》第13(1)(c)(iv) 条文的决定,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1)条文的规定,因此无效。

他们声称,部长的决定侵犯了巫统党员,根据党章角逐两个高职的权利。

他们也指出,赛夫丁在援引《1966年社团法令》第70条文做出上述决定时,剥夺他们的陈述权。

“赛夫丁没解释,豁免(巫统二高职不竞选)如何称得上是公平、符合理据和逻辑的做法。相反的,赛夫丁迄今为止没提供合理的解释。”

他们在司法审核中寻求法庭发出调卷令(order of certiorari),撤销内政部长在3月7日做出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