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姐妹会获联邦法院庭令,可挑战“异端”标签
伊斯兰姐妹会(SIS)取得准令,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最终上诉,以撤销雪州宗教机构标签其为“异端”的伊斯兰法规。
上诉庭主席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马来亚大法官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和联邦法官娜丽妮(P Nallini)组成的联邦法院三司,是今午一致决定允许上诉。
在民事诉讼中,兴讼人必须先取得准令,过后方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庭之后将另外择定日期,听取这宗上诉案的陈词。
伊斯兰姐妹会(SIS)取得准令,可向联邦法院提出最终上诉,以撤销雪州宗教机构标签其为“异端”的伊斯兰法规。
上诉庭主席阿邦依斯甘达(Abang Iskandar Abang Hashim)、马来亚大法官莫哈末扎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d Diah)和联邦法官娜丽妮(P Nallini)组成的联邦法院三司,是今午一致决定允许上诉。
在民事诉讼中,兴讼人必须先取得准令,过后方可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联邦法庭之后将另外择定日期,听取这宗上诉案的陈词。
雪州政府在2014年7月31日颁布宪报的伊斯兰法规指出,伊斯兰姐妹会、任何个人,以及宣扬异端自由主义和多元主义意识形态的组织,已乖离伊斯兰教义。
有关法规是由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所准备。
案件有争议符上诉条件
阿邦依斯甘达表示,法官认为该案件的法律问题,都应通过联邦法院开审来进一步讨论。
他说,该上诉符合《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96条文,即允许有争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上诉。
其中包括,民事法庭是否有司法权对伊斯兰法规进行司法复核,以及州制定的伊斯兰法规,是否侵犯宪法所保障的基本言论自由权。
伊斯兰姐妹会是在公司法令下注册为SIS论坛(马来西亚)。
联邦法院也将裁定,一家类似SIS论坛的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可被视为信奉伊斯兰的个体。

联邦法庭也需裁定,雪州伊斯兰法规委员会是否有赋予伊斯兰姐妹会应有的权利,即在决定标签该组织为“异端”前,聆听他们的解释。
玛力英迪亚斯(Malik Imtiaz Sarwar)为伊斯兰姐妹会代表律师;埃迪尔(Aidil Khalid)、尤法里扎(Yusfarizal Yussoff)和雪州法律顾问凯鲁尼占(Khairul Nizam Abu Bakar),则分别代表法规委员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和雪州政府。
伊斯兰姐妹会于2014年10月向高庭入禀司法审核申请,主张民间组织不应该受到伊斯兰法规的约束,进而要求判定上述的“异端”宗教裁决违宪。
去年3月14日,上诉庭三司以2对1多数裁决,驳回伊斯兰姐妹寻求撤销雪州伊斯兰法规所提出的上诉。
4月14日,伊斯兰姐妹会向联邦法院入禀上诉准令申请,以寻求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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