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批准前首相慕尤丁申请,撤销其在建威计划案中的四项滥权控罪,宣判无罪释放,引发争议。

其中,承审法官莫哈末加米尔(Muhammad Jamil Hussin)裁定,控状并未载明具体的犯罪细节,不足以说明慕尤丁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

对此,诉讼律师卡翠娜(Tiara Katrina Fuad)指出,若控状存有缺陷,且辩方在传召证人以前就指出了相关缺陷,法庭确实有权撤销控状。

不过她说,自己并不确定,法庭是否有权在上述情况下,宣判辩方无罪。

可撤控惟宣判无罪不寻常

她认为,在传召证人以前,宣判无罪释放的这项权力,理应仅限涉及《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的案件。

“(本案的)情况是,法庭撤销控状,并宣判慕尤丁无罪释放……”

“这就是我所谓的不寻常。”

《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阐明,检控官可在任一阶段放弃进一步检控。

卡翠娜也在社媒贴文表示,目前未有先例表明,法庭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宣判“释放但不等同于无罪”(DNAA)或“无罪释放”(DAA)。

“撤销控状意指控状不合法。所以,不能针对非法控状宣判DNAA或DAA。撤销就好了,没必要进一步宣判。”

哈尔山称法庭有权撤控判无罪

不过,刑事律师哈尔山(Harshaan Zamani)不认同这一说法,认为撤销控状和宣判被告无罪,皆为法庭的固有管辖权(inherent jurisdiction)。

“这是一种固有管辖权,不(在法律上)明文规定。”

“我对(法庭)行使固有管辖权的观点是,法庭有权宣判无罪。没有什么能够阻止法庭(宣判)无罪释放某人。”

此外,他指出,《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不适用于这种情况,因为并非是由检控官要求撤销控状。

“是慕尤丁的律师团队要求法庭行使固有管辖权。”

“在是次(撤案)申请中,法庭有权宣判无罪释放。”

由于完整判决书尚未公布,无法祥细了解法庭裁决的缘由,一些律师接受《当今大马》询问时拒绝评论此案。

总检察澄清另3罪维持

慕尤丁在本案中,共面对4项滥权控罪和3项洗钱罪。不过,慕尤丁随后申请撤销被视为上游控罪的4项滥权罪。

高庭是于今早批准慕尤丁的撤案申请。法官莫哈末加米尔(Muhammad Jamil Hussin)裁定,针对慕尤丁的控状有缺陷,控状没有写明具体的罪行细节,足以说明慕尤丁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

至于另外3项洗钱控罪,慕尤丁代表律师郑宝德指出,虽然这些控罪仍在法庭审理中,但相关控罪其实已无法继续成立。

不过,总检察长依德鲁斯随后表明将提出上诉,并澄清今日判决仅针对4项滥权控罪,而另3项洗钱控罪依然维持,且会在9月19日在吉隆坡地庭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