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银行前总裁洁蒂供称,国行曾建议刑事提控一马公司领导,惟时任总检察长阿班迪却无视建议,没有采取进一步行动。

洁蒂为前首相纳吉一马公司案的第46名控方证人,今日在吉隆坡高庭供称,国行于2015年8月13日,将特工队调查文件提呈予总检察署,并建议刑事提控一马公司及其高层领导。

该特工队是由总检察署、国行、反贪会、警方所组成,并由时任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所领导,旨在调查一马公司多项违法行为,包括将与沙地石油国际公司合资的7亿美元,转移到在逃商人刘特佐所持有的Good Star公司账户。

根据洁蒂说法,特工队的调查工作,是在阿班迪接手总检察长一职后被终止。

无视国行刑事提控建议

洁蒂表示,特工队发现,一马公司及其领导违反《1953年外汇管制法令》,申请境外付款时向国行提供虚假讯息。

她表示,国行也已向相关执法机构,提供纳吉银行账户及其交易的所有讯息。

“尽管国行在提呈的调查文件中,汇集并录下所有确凿证据,惟时任总检察长(阿班迪)出于不明原因,于为2015年9月11日决议,将国行提呈的调查文件列为‘不作进一步行动’(NFA)。”

“作为回应,国行于2015年10月1日回函总检察署,要求重新考虑其决定,并进一步强调一马公司在申请外汇管理(FEA)许可时省略重要讯息。”

“一马公司不仅没有在申请外汇管理许可时提供完整资讯,且提供了虚假讯息。然而,总检察署却没有回应国行的上诉。”

未能回收资金遭到裁罚

洁蒂透露,国行于2015年8月14日援引自身权限,撤销授予一马公司的三项许可,并指示将所有违法汇往海外的资金汇回马来西亚。

她续称,国行已于2015年10月9日,就上述措施发布了声明。

然而,她表示,一马公司最终无法回收相关资金,也无法说明和佐证资金的下落,以致挨了1500万令吉的罚款。

她进一步指出,一马公司接着于2016年5月25日支付了罚款。

纳吉在本案中,被控4项滥权罪与21项洗黑钱罪,涉及总额22亿8000万令吉。承审法官为柯林。

此前,纳吉已因为另一宗案件,即SRC国际公司案罪成,而入狱服刑。

而早在2016年1月,阿班迪就曾宣布,调查发现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案中并无违法,自己已指示反贪会关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