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的司法独立
【法律警钟】
我是一名税务律师,约莫三年前接到了一份委托,是关于土地收购赔偿和所得税相关的税务案件。
委托人曾在安邦拥有一块土地,于2017年被雪州政府征收,以铺设吉隆坡淡江高速大道(SUKE)。
委托人因此从土地局获得了2亿令吉的赔偿。
然而,故事并未就此完结。
2019年,税务局向委托人展开税务审查,并就这2亿令吉赔偿款,征收5200万令吉所得税。
发现援引条文违宪
税务局是援引《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C条文征收这笔税款,而我们律师团发现,这一条文有违宪法规定。
《联邦宪法》第13(2)条文阐明,法律不得允许在未给予充分赔偿的情况下,征收或征用他人财产。
所谓“充分赔偿”,根据联邦法院在2017年Semenyih Jaya一案中的裁决,即是事主在获得赔偿后,其财务状况与土地被征收以前一致。
就本案而言,若是委托人需要为赔偿款缴纳所得税,无疑将削弱其财务状况,有违《联邦宪法》第13(2)条文的精神。
于是,我们据此向吉隆坡高庭入禀司法审查。
尽管吉隆坡高庭、上诉庭,皆驳回了我们的申请,联邦法院五司最终一致批准这项申请,并宣判《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C条文违宪。

违反政府利益的判决
事实上,早在2014年以前,地主无需为土地征收的赔偿款缴纳所得税。
2006年DGIR v Penang Realty案,以及2011年Metacorp Development Sdn Bhd v DGIR案中,高庭、上诉庭皆裁定,土地征收为反地主销售意愿,因此地主无需就相关赔偿款纳税。
然而,国会随后于2014年修订《1967年所得税法令》,新增了第4C条文,规定地主须为土地征收所得的赔偿款缴纳所得税。
本案中,上诉庭采用法律合宪推定原则,假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和法规皆是合宪的,除非出现推翻这一推定的充分理由。
上诉庭的裁决略显保守。我们认为,合宪推定原则并非超然且不可动摇的,一旦面对可能违反宪法的法律或法规时,法庭理应主动审查并判断其是否合乎宪法规定,以确保宪法的权威,以及保障公民权利。
于是,我们继续上诉,而入禀的法律问题中,也提出了攸关合宪推定原则的质疑。
正如前述,联邦法院后来一致批准我们的上诉,宣判《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C条文违宪。
这项裁决,非但维护了法治和宪法至上的原则,也证明了法律合宪推定原则,胥视情况而定。
司法体系的信任危机
必须指出的是,制定新法须兼顾其与既有法律之协调。如若国会认为既有法律需要修订或更新,就必须经过充分研究,确保新法合乎宪法精神。

就以此事为例,联邦政府在Penang Realty 和Metacorp两案触礁后,透过国会修订《1967年所得税法令》新增第4C条文,限制宪赋地主获得充分赔偿的权益,无疑是忽略宪法的做法,此种任意修订法律的行径,也势必会让公众对司法保障失去信心。
此外,马来西亚司法采用普通法系,过往判例的角色吃重。根据判例法,法庭判决和先前的法律解释,皆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法律约束力。联邦政府在上述两案触礁后新增法律条文,意图借此抹除这两宗判例的意义,存在挑战司法权威之嫌。
无论如何,联邦法院在本案中的标杆裁决,不仅为土地征收赔偿和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一锤定音,更是彰显宪法至上的法治精神,也多少回应了公众对马来西亚司法不独立的质疑。
马来西亚社会普遍弥漫对司法体系的怀疑,认为法庭只是当权者用以掩饰自身独裁性质的门面担当。我希望,自己经手的这宗案件,以及此前的SRC案、沈可婷案等,能够多少打消公众这方面的疑虑。
此外,我也希望公众能够相信法律的力量,借由司法审核等合法途径,针对行政法规、法令条文,乃至宪法条文,提出合理的质疑,以推动法律的完善和社会的进步,确保人人都能够生活在公平且有序的环境中。
本文是由律师楼RDS Partnership供稿,撰稿人为律师楼税务律师叶文汇(Yap Wen 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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