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思莲脱口秀:我们为何应维护公敌的言论自由?
【岛屿信札】
前阵子美国新加坡裔脱口秀演员乔思莲(Jocelyn Chia)因在演出时拿马航MH370空难开玩笑,惹怒新马两地民众跟政府。
除了有群众在网路上发起抗议,马来西亚警察单位也国际刑警组织求助寻找乔思莲,想以煽动和冒犯性发言为由,对她进行调查。
警方这样的举措,尽管被身处争议暴风眼的乔思莲本人斥为“荒谬”,却在马来西亚鲜少引起讨论,少有人愿意帮乔思莲说话。
这就令人感到诧异了。即使本人对乔思莲的脱口秀内容感到恼怒,直觉上认为开这样的玩笑有道德上的缺失,却对意图限制冒犯言论的做法深感不妥。这样只会钳制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权。
限制言论与滑坡效应
犹记2014年左右,马来西亚众多非政府组织呼吁时任纳吉政府,兑现2012年7月11日许下的承诺,即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时,所提出的论述,就十分适合用来帮乔思莲辩护。
例如GHAH(Gerakan Hapus Akta Hasutan)的文告,“根据煽动法令,几乎所有关于类似争议的话语和出版,都能视之为煽动。因此,该恶法明显用于保护当权者利益,钳制反对者与不满者,让特定议题成为禁忌。以此扼杀公民自由,营造出让人生畏的氛围……”

将“煽动”入法,尽管原本是用来限制特定极具争议的政治或公共议题讨论,却也将导致几乎所有不容于当权者的言论,都有可能被解释为是“煽动”。这样的话,理性的公共讨论权利与空间将被钳制殆尽,而这种令人生畏的氛围,最终将导致人民在发言前,都会先行自我审查言论。
这正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为言论自由辩护的重要论证之一,那就是政府用公权力来限制言论时,往往会造成“滑坡效应”(slippery slope effects),进而产生“寒蝉效应”(chilling effects)。这即是GHAH在文告中所形容的情况。
古典自由主义伤害原则
当然,会有人质疑,根据古典自由主义学者弥尔(John Stuart Mill)的伤害原则,当特定言论会给他人造成伤害,我们就有理由限制该言论。例如,在拥挤的场所大喊失火,造成人们互相推挤受伤,这样的言论就应该被限制。
乔思莲的脱口秀内容,对MH370乘客家属、朋友确实会造成精神伤害啊!这样的言论不该被限制吗?在这样的情况下,寻求国际刑警组织合作抓拿乔思莲,有错吗?
其实,古典自由主义的伤害原则,是有很明确的范围的:一是言论造成他人身体受伤害,二是言论损害他人的重要利益或权利时,才能对该类言论进行必要的限制。
前者,“失火”例子已清楚解释。但当我们说到损害他人权益时,事情就没那样简单了。例如,有人向愤怒群众公开对立者的住址,虽然该言论不会导致对方身体立即受到伤害,却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且非常可能造成对方在此后受到生命和财产的损失。
言论对个人权益的伤害并非空想,反而经常在现实中上演。最新的例子,就是法国拉伊莱罗斯(L'Haÿ-les-Roses)市长尚布伦(Vincent Jeanbrun)因住址被公开,住处遭到抗议者开车冲撞、纵火,导致其妻儿受伤。
精神伤害的主观认定

然而,问题在于,若冒犯言论仅止于精神层面的伤害,它还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伤害原则中,所要限制的言论吗?
我们必须很精确地来说明,何谓精神伤害:第一、精神伤害不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损伤;第二、精神伤害也不会造成他人的法定权益受损,如隐私权等;第三、精神伤害通常涉及主观认定。
举个例子,去年盂兰盆节,台湾就发生精神伤害相关的言论冒犯案例。
当时,某知名品牌商场推出了一则广告,演员在其中模仿越南新住民口音说话。越南新住民意见领袖陈凰凤认为,这则广告冒犯在台越南族群,要求厂商下架;厂商为避免争议,也确实下架了相关广告。
然而,事件形成社会讨论时,许多人认为,厂商的做法有限制言论自由之嫌。要知道,即便是我的越南新住民朋友们,也有人认为这则广告很好笑,她们没有被冒犯的感觉。
也就是说,精神伤害或冒犯言论的确立,涉及被冒分者的主观认定。
所以,当冒犯言论是针对个人的时候,哪怕是匿名影射,法律比较容易处理。被冒犯者可以透过民法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至于是否有受到精神伤害,也可交由法官在检视证据以后来判断。
然而,个人的主观看法,往往很难或不太可能扩及至整个群体。所以当冒犯言论针对的是某个群体时,我们很难就此采取任何法律行动。

以马航MH370事件为例,即使大多数的相关人士认定,应该尊重作为自己亲友的死者,不应该拿这件事来开玩笑,但我们也无法排除,其中会有人可能因为马航MH370事件多年来的侦查进度缓慢,而认为这事件根本就是一个“笑话”!
国家和谐法令
或许,德沃金(Ronald M. Dworkin)的权利观点(rights-based view),能够更好说明这个问题。
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特别是效益论的伤害原则,德沃金认为,如果我们都可以接受,拥有公权力的政府,应该对所有公民个体做到平等关怀和平等尊重这一原则,那由此延伸,我们也应该要求政府,让所有公民个体都有平等发言的机会与权利。
因此,政府不能因为某人发言内容低俗,或没品味,或充满仇恨,就限制这些与大多数人价值观念不相符的言论。
问题是,这样的平等原则,会不会太过离地,特别是对发生过各种族群流血冲突的马来西亚来说?
一定会有人质疑,有些极端的冒犯言论,如鼓吹歧视、宣扬暴力对待少数弱势与异议者的仇恨言论,不会非常容易引发族群对立吗?我们难道不能像德国那样,立法禁止散播纳粹式的族群仇恨言论吗?
过去,笔者在为《燧火评论》写社论时曾建议,若马来西亚准备废除《煽动法令》,必须以《国家和谐法令》来取代,将仇恨跟歧视言论纳入规范。
我当时没有清楚表达的是,这样的限制,其内容条文必须非常明确,指涉清楚且经过人民充分讨论过后,才可立法。与此同时,这样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必须要有落日条款。
在多元社会下,化解族群间的误解与冲突,需要的不是更多公权力介入与限制,而是在政策与教育方面着手,让下一代公民拥有正确的平等观念,教育公民以同理心尊重彼此差异,宽容对待不一样的价值选择,并了解言语可能带来的伤害力量。
所以,这部《国家和谐法》只能是过渡性的,而不是在民主国家的正常状态下,应该要订定的法律。当公民社会足够成熟,我们便可不再需要对带来精神伤害或冒犯的言论进行限制。
目前,六州选举在即,坊间出现各种让人不耐、恼怒的言论。可是,我仍希望借由乔思莲的争议玩笑来提醒大家,就算对政敌的言论感到不快,我们也不应希望公权力利用现有的、有缺陷的《煽动法令》,来介入选战,并对任何公民的公共发言进行言论审查。
吴振南是旅居台湾的马来西亚人,前报业从业员,目前是专职相妻教子的家庭煮夫与兼职文化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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