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署驳回第二份陈情书,笑屋老板将三呈文件盼撤案
这3项控状是指被告于去年7月通过其社交媒体,也就是面子书、Instagram和TikTok,发布触及种族敏感的视频。
总检察署驳回笑屋喜剧俱乐部的老板里沙寻求撤销其3项控状,所提呈的第二份陈情书。
这3项控状是指被告于去年7月通过其社交媒体,也就是面子书、Instagram和TikTok,发布触及种族敏感的视频。
里沙的代表律师普拉温告诉地庭法官普丽茜拉,控方刚在今日通知上述的陈情书已驳回,而辩方或许将再提呈一份新的陈情书。
“我们很大可能会再向总检察署提呈另一份陈情书,因为本案出现新进展,我们需要时间寻求当事人的指示。”
“我们申请展延已定在6月1和2日的审讯,并希望法庭给一点时间,以让我们得到有关第三份陈情书的答复。”
主控官诺哈斯琳达副检察司证实,总检察署已驳回里沙的第二份陈情书,并要求辩方即刻提呈新的陈情书,以供该署研究。
被控抵触通讯法令
法庭择定本案于6月13日过堂,以让控辩双方告知第三份陈情书的结果,并取消定在6月1和2日的审讯。
总检察署在今年1月20日驳回里沙于去年12月12日提呈的第一份陈情书,第二份则是在今年4月6日提呈。
3项控状指出,现年40岁的里沙在2022年7月4日至6日之间,通过面子书个人名称“Rizal van Geyze”、Instagram “rizalvangeyzel”和TikTok “rizalvangeyzel”发布低俗内容,意图伤害他人感受。
上述3笔内容是于2022年7月13日中午1时17分,在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部网络及多媒体罪案调查组办公室,经人读取。
里沙的这3项控状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33(3)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入狱最高1年,或两者兼施,以及在定罪后继续犯罪,则每日罚款1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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