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援联国公约和儿童法,撤罗兴亚少女无证控罪
沙亚南高庭基于联合国公约和国内法令所阐明的保护儿童精神,撤销一名15岁罗兴亚少女的无证入境控罪。
高庭法官哈斯布拉(Hasbullah Adam)今天引述2001年儿童法令第4序言,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第22条文,撤销少女在移民局法令下的控罪。
“如辩方律师所主张,控方没有质疑应给难民的一般保护,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2条文,所提供的保护。”
沙亚南高庭基于联合国公约和国内法令所阐明的保护儿童精神,撤销一名15岁罗兴亚少女的无证入境控罪。
高庭法官哈斯布拉(Hasbullah Adam)今天引述2001年儿童法令第4序言,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第22条文,撤销少女在移民局法令下的控罪。
“如辩方律师所主张,控方没有质疑应给难民的一般保护,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2条文,所提供的保护。”
“本庭没有在答辩方的陈词,找到任何质疑联合国难民署(UNHCR)志期2022年6月22日信函的论点。”
撤销控罪判少女获释
因此,哈斯布拉宣判少女获释,摆脱移民局法令第6条文下的没有合法旅行证件的罪名。
本案控方代表是副检察司诺玛瓦尼(Noor Mawarni Abdul Halim)和莫哈末阿斯纳威(Mohd Asnawi Abu Hanifah)。
审讯后,少女的代表律师柯林(Collin Arvind Andrew)表示,这次提控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第4序言,因为其中阐明,所有儿童不分差异都应该获得保护,包括移民儿童。
“这在《儿童权利公约》第22条文中也提到,难民儿童应受保护。”
“在1999年,政府也同意了这条文(此前政府未同意《儿童公约》里的第22条文)。”
曾以成年人身份被控
本案被告少女在没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入境大马,并在去年4月被捕,以及在1959/63移民局法令下提控。
去年5月,控方以成年人身份提控她,但她后来通过牙齿检验证实并未成年。
四个月后,她以儿童身份,在同条罪下再被控,并延扣在加影监狱,直到今年初才转到吉隆坡一家收容所。
缅甸军方大规模屠杀和镇压若开邦的罗兴亚人,使得他们大量出逃,除了大马外,也有许多罗兴亚人也逃到孟加拉、印度、中国等国家,以寻求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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