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哈迪时代的官僚失误——追溯“阿拉”字眼案源头
【今分析】 以简单直接的语言,为你梳理脉络
政府上个月18日撤回砂拉越土著基督徒吉尔艾琳(Jill Ireland)的“阿拉”字眼案上诉,掀起千层浪。
首相安华、内政部长赛夫丁等各方的回应,引起了更大的混淆,且激怒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
然而,安华政府如今不得不处理这宗案件及其余波。
看回事件源头,“阿拉”字眼风波可以追溯至第4任首相马哈迪在1980年代掌政时的官僚失误。
此外,过去15年,有数个基督徒或单位兴讼争取使用“阿拉”字眼,也令民众搞混了不同的案件。
《当今大马》将通过回顾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厘清事实。
吉尔艾琳案是关于什么?
吉尔艾琳是来自砂拉越的马兰诺(Melanau)裔基督徒。她于2008年5月11日从印尼回马来西亚时,海关没收她携带的8张光碟,因为光碟的标题含有“阿拉”字眼。

同年8月,吉尔艾琳入禀诉讼,要求法庭谕令政府归还这些光碟,并宣判她享有法律平等和宗教自由的宪赋权利,其中包括使用“阿拉”字眼的权利。
这开启了一场持续十多年的司法抗争。
2021年3月,高庭法官诺比阿里芬(Nor Bee Ariffin)裁决吉尔艾琳胜诉。高庭宣判,政府于1986年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是错误的做法。
数天后,时任国盟政府入禀上诉,挑战高庭裁决。
不过,安华政府却在今年4月18日撤回上诉,使得这宗案件再度成为焦点。
案件是关于取回含“阿拉”字眼的基督教光碟,抑或基督徒使用“阿拉”字眼的权利?
简单来说,两者皆是。
然而,吉尔艾琳根据联邦宪法第8条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第11条款(宗教自由),所寻求的法庭宣示(court declarations)却有点复杂。
当她在吉隆坡高庭入禀案件时,她共寻求法庭裁决7个事项,其中两项是关于她使用“阿拉”字眼和拥有相关材料的权利。
尽管高庭于2014年撤销内政部对光碟的扣押令,并谕令归还它们,但未裁定吉尔艾琳的宪赋权利问题。
之后,吉尔艾琳在上诉庭入禀上诉,要求法庭厘清其宪赋权利问题。
政府也在另一边厢入禀上诉,但政府的上诉是挑战须归还光碟的高庭判决。
上诉庭的判决是什么?

2015年,上诉庭裁决,政府须归还8张光碟给吉尔艾琳,同时下令高庭重新审理她的其他申请,但只限于其中两个事项。
这两个事项分别是,吉尔艾琳是否有宪赋权利进口那些被充公的光碟作为宗教和教育用途;以及联邦宪法有无保护她免受法律歧视。
至于她能否使用“阿拉”字眼的另外两项具体问题,上诉庭未提交给高庭重新审理。
当时,上诉庭法官东姑麦文(Tengku Maimun Tuan Mat,现已升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上图)为首的三司负责承审。
2015年9月,当局归还光碟给吉尔艾琳。
案件发还给高庭后,高庭在2017年重审时发生了何事?
高庭重新审理吉尔艾琳提出的两个事项:
第一,政府是否侵犯了她自由信奉宗教信仰的权利。
其次,政府援引《1984年的出版和印刷机法令》和《1967年关税法令》扣押光碟,是否侵犯了她的平等法律权利。
吉尔艾琳的律师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根源来自内政部于1986年12月5日发出的一项指令。
这项指令完全禁止非穆斯林使用“Allah”(阿拉)、“Baitullah”(真主之家)、“Solat”(祷告)及“ Kaabah”(圣堂)4个字眼。
因此,她额外寻求法庭宣判该指令非法,并侵犯了其享有宗教自由的宪赋权利。
虽然高庭从2017年就开始重审,但因双方多次尝试庭外和解,法庭最终在2021年3月10日才下判。

法官诺比阿里芬(上图)在2021年的判决中裁定,海关用来充公光碟的内政部指令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是非法和不合理的。
诺比阿里芬如今是上诉庭法官。她当时裁定,1986年12月的指令逾越了内阁在1986年5月16日发出的通告之用意。
内阁1986年的立场和内政部的指令有哪些出入,它又如何影响了吉尔艾琳的案件?
1986年5月19日,时任首相马哈迪发出一封信,确认他委托副首相嘉化峇峇(Ghafar Baba )鉴定基督教可使用和禁用的字眼。
这封信附上了嘉化峇峇于1986年5月16日签署的一份文件,标题为“《AlKitab》中不得使用的伊斯兰术语/字眼”。
《AlKitab》是指以马来语和印尼语出版的《圣经》。
嘉化峇峇签署的文件列出12个获准使用的字眼,以及4个禁止使用的字眼——“Allah”(阿拉)、“Baitullah”(真主之家)、“Solat”(祷告)及“ Kaabah”(圣堂)。
然而,这份文件在提到4个禁用字眼后,补上一句话,即“条件是书皮(封面)写上‘仅供基督教用途’(Untuk Agama Kristian)的字样”。

7个月后的1986年12月5日,内政部发布一项指令,列出12个获准使用和4个禁止使用的字眼列表,同时涵盖所有基督教出版物,而不仅限于《圣经》。
然而,内政部指令却把嘉化峇峇文件所列出的附加条件,即关于书籍封面需注明“仅供基督教用途”的那句话,放在12个允许使用的字眼下,而不像嘉化峇峇的文件那样放在禁止使用的字眼下。

诺比阿里芬于是在2021年判定,内政部指令和嘉化峇峇的文件有出入。
她说,嘉化峇峇的文件阐明,可无条件使用12个字眼,另外4个字眼则须在刊物上注明“仅供基督教用途”。
同时,诺比阿里芬指出,内阁不可能打算完全禁用这4个字眼,否则将抵触4年前,即1982年3月22日宪报的政府指令。
1982年的指令是根据现已废除的《内安法令》颁布,即只允许在全国基督教堂内,使用含有“阿拉”字眼的《圣经》。
法官说,如果内阁要完全禁止基督教刊物使用这4个字眼,则会废除1982年的指令,但政府并没有这样做。
因此,诺比阿里芬认定,1986年的指令非法和违法,且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现任内政部长赛夫丁纳苏丁也解释,法官所指出的矛盾,是政府决定在吉尔艾琳案中撤回上诉的原因。
法官有无宣判基督教徒可使用“阿拉”字眼?
这个问题很复杂。
虽然吉尔艾琳寻求法庭裁定她有权使用“阿拉”字眼,但上诉庭未谕令高庭审理这个事项。
这意味着,这个问题从未经过裁决,也没具体针对这个问题的判决。
法庭的判决只是针对充公光碟是否违反吉尔艾琳信仰宗教的宪赋权利。
为此,诺比阿里芬只裁决内政部完全禁止基督教出版物使用4个字眼的指令是否合法,毕竟海关是援引该指令来充公光碟。
换言之,法官没有裁定基督徒是否有权利普遍使用"阿拉"一词,只是裁定基督教出版物是否可使用"阿拉"一词,以及基督徒是否可拥有这类材料。

尽管如此,诺比阿里芬还指出,马来文向来是沙巴和砂拉越土著的通用语,而当地基督教社群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在信仰基督教中使用“阿拉”一词来称呼上帝。
“无可辩驳的历史证据表明,申请人(吉尔艾琳)及其砂拉越基督教社群自1629年以来,就已经使用‘阿拉’字眼超过400年,这是不容忽视的。”
她说,这也否定内政部辩称需发布指令来维护公共秩序的论点。
政府不是也有提到联邦法院一项判决,足可凌驾诺比阿里芬的高庭裁决吗?
联邦政府在回应撤回吉尔艾琳案的上诉时,多次提及联邦法院2014年的一项判决,并强调后者仍然有效。
尽管政府没具体说明,但很可能是指联邦法院拒绝发出准令给天主教会《先锋报》(The Herald),以挑战上诉庭禁止他们使用“阿拉”字眼的判决。
当年,联邦法院以4比3票,裁定上诉庭下判时采用了客观的衡量。
然而,联邦法院也裁定,上诉庭法官在神学问题上的言论纯属“旁述”(obiter),不具有约束力。
据信,这是针对上诉庭表示“阿拉”一词非基督教信仰中不可或缺的字眼。
必须注意,政府当时的立场是,上诉庭和联邦法院关于“阿拉”字眼的裁决仅适用于《先锋报》,不涵盖马来西亚全体基督教徒。
然而,《先锋报》案的上诉庭裁决却影响了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SIB)的诉讼。

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的诉讼案,又是怎么一回事?
跟吉尔艾琳的案件雷同,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的案件源于2007年内政部查封含有“阿拉”字眼的基督教书籍。
教会在2008年胜诉而取回书籍,但仍继续寻求法院宣告他们有权在出版物和教育用途中使用“阿拉”字眼。
然而,吉隆坡高庭于2014年拒绝了该申请,称其受到《先锋报》案件的上诉庭裁决约束。
为了“国家和谐”,沙巴婆罗洲福音教会上个月已撤销司法审核,终止了长达14年的司法抗争。
哪个法庭的判决,最能决定基督徒可否使用“阿拉”字眼?
律师认为,吉尔艾琳案的判决,最能成为判断基督徒能否在宗教和教育方面使用“阿拉”字眼的标准。
这是因为《先锋报》案的判决,似乎仅适用于天主教出版物,而这也是当时纳吉政府的立场。
2013年,时任内政部长阿末扎希等数名部长也持有这个立场,即上诉庭的判决不适用于《圣经》,后者可以继续使用“阿拉”一词。
这也吻合法官诺比阿里芬在吉尔艾琳案中,提到的1982年指令。
禁止非穆斯林用“阿拉”字眼,在伊斯兰历史中是否有先例?
阿拉伯语国家的基督教徒和犹太人,向来都使用“阿拉”指称上帝。
玻璃市宗教司阿斯里(Mohd Asri Zainul Abidin)在2021年的文章中也证实这点。他说,伊斯兰和《可兰经》没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因为这是上帝的名字。

相反的,他表示,只禁止滥用“阿拉”一词,如将其用来描述偶像、无生命物体或人类等。
安华声称,吉尔艾琳案裁决仅适用于砂拉越,真的吗?
为了平息穆斯林群体的不满,安华在政府撤回吉尔艾琳案的上诉后表示,法院的裁决仅适用于砂拉越。

然而,这项立场显然站不住脚,前内政部长韩沙再努丁等人就指出,诺比阿里芬的裁决不限于砂拉越。
甚至有人提醒,这是吉隆坡高庭的裁决。
同样的,在2014年的联邦法庭判决后,时任首相署部长依德利斯嘉拉(Idris Jala)表示,内阁的立场是基督徒可在马来半岛使用“阿拉”一词,这也适用于《圣经》。
当时,依德利斯嘉拉是纳吉政府允许印制马来语《圣经》的“10点解决方案”之推手。
各州伊斯兰法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规定又如何?
在理论上,联邦宪法规定,当联邦与州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法律具有优先权。
然而,除了保障宗教自由的宪法条款外,联邦宪法中没有关于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的具体法令或条文。
相比之下,马来半岛的几个州,如雪兰莪,有州级法令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等“伊斯兰字眼”。
这引发了一些状况,如2014年雪州宗教局充公马来文版《圣经》,尽管当时纳吉政府的“10点解决方案”允许马来半岛的基督徒使用马来文版的《圣经》。
这种矛盾至今仍未悬而未决。
玻璃市是马来半岛唯一不禁止非穆斯林使用“阿拉”字眼的州。
接下来怎样?
安华表示,政府计划修改法律,预防“阿拉”课题可能出现的矛盾,以免此事再度闹上法庭。
此外,政府还计划,将非穆斯林使用“阿拉”一词的范围限制在沙巴和砂拉越地区。
届时,会如何影响马来版《圣经》及使用马来文祈祷的东马基督徒,则有待观察。






